美国佬教全世界做互联网产品

B站影视 2025-01-19 00:07 2

摘要:我早上读了一下美国最高法对 Tiktok 上诉的判决书,有一些不成体系的感受和想法。正好今天是周末,也没几个人要看文章,这里随手做一个记录。需要预先声明一点,我的英文水平有限,对美国法律的认知更有限,个人也远离互联网一线,所以任何结论和想法都可能是基于个人错误

我早上读了一下美国最高法对 Tiktok 上诉的判决书,有一些不成体系的感受和想法。正好今天是周末,也没几个人要看文章,这里随手做一个记录。需要预先声明一点,我的英文水平有限,对美国法律的认知更有限,个人也远离互联网一线,所以任何结论和想法都可能是基于个人错误的理解而得来,大家当作是闲聊随便看看就好。

这份判词整体看下来,我个人的感受是美国佬在教全世界各国如何做互联网产品。当然,可能更多人读完之后的个人感受不同,感觉是是美国最高法在给封禁外国对手国家的互联网产品开绿灯,所以主要议题是如何精心绕过宪法第一修正案,让封禁行为不会触发违宪。

但我对互联网更有兴趣,所以,我更关注判词里里对所谓国外对手国家互联网公司和互联网产品的定义。它在定义上有两点:1、运营一个应用程序,使用户能够生成、分享和 查看内容,并且月活跃用户超过 100 万用户的公司。2、用户发表产品评论、商业评论、旅行行程和评论的应用程序的公司不在此列。

如果我的理解没错,这就是美国人的产品规范:只要不是美国本土公司做的 UGC 类型产品,只要能满足发表、分享、查看三个功能,而且月活用户超过 100 万,那在美国就最好不要做了。不过,欢迎大家在美国做评论类型产品,帮着售卖产品和服务,这个没有问题。也就是说,以人为中心组织信息发布传播查看的服务不可以起规模,以物品、服务为中心的信息发布传播阅读的服务请随意。

当然可能有人又要说不至于,大前提是必须是美国的对手国家的公司。但我看判词里说得很清楚,判定标准是 1、背后有外国公司控制。2、总统认为有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非美国本土公司只要做一个月活过百万的 UGC 内容产品,而且美国人民爱用,那么是否构成安全威胁又不是这家公司自己说了算,给它戴上这顶帽子应该不是很困难。

所以我都闹不清楚美国最高法这帮老头老太太究竟是直觉好,还是老奸巨猾,已经意识到下一个时代的网络核心资源是「人矿」,就是基于人的行为、社交产生的数据,所以一定要让它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那它也是互联网历史上划时代的判决。

上一次具体我不记得了,只略微有些印象,当时说什么Facebook 的人口已经是世界第三大国家了还是怎样。那时候就有一个问题,互联网跨国巨头公司和传统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到底应该如何摆。后来的结果我们看到了,没错,网络的确没国境,但是公司和服务器有户口。互联网巨头没有建立超越国别概念,各国照样可以用巨额罚款来强制要求它们合本地法合本地规,另外,税收大棒也随时可以挥舞起来,用户多有个毛用?还不得老老实实的。那是第一次,互联网最后依然处于国家主权管制之下。

这一次美国佬算是又前进了一步,互联网用户行为数据也需要处于主权国家控制之下。大家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产品,都可以在全球吸纳用户,都可以做亿级用户俱乐部成员,但是拿美国人的数据不可以,只有美国自己的公司才能干这件事。你要么别做大,月活用户别超过 100 万,做个全美红酒爱好者俱乐部 App 可以,要么别做 UGC,别拿美国人挖矿,拿到他们的行为数据,可以换个方向,围绕餐厅,围绕电子产品,诸如此类的东西做做点评,做做评价,这个做几亿用户随你便,有本事就做起来,彼此都不亏。

而有能力在 UGC 领域内做到几亿用户的公司,全球也没几家,也没几国。那现在把中国踢出去,意思很明显,只有美国公司能做美国人的 UGC 内容生意。其它国家的公司,要么做全球用户但不包括美国人,要么接受美国公司做全球用户的产品。现在这个判决下来,就是规定了未来的互联网产品路线图。

这就是我对判词的个人理解。可能因为理解上的偏差,整个结论都有问题,那谁让我英文差,不懂美国法律呢?不过反正是周末,就当是瞎扯淡打发一下时间好了。总之,AI 时代到来,人自身就成为了资源,不是人身,而是人的行为数据,所以未来世界里,人就是移动的矿,这就是我想说的重点,至于说矿如何分,归谁所有,归谁管理,那估计还会有很多轮博弈,不是我所能了解的事情。

来源:趣闻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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