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ChinaCDC Weekly刊发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开展的一项研究,建议启动并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心肺复苏法》专项立法。
近期,China CDC Weekly刊发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开展的一项研究,建议启动并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心肺复苏法》专项立法。
该研究认为,我国国家法律与发达国家存在显著差距,很多地方性院前急救条例没有覆盖国外相关法律的关键立法点,公众心肺复苏相关立法现状与心肺复苏在“健康中国2030行动”的地位不符。
作者表示,心肺复苏位列《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重大疾病防控”的首位,但公众普遍担心施救不良后果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过低的旁观者心肺复苏率(我国仅4.8%)导致每年上百万例院外心脏骤停患者能够存活出院者仅占0.35%。
不同于指导院前急救工作的行业规范或当前地方性院前急救条例,国家级心肺复苏立法将是非常有效的干预措施,其目的是通过提高旁观者心肺复苏实施率为院外心脏骤停患者带来更大的生存机会,其内容应包括对因尝试使用心肺复苏术和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挽救心脏骤停患者生命而造成他人伤害的免责条款、心肺复苏和AED教育培训以及AED布设与维护。这部新法可以解决不愿救、不敢救或不能通过实施心肺复苏或使用AED挽救他人生命的难题。
这项研究以“心肺复苏”、“除颤器”、“心脏骤停”和“急救”作为检索词,检索美国、德国和日本心肺复苏相关法律,并查找我国各级立法机构颁布的院前急救条例。记录条例中是否提及上述检索词,提取并分析与实施院外心肺复苏相关信息,包括救人致人伤害免责、AED布设、心肺复苏培训、AED使用以及调度员指导心肺复苏等。采用百分比统计以上信息在条例中出现比例,使用卡方检验比较省级条例和非省级条例的组间差异。
结果显示,中国现有四部与院前急救相关的国家法律均未明确提及心肺复苏、心脏骤停或除颤,不但落后于有多部相关法律的美国和德国,亦未见到可与《日本紧急救护法》相当的中国国家法律(表1)。
例如,美国《心脏骤停生存法案》明确豁免AED使用者及所有者的责任,其法律体系还涵盖心肺复苏培训保障(覆盖公众、消防员等)及城乡AED布设专项条款(如《农村AED法案》),《2024心脏法案》更聚焦校园急救;德国《刑法典》则规定,公众见死不救需承担法律责任。
表1 2024年世界四大经济体国家层面心脏骤停社会急救立法的比较
注:仅列国家级法律,各国排名基于202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国内生产总值;“是”表示最左列与心肺复苏相关的术语出现在相关法律文本中;“–”表示未提供,AED表示自动体外除颤器。
我国尚无国家级院前急救条例,检索到的23个地方性院前急救地方性条例关于公众心肺复苏相关条款尚未达到三个对比国家的立法水平。
其中,4个(17.4%)未包括对比国法律任何立法要点;其余19个条例(82.6%)亦不完善,且仅适用于中国28.4%的行政区。
各立法要点在条例中出现频率较低,“心脏骤停”提及率仅4.3%,“心肺复苏”为39.1%。与非省级条例相比,省级条例在立法要点提及比例上虽无显著性优势,但在AED布设(100%,7/7)及AED培训提及比例(57.1%,4/7)方面明显高于非省级条例(62.5%,10/16;25.0%,4/16),见图1。
注:每个柱形簇中的柱形依次表示省级、非省级和合计;省级条例与非省级条例之间无显著的统计学差异。CPR:心肺复苏;AED:自动体外除颤器。
图1 中国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院前急救条例中心肺复苏相关立法要点占比
来源:Legislative status of public-access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 China, 2024. China CDC Weekly 2025, 7(21): 74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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