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引流环节已逐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撒下的“第一张网”,直接将源头触角伸向广大群众。其中,张贴“色情小广告”行为因非法链接植入便捷、图片识别操作简单,成为引流环节中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引流环节已逐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撒下的“第一张网”,直接将源头触角伸向广大群众。其中,张贴“色情小广告”行为因非法链接植入便捷、图片识别操作简单,成为引流环节中的重要渠道。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赵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组织发展多名下线人员,流窜于营口市内各地,在他人车辆后视镜上粘贴印有“链接、二维码”的“涉黄小广告”,为诈骗活动引流、吸粉。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发布信息”包括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方式。如果实施该犯罪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贪图蝇头小利,终究害人害己。以色情信息为诱饵的“涉黄小广告”,背后是诈骗活动的深渊大海。对深夜鬼祟的派发者来说,非法粘贴可能触刑;对因猎奇心理扫码下载或打开链接的接收者来说,很可能落入诈骗陷阱,最终“人财两空”。为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自身和他人的财产安全,广大群众若发现身边有涉黄涉诈小广告,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群众增强防范意识,积极参与到反诈行动中来,让电信网络诈骗无处遁形!
制作丨侯亚岐
来源:营口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