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律师说法】发布胖东来不实视频,百万粉丝博主被判赔40万!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04 08:24 2

摘要:名誉是社会大众对特定个人、企业或组织的品德、能力、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的客观评价。它直接关乎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是核心的人格利益。

名誉是社会大众对特定个人、企业或组织的品德、能力、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的客观评价。它直接关乎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是核心的人格利益。

2025年5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原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东来公司”)诉被告段某名誉权纠纷案。一起看看这场纠纷的始末与判决结果!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30日(大年初二),段某向胖东来生活广场店反馈其购买的红色女士内裤掉色并致其过敏。值班人员登记后告知待营业后处理。2月2日至3日,门店员工、班长、主管及客服多次与段某沟通、协商、致歉,并陪同就医。许昌市中心医院诊断段某患皮炎、皮疹,门店支付了1144.13元医疗费。就诊后,主管给予段某500元建议奖,但段某未接受。

2月2日,门店将涉事商品下架。2月4日至5日,胖东来公司通知将涉事品牌全系列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衣裤、袜子、床品等一并下架。

然而,2月4日,段某通过其抖音账号“两个小段(小)”发布视频,内容直指该红色内裤质量问题致其过敏,并对商品和服务作出贬损性评价。该视频播放量超1217万,点赞超11万,评论超4万,分享近20万,收藏超6000条。段某现已删除相关视频。

2月6日,胖东来公司安排对涉事“富妮来”红色内裤及其他下架商品进行检测,报告显示符合标准,为此支付检测费143597.65元。

2月7日,门店支付段某226元(含退货费、停车费及自购药膏费)。3月10日,胖东来公司委托律所提起民事诉讼,支付律师费60000元及时间戳取证费156.87元。

另查明,段某出镜的“两个小段”账号拥有130余万粉丝,“两个小段(小)”账号拥有约5万粉丝。其过往视频截图显示,段某在穿着涉事商品前曾多次出现过敏。胖东来公司在商超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2023年位列中国连锁百强第46名(销售额107亿),2024年销售额达169亿。案涉门店系获得授权使用“胖东来”字号的分公司。

法院审理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段某作为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理应知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应能预见发布不实视频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在胖东来公司积极处理投诉,且段某未核实其皮炎是否确由涉事商品引起的情况下,其仍在网络发布视频,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与给胖东来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构成名誉权侵权。段某需向胖东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量胖东来公司的品牌影响力、营收规模、段某侵权造成的广泛负面影响,以及段某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侵权行为情节、传播范围,加之商品下架、送检损失、质检费用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段某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庭均表示暂不上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害名誉权四要件:

1. 行为违法性: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诽谤、散布隐私)。

2. 损害事实存在:造成财产损害(直接/间接损失)或非财产损害(人身/精神损害、人格权侵害)。

3.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直接、必然联系(如虚假信息直接导致商誉下降)。

4. 主观过错:行为人存在故意(明知故犯)或过失(应预见而未预见,或未尽核实义务)。

律师建议:

企业管理者:应完善内部管理服务机制,严控产品/服务质量,从源头保障用户体验与满意度;建立必要的舆情监测应对机制,遇负面信息迅速核查澄清;面对恶意诋毁,勇于依法维权。

同时,建议自媒体工作者:强化法律意识,发布涉及他人或组织的评价时,务必确保内容真实客观,基于事实而非主观臆断或谣言。否则,需承担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

来源:大眼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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