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多元的鲇鱼,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的钱资湖放生,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后,徐某偷偷转至常州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放生了25000斤鲇鱼。由于这些鲇鱼属于热带鱼类,不耐低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如下:
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多元的鲇鱼,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的钱资湖放生,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后,徐某偷偷转至常州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放生了25000斤鲇鱼。由于这些鲇鱼属于热带鱼类,不耐低温,随后大量死亡。
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及时将情况向上进行了汇报。渔政监督大队立即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属于外来物种,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流域,食性杂,生长速度特别快,是本土鲇鱼生长速度的5到6倍、繁殖能力很强,耐污水、耐低氧,甚至能离水爬行,具有很强的入侵能力。
专家介绍,外来物种入侵有很多危害,包括损害人类健康、造成恶性种间竞争、繁殖干扰和基因污染等,还会在动植物间传播疾病,产生动植物疫情,造成栖息地环境改变,甚至导致本土物种灭绝。而且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存在滞后性,对这些危害的监测、防范和治理都面临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专家评估,本案中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若存活,将会成为优势物种,捕食各种鱼苗和底栖水生动物,严重损害长荡湖生物多样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徐某、刘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8000元。
不少人认为放生是一种善举,是在做好事、做善事。但其实盲目随意的放生不仅会伤害到生物本身、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给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甚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潇湘晨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