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这个全民自媒体时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须遵规守法,绝不能“口无遮拦”。近日,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给网络发声者敲响警钟,表达权不是“免罪金牌”,消费者维权也需遵循事实底线,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必备渠道与流程有哪些?一起来了解→
在这个全民自媒体时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须遵规守法,绝不能“口无遮拦”。近日,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给网络发声者敲响警钟,表达权不是“免罪金牌”,消费者维权也需遵循事实底线,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必备渠道与流程有哪些?一起来了解→
2025年1月30日,段某向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生活广场店(以下简称胖东来生活广场)反馈其购买的女士红色内裤出现掉色、穿着后有过敏现象,值班人员登记后回复待营业后由区域人员予以解决。
2月2日—3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员工、班长、主管、客服就反映问题先后与段某沟通、协商、致歉,并陪同其就医检查。经许昌市中心医院检查,段某患有皮炎、皮疹等,为此胖东来生活广场支付医疗费1144.13元。就诊结束后,胖东来生活广场主管给予段某500元建议奖,段某未接受。
2月2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将案涉货号商品下架。2月4日—5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将案涉品牌全系列商品以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床品等商品进行下架。
2月4日,段某通过抖音账号发布视频,主要内容为案涉红色女士内裤品质存在问题并致其过敏,并据此对商品品质和服务行为作出贬损性评价。该视频播放量为12174358,点赞量为113662,评论量为42131,分享量为199090,收藏量为6071。
2月6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旗下公司对包含案涉富妮来红色内裤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等商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相关商品符合标准,为此支付检测费用143597.65元。
2月7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工作人员支付段某226元(商品退回36元+停车费10元+自购药膏180元)。
3月10日,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并支付律师费用60000元,另为取证支付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费用156.87元。
经调查评估,胖东来认为段某视频借助其自媒体账号粉丝量大量转发,引发名誉与信任危机,严重损害品牌形象。此次胖东来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起诉段某,追责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另查明,段某出镜的抖音账号拥有130余万粉丝,视频截图显示段某在穿着案涉商品前曾多次出现过敏情况。
法院判定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段某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理应知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应当预见到发布不实视频可能会对被发布者造成负面影响,但在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处理投诉事项,段某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的情况下,仍在网络平台发布,存在主观过错,对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害后果与段某发布视频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段某的行为侵害了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
段某应当向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基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影响力、营收规模以及段某侵权行为造成的广泛负面影响,综合考虑段某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传播范围以及下架商品、送检产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质检费用、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酌定段某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为400000元。
宣判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和段某当庭均表示暂不上诉。
依法维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若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要理性把握言论边界,立足事实,客观中立。
名誉是他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誉、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比如通过暴力、语言、文字、不实新闻报道等让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贬损丑化他人人格品行等,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就会侵害到他人名誉权利。
人人都有发声的权利,但言论自由并非无边无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发声应基于事实理性表达,避免为博取流量或发泄情绪而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可能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侵害他人名誉权利,更甚者会被处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将会被追究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刑事责任。
· 12315平台:官网/小程序/APP,24小时在线投诉,7个工作日内告知消费者是否受理。
· 线下投诉:到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材料: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维权三步法· 第一步:协商
保留证据:发票、合同、聊天记录、商品照片/视频。
· 第二步:投诉举报
提交材料:投诉举报需说明双方信息、事实理由、诉求。
· 第三步:法律途径
协商失败可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当“维权”被流量逻辑裹挟,消费者与企业的信任基石会被逐渐侵蚀。真正的维权应当是基于事实的沟通与解决,而非利用舆论工具进行 “道德绑架”。作为消费者,维权也要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