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一未被他国承认的国家/实体,在未承认国/拒绝承认国是否完全没有诉讼权能,不享有出庭权?这个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学者看法有分歧,国家实践的差异同样非常大。
某一未被他国承认的国家/实体,在未承认国/拒绝承认国是否完全没有诉讼权能,不享有出庭权?这个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学者看法有分歧,国家实践的差异同样非常大。
卡多佐法官在美国最高法院的Sokoloff v. The National City Bnakof New York中是这样说的:法律上讲,如果一国拒绝承认某一政府,不被承认的政府可能被视为根本不是政府。然而,实践中,由于司法概念很少(如果有的话)达到其逻辑的极限,因此等同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自我强加的常识和公平的限制。
在Upright v. Mercury Business Machines案中,纽约州最高上诉法院的Breitel法官认为,一个未得到承认的政府并非完全没有地位,他是这样说的:一个不被美国政府政治部门所承认的外国政府,却可以在法律上被认为事实上存在。这样一个事实上的政府的行为可能会影响私人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可能是由于在该事实上的政府控制下的领土内或与该领土内的人或公司所进行的活动而产生的。
而对于作为地方实体存在的台湾来说,尽管新加坡和日本都执行承认一个中国的政策,但在涉及到出庭权的问题上,相关实践却存在差异。
先看CAA诉新加坡航空公司案。
2000年10月31日,一架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航班在台湾机场起飞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受伤乘客及死者家属在新加坡提起了针对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诉讼。新加坡航空公司主张台湾民航管理部门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应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CAA则主张,其隶属于台湾交通管理部门,应享有豁免。在本案的一审和上诉审中,此主张被驳回。新加坡驳回的主要理由是:新加坡政府执行一个中国政策,法院应与政府保持一致,发出“一个声音”。
在此背景下,CAA的律师提出了一个补充论点:如果台湾不是一个国家,不享有国家豁免,台湾在新加坡法律体系内就没有出庭权,就不能被诉。
CAA的律师援引了Steyn J在GUR Corporation v. Trust Bank of Africa Lt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iskei一审判决中的如下观点:一个未被承认的国家不能在英国法院中起诉或被诉,这是一项既定原则。但上诉法院基于不同的理由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指出,尽管西斯凯共和国没有被英国政府所承认,但其事实上是南非共和国的附属机构,而南非是被英国政府承认的,相应地,西斯凯政府能在英国被诉。没有上诉法官明确认同Steyn J所称的未被承认的国家不能在英国法院起诉或被诉的原则。
对于CAA的此主张,新加坡上诉法院是这样回应的:初步看上去,此论点具有合理性。然而,必须把为了国家豁免的目的而判断某一实体是否是国家和为了其他目的而判断该实体是否为国家区别开来。在本案中,新加坡外交部针对CAA所提问题的答复只是说,为了新加坡国家豁免法的目的,台湾不是一个国家。在国家豁免法项下,台湾不是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其他目的项下其也不是国家。CAA的逻辑存在着跳跃性。CAA起诉和被诉的能力必须根据其管理文书/或台湾法律确定。CAA并没有暗示其缺乏此种起诉或被诉的能力。
但在光华寮案中,日本最高法院对台湾的“出庭权”问题却有完全不同的认知。在该案中,日本最高法院正是以台湾不享有诉权为由,将此案发回初审法院重审。而由于台湾没有诉权,“重审”实际上意味着此案“落幕”。相较于新加坡法院的做法,日本最高法院的实践无疑是正确的。
来源:国际法大视野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