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5年7月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7月3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5年7月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7月3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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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5年6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建设,提升便民化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推动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政务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补贴发放、养老服务等领域应用,实现多卡合一、一卡通用。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规范、协同共享、高效便民、集成整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资源建设、经费保障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业务应用、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公开社会保障卡的办理指南、服务网点等信息,多渠道提供申领、挂失、补换、注销等服务,方便公众办理各类涉卡事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制作、应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可以在合作金融机构中自愿选择、更换金融机构,开通社会保障卡的金融服务功能。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方面为持卡人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实行目录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事项,列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其他领域可以支持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及时推动列入目录。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明确应用场景、应用场所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拓展应用领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开发应用、提供服务。列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的,不再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要求的,应当推进与社会保障卡融合使用,支持社会保障卡加载相关服务功能,推动多卡集成、多码融合、一码通用。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区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及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建立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数据共享机制,推进业务协同和应用场景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推动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场所应当设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等服务设施,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利。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推动将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功能等加载到社会保障卡,便利相关人群凭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领域享受优待、优惠。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系统升级运行维护、服务保障、技术开发、宣传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员流动等因素,加强与周边地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跨区域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统一发放到社会保障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工资待遇、农民工工资、住房公积金、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三条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以及住宿登记等事项的有效身份凭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电子证照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得再要求持卡人提供实体证照或者纸质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办理挂号、诊疗、住院、购药、结算、缴费等医疗健康与医疗保障业务。
第十六条持卡人可以凭加载交通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在铁路、民用航空等领域的应用。
第十七条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在列入应用事项目录的图书馆、博物馆、景区、公园、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入馆借阅、入馆参观、入园游览、入场使用。
第十八条鼓励养老服务场所推动应用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享受社区餐厅就餐、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创新拓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应用功能,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在个人消费、社区服务、单位管理、校园管理等场景探索应用社会保障卡,推进社会保障卡跨领域、跨行业应用。
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应用场景、政策措施、用卡规范和服务规程等开展宣传,普及用卡知识,规范用卡行为。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合作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线下应用场所、线上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安全监督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全流程安全管理和重点领域安全检查、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证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
第二十三条非法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有关失信信息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四条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泄露、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数据或者有其他侵害持卡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现“同城待遇”。近年来,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推动在全区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有效提升公共服务便民化水平。但随着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逐步扩大,跨部门、跨区域、跨场景应用需求日益增加,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应用场景覆盖不足、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卡证过多、互不通用、使用不便等问题。为了加快我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便民化服务水平,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条例(草案)》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资源建设等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业务应用、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关于应用范围。《条例(草案)》规定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实行目录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事项,列入应用事项目录。同时,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应用场景,明确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金融服务等领域一卡通用,提升公共服务便捷性。
(三)关于民生资金发放。《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社保待遇等发放到社会保障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工资待遇、农民工工资、住房公积金、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四)关于数据安全和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信息安全监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全流程安全管理和重点领域安全检查、风险监测,保证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