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俐智|表情符号解释的困境及其纾解

B站影视 2025-01-15 09:00 3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表情符号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当事人交易活动中。表情符号的解释困境有二:一是表情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二是作为意思表示的表情符号应当作肯定性解释还是否定性解释。根据符号学理论,表情符号具有动态性和象征性,这为符号属性带来了解释困境。表情符号含义受到

随着网络的发展,表情符号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当事人交易活动中。表情符号的解释困境有二:一是表情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二是作为意思表示的表情符号应当作肯定性解释还是否定性解释。根据符号学理论,表情符号具有动态性和象征性,这为符号属性带来了解释困境。表情符号含义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呈现高度不确定性,这与合同解释结论的唯一性的矛盾也引发了解释困境。纾解表情符号解释困境的理论依据相应地包括符号解释的语境论和合同解释的语境主义两方面:前者强调符号解释的语境区分和层次划分;后者呈现了合同解释的语境因素和适用顺序。表情符号解释的具体路径在于语境的建构:首先考察当事人之间的语境,按照“与表情符号直接相关的前后文”“单次交易的全部信息”和“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信息”三层语境的顺序解释表情符号;其次考察一般的外部语境,综合商业合理性和一般习惯等解释表情符号。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线交流变得日益流行和普及,语言文字在交流中的局限推动了表情符号的形成。表情符号很快出现在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社交网络服务、短信服务以及博客中。2015年,“喜极而泣”的表情符号入选牛津词典年度词汇。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流中使用表情符号的习惯同样被延伸到交易活动中。然而表情符号引发的解释争议也随之出现:一是表情符号是一种礼貌性回复还是构成一项意思表示;二是构成意思表示的表情符号应当如何解释。2023年“加拿大西南货站有限公司诉阿克特土地和牲畜有限公司案”中,法官裁定“竖起大拇指”的表情符号与签名具有同等效力。类似的案件在国内也大量存在。

目前国内关于“表情符号”的法学研究较少。国外涉及“表情符号”的相关法学文献也主要围绕违法犯罪认定、法庭证据认定等方面展开。也有文献泛泛讨论表情符号相关的法律问题。总之,专门探讨表情符号解释的文章屈指可数。然而表情符号解释的相关案件表明,表情符号解释存在较大困境,亟待学界予以回应。

二、表情符号解释的两大困境

同样的表情符号在不同案件中的解释结论大相径庭。表情符号解释存在两大困境:一是表情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二是表情符号应当作肯定性解释还是否定性解释。

(一)表情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学的主流观点认为,意思表示解释的功能不仅在于通过解释确定一项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包括通过解释判定一个符号(言语、文字、图形、动作、沉默)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表情符号是否构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表情符号解释面临的首要困境。

一种裁判观点认为,表情符号仅仅是一种礼貌性回复或者表达情绪,不构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例如,在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强]并非对卢某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又如,在某仓储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手机短信、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中,表情符号是语言表达的一种辅助方式,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一种可视化图像……”。再如,在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微信聊天群里的表情,如竖大拇指或抱拳等,聊天表情不能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案件中,法院均未将表情符号认定为一种意思表示。

另一种裁判观点认为,表情符号构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与前一种裁判观点不同,即使表意人仅发送了表情符号而没有作出其他明确表示,法院也会将表情符号认定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例如,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钟某亦通过发送微信表情‘OK’表示确认,显然双方已经达成了还款5万元合意”。即使是在微信群群聊的语境下,法院也能将表情符号认定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当然,表意人发送的表情符号也可能构成否定的意思表示。例如,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第二次回复四个‘哭笑的表情’,均未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总之,在第一种裁判观点之下,法院通常轻视表情符号在当事人交流中的意义,认为表情符号不构成意思表示。在第二种裁判观点之下,法院重视表情符号在当事人交流中的意义,认为表情符号构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这是表情符号解释面临的第一个困境。

(二)肯定性解释还是否定性解释

如果我们认定表情符号构成一项意思表示,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对表情符号进行解释。鉴于表情符号本身传达意义的有限性,司法实践通常对表情符号作两种完全相反的简要解释结论:一种解释结论是将相关表情符号解释为一种同意、确认、认可等肯定性的意思表示;另一种解释结论是将相关表情符号解释为异议、不同意、不认可等否定性的意思表示。笔者将这两种解释结论分别概括为肯定性解释结论与否定性解释结论。

肯定性解释结论的理由可以有多种。一种理由是相关表情符号属于表达积极情绪的表情符号,如“OK”“握手”以及各种笑脸表情等,表达积极情绪表情符号更容易被认定为一种肯定性的表示。本文统计的225个涉及积极情绪表情符号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得出肯定性解释结论的案件多达185个。另一种理由是诉诸对相关表情符号的通常理解。例如,在某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件中,法院认为,“握手”表情通常代表有同感,表示友好、赞同对方意见想法。还有一种理由认为,当事人并未作明确否定的意思表示,相关表情符号应当作肯定性解释。例如,在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如被告张某予以否认,其应作出积极行为予以明示,但其采用消极、暧昧态度……原告向被告发送要求支付利息的消息后,被告张某不但未予否认,反而用表示同意的表情予以回复”。此种理由的依据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即相对人基于对表情符号的信赖而相信表意人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上述三种理由作为肯定性解释的依据均有不足之处。其一,积极表情符号可能仅仅是表明了表意人善意的磋商态度,并不表明表意人同意对方所作的表示。其二,以通常理解解释表情符号忽视了表情符号的具体语境,可能与当事人真意不符。其三,信赖保护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民法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有其限度。若信赖不合理或者欠缺一定基础,则此种信赖是不值得保护的。

否定性解释方案的理由同样有多种。一种理由是单纯的表情符号不足以认定为同意,需要结合前后文等其他因素确定。例如,在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康某向王某主张债权,王某仅回复笑脸的表情符号,并未再有其他表述,不能推断王某对债权的默认”。此种理由的依据是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另一种理由是表意人作出的同意必须是明确的、不含糊的。例如,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贝禧公司则回复一个捂脸的表情……从上述的聊天记录可见,双方磋商未果,贝禧公司并未明确同意延期”。此种理由的理论依据是意思自治。否定性解释方案同样存在缺陷。一方面信赖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原则。若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产生了合理信赖,否定性解释将损害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另一方面表意人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先用表情符号给相对人以同意的表象,再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决定是否承认在先的表情符号的意义。

总之,法院对表情符号采取一般性的肯定性解释或者一般性的否定性解释都是不妥当的。肯定性解释还是否定性解释的选择是法院解释表情符号时面临的第二个困境。

三、表情符号解释困境的反思

表情符号的解释困境可以从表情符号和解释两个维度进行反思。从表情符号维度看,表情符号的符号属性会带来解释的困境。从解释维度看,表情符号的解释属于合同解释问题,表情符号含义的不确定性和合同解释的唯一性之间存在着矛盾。

(一)“符号属性”带来解释困境

表情符号作为一种符号必然带有符号的相关属性,而这些属性和表情符号解释困境存在着紧密的关系。探讨符号的属性绕不开皮尔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的符号学理论。根据皮尔斯的符号学理论以及后世评述,符号的解释项具有动态性,符号具有象征性。

第一,符号解释项的动态性。皮尔斯认为,任何一个符号都由“再现体”“对象”和“解释项”三个基本元素构成。任何符号或符号系统都是由解释项塑造的,解释项可以被定义为符号以某种特定方式唤起的意义。皮尔斯将解释项区分为“直接解释项”“动态解释项”和“最终解释项”三种。三种解释项并非相互排斥而是构成一种程度上的差别,形成了对同一个符号的一系列反应;实际形成的解释项是动态的,它随着解释者、解释场合、解释阶段的不同而变化。这意味着符号的意义不是固定不变的,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表情符号作为符号的一种,其意义的确立同样要诉诸解释项,解释项的动态性意味着表情符号的意义不是固定不变的,其受到解释者、解释场合等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存在不同结论。

第二,符号的象征性。皮尔斯还区分了相似符、指示符和象征符三种符号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表征方式。相似符是指与其所代表的事物具有相似性或相似特征的符号;指示符是指与其所代表的事物之间存在某种因果或空间关系的符号;象征符是指与其所代表的事物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约定俗成的规则或文化习俗来建立关联的符号。太阳的图案可以被视为太阳的相似符,因为它与太阳的形状和光芒相似。烟可以作为火的指示符,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红绿灯是象征符,红灯象征着停止,绿灯象征着前进。相似符、指示符和象征符三分法不应被视为绝对的三分法,而应被视为描述符号的一种刻度,皮尔斯本人从未声称符号只能属于这些类别之一。同一个符号可以同时用作相似符、指示符和/或象征符。道格拉斯(Douglas Greenlee)深化了皮尔斯的符号分类研究,他指出每个符号都具有象征性。

表情符号作为一种符号可能同时具有相似符、指示符和象征符这三重属性,也可能只具备象征符的属性。但是,对于表情符号的解释具有实质影响的是表情符号的象征符属性。例如,一个笑脸表情符号,其形状与人类微笑的脸部相似,因此具有相似符的特征;它表达了积极的情绪,因此也具有指示符的特征;笑脸表情符号的意义是通过社会约定来确定的,因此也具有象征符的特征。相似符本身并不涉及表情符号的解释问题。人们都认可太阳的表情符号代表太阳,但这没有触及表情符号解释的争议。指示符与表情符号的解释可能相关,但不具有决定意义。烟作为火的指示符只揭示了火的存在,并未揭示其意义。真正影响表情符号解释的是象征符属性。表情符号的解释争议在于“太阳”或者“笑脸”究竟被赋予了什么含义,即其象征性。表情符号的象征性意味着,表情符号的含义受到规则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二)表情符号的不确定性与合同解释唯一性的矛盾

表情符号的动态性和象征性决定了表情符号含义的不确定性。表情符号的不确定性在日常交流中也会存在,这种交流方式颇受欢迎。但是在交易场合,表情符号的不确定性与合同解释的唯一性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引发了表情符号的解释困境。

1.表情符号含义的不确定性

表情符号与文字不同,其缺乏一个统一、规范的词典释义。表情符号的使用很大程度上受到语言和社会背景的影响,也受到文化和个人习俗的影响。表情符号的含义因此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第一,表情符号含义明显地受到文化的影响而呈现出高度不确定性。文化差异影响对表情符号的理解,包括语言、字符、文化习俗和肢体语言等因素。一些表情符号包含文化特定语境,导致跨文化理解的困难。如,“OK”在美国是“好”的意思,在日本是“钱”的意思,在法国通常表示“零”。在判断表情符号的情感倾向上,西方人主要关注嘴部形状而东方人主要关注眼部形状。即使同属于东方文化,韩国人和日本人对于表情符号的理解也受到各自文化的影响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第二,即使在同一文化内部,表情符号的含义还受到年龄、平台、前后文等因素影响而呈现出不确定性。其一,不同年龄段的群体对于相同的表情符号的理解和使用习惯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中老年群体借用“微笑”表达愉悦和开心的含义;而年轻群体却将它理解为生气、不屑或者嘲讽等含义。其二,表情符号的含义还受到不同平台和版本差异的影响。同一表情符号在不同平台的显示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导致表情符号的歧义。其三,表情符号的含义还受到表情符号的前后文影响。例如,针对“间谍眼”这一表情符号,当母亲向参加社交活动的儿子发送该表情时是想知道他的下落;当丈夫和妻子之间使用该表情时可能表明发送者怀疑配偶不忠或欺骗。

2.合同解释的唯一性

合同解释的唯一性是合同解释的基本要求。无论是主观主义立场下探究当事人的“真意”,还是客观主义立场下探究“规范含义”,合同解释所确定的“含义”都是唯一的。无论是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还是其他解释方法,合同解释都是从当事人主张的多个解释选项中确定一种解释结论。因此,合同解释具有唯一性。

第一,合同解释的目标表明合同解释结论的唯一性。有学者认为,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使合同中不明确、不清楚的内容明确和具体。“不明确、不清楚”意味着合同条款存在着多种可能的解释,而“明确、具体”则意味着法院从多种可能的选项中选择一个选项,从而得出了唯一的结论。对于这一问题,德国学者海因·克茨的观点更为清晰:“通过合同解释可以确定哪一个才在法律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意义。”这一观点准确地揭示了合同解释结论的唯一性。第二,合同解释结论的唯一性是合同严守原则的要求。合同严守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内容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重大,如果合同内容不确定,则当事人会处于权利或者义务不确定的状态,这显然不符合合同严守原则的要求。合同解释是确定当事人应承担多大的合同义务的关键。为了贯彻合同严守原则,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解释的结论也必须具有唯一性。

表情符号含义的高度不确定性和合同解释结论的唯一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表情符号含义的高度不确定性在文学、艺术等领域可能是一种优势。但是在交易中,合同解释结论的唯一性需要表情符号含义具有确定性。因此,表情符号含义的高度不确定性和合同解释结论的唯一性这对矛盾必须通过某种方式予以化解。

四、纾解表情符号解释困境的理论依据

既然表情符号的解释困境源于符号和合同解释两个方面,纾解表情符号解释困境的理论基础也应当从符号学和合同解释理论两方面展开。

从符号学角度看,符号解释的语境论为表情符号解释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从合同解释理论角度看,合同解释的语境主义为表情符号的解释提供了具体的理论依据。

(二)符号解释的语境论

根据皮尔斯的符号学理论,符号的意义需要通过解释项来实现。符号解释项的动态性表明,符号的每一次使用都是经过使用者的表现,与特定社会语境发生契合,和时间产生关联。在影响符号解释的众多因素中,语境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个。例如,在一个市场的语境里,一个潜在的顾客通过指着他想要的商品与店员交流,一个明示的手势的含义是相当清楚的:顾客表达其想买或者想看商品的意思。因为这个地方是商店,而他是顾客。但是,在没有这种确定的语境的情况下,手势的意义相对于无数的选择来说一定是模糊的。

有学者将符号的语境区分为内部语境和外部语境两大类:内部语境是指符号自身的语境;外部语境是指影响符号解释和理解的外部因素,它涵盖了与符号使用相关的广泛社会文化环境。还有学者将符号的语境区分为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前者主要指符号周围的语言环境,如前后文的其他词语;后者主要指非语言但可以语言化的一般语境。也有观点将符号的语境划分为情境语境、社会语境、文化语境、历史语境、语言语境等各种语境。上述关于符号的语境的不同分类的差异主要是视角的不同,不同的分类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社会语境、文化语境、历史语境等均属于外部语境,也属于非语言语境。

社会语境一般包括社会阶层、社会角色、社会关系等。符号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与语言系统中其他符号的关系,还在于它使用的社会语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交往的一部分,因而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而存在。文化语境包括“文化习俗”(特定文化或亚文化中的传统、习俗和规范)和“价值观”(社会或文化群体所共有的价值观念和信念)等内容。例如,三角形或者圆形的含义来源于特定社会和文化语境下赋予这些属性的价值。又如,黑色和白色经常配对以表示一些强烈的对比(如生与死),但它们所代表的含义因文化背景而异。

符号的各种语境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符号的解释。了解和考量这些语境对于准确解读符号的含义至关重要。第一,表情符号的解释不能脱离语境,如果没有语境,表情符号的意义就无法探知。第二,表情符号的解释深深地受到语境的影响,在不同的语境中,即使是相同的表情符号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第三,表情符号的语境是有层次的。每个语境都是更大语境的一个功能、一个器官。语言语境相较于社会、文化等语境对符号解释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显著。这也是为什么雅各布森将语言语境作为独立的一类与其他语境相区别。同一种语境内部也有层次的不同,例如在社会语境下,社区和城市显然构成不同层次的语境。因此,表情符号的解释应当有序地考察不同层次的语境。

(二)合同解释的语境主义

表情符号的解释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表情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表情符号如何解释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内容的确定的问题。美国法上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历史悠久、影响深远,可以提供借鉴。

1.字面主义及其缺陷

字面主义和语境主义是美国法上影响较大的合同解释理论。字面主义认为,“合同只能根据合同中使用的语词来解释,而不必考虑这些词语使用的语境、特殊群体惯例、贸易惯例、缔约方之间的交易过程或履行过程”。字面主义之下最重要的规则是“四角规则”。根据字面主义,合同解释就是确认相关词句的字典含义。

字面主义的缺陷较为明显。第一,如果不考虑前后文、惯例以及当事人之间任何相关的交易过程,法官就不太可能合理地解释一份书面文件。科宾指出,“语言在其最佳状态下始终是一种有缺陷和不确定的工具,语言不能定义其自身……在法院能够对合同的文字赋予任何意思并选择一种意思而不是其他可能的意思作为确定权利和其他法律效果的基础之前,必然需要听取外部证据……”。第二,字面主义的严苛要求使得其在实践中几乎难以被使用。例如,四角规则只有在合同语言不含糊的情况下才适用,而有争议的合同语言几乎从来都不是明确的。第三,当事人可能错误使用了词句或者当事人赋予了词句特殊的含义,此时当事人的真意就会被排除在解释之外。

2.语境主义

语境主义是在克服字面主义缺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同解释理论。语境主义认为,合同解释不应局限于合同文本,而应综合考虑合同订立前后的事件、特殊社区惯例、交易惯例等所有相关的外部证据和情事来解释合同。语境主义主张探求当事人的共同意图,而不是拘泥于字面意思。语境主义被美国等国家和国际示范法采纳。《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采纳了语境主义,其第203条第5款规定:“合理的情况下,允诺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作与彼此、与任何相关履行过程、交易过程或贸易惯例相一致的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关于“不得拘泥于字面意思”的规定体现了语境主义的理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3条规定了适用合同解释时应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初期谈判、习惯做法、订立后的行为、惯例等所有情况,这一规定同样体现了语境主义的理论。

有关语境主义下多个因素相互关系的问题进一步催生了语境主义的两种类型:分层语境主义和倒置语境主义。分层语境主义强调语境主义下的不同因素之间存在着适用的先后顺序,合同相关条款应当被优先考虑,然后是交易习惯和先前的交易等因素。分层语境主义的理论和符号解释语境论中的语境层次划分的观点不谋而合。倒置语境主义反对传统的分层语境主义下的解释顺序,主张合同解释应当优先考虑合理性标准、诚信原则、缺省规则、惯例等外部因素,最后才考虑合同相关条款。倒置语境主义同样对语境进行了层次划分,只不过其顺序与分层语境主义相反。

合同解释的语境主义理论同样适用于我国的合同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42条,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适用主客观相结合的二元主义。该条规定的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因素正是语境主义的相关解释因素。根据《民法典》第466条,合同解释同样适用主客观相结合的二元主义,综合考察相关条款等各种语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贯彻了这一立场。

我国合同解释应当采纳分层语境主义,即优先考察合同相关条款,其次考察磋商过程、履行行为、习惯等因素。一方面合同解释应当先确定当事人实际的或者假定的意思。只有这样做无果而终时,才可诉诸“合理的”意思。另一方面分层语境主义采取的“由近及远”的解释方案更加符合符号解释的语境论中的层次划分方案,即从内部的语言语境到外部的其他语境。在合同解释的分层语境主义理论下,解释表情符号时应当采取从特殊到一般的解释方案:先考察当事人之间的语境,确定当事人实际或者假定的意思;再考察一般的外部语境,确定合理的意思。

五、表情符号解释的具体路径:语境及其建构

(一)表情符号解释的当事人语境

根据表情符号所在语境的不同情况,表情符号解释的当事人语境可以区分为三层:第一层是与表情符号直接相关的前后文所构成的语境;第二层是与单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所构成的语境;第三层是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信息所构成的语境。

1.与表情符号直接相关的前后文

符号解释的语言语境是确定符号意义的重要语境,也是与符号具有最直接关联的语境。具体到表情符号的解释,与表情符号直接相关的前后文构成了表情符号的语言语境,是解释表情符号首先应当考察的语境。

其一,表意人在发送表情符号同时发送了其他相关文字信息,这些文字信息构成了与表情符号有最密切联系的前后文。相关文字和表情符号作为一个整体通常具有一致的意思。例如,表意人回复“好的”并附加笑脸或者握手等表情符号,被认为是同意的意思表示。此种解释契合《民法典》第142条所确定的体系解释方法。然而,当文字本身同样存在争议时,表情符号与文字的组合也不足以明确表情符号的意义。例如,表意人回复“知道了”及流泪的表情这一行为不足以构成同意的表示,因为“知道了”并没有明确表达表意人的意思。

其二,表情符号所回复的内容是解释表情符号的核心前文信息。一是考察表情符号所回复的内容是否构成一项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表情符号是对方传递的信息的一种简易的回复,若表情符号所回复的是一项明确的意思表示,则这一表情符号有可能构成一项意思表示;若表情符号所回复的信息本身缺乏具体、明确的内容,则表情符号难以构成一项意思表示。例如在一则案件中,原告发送:“有问题我拖家带口吃你哈(偷笑的表情)。”第三人回复:“好,马连洼房给你一套(笑哭的表情)。”原告据此主张第三人承担补充偿还责任,法院则认为上述表示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二是考察表情符号所回复的具体内容。如果相对人发送的信息包含了涉及解释争议的关键信息,那么相关信息可用以解释表情符号。例如,在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对于转账的款项性质存在争议,原告发送:“林总,方便结一下数,材料钱在催我。”被告回复了“OK”表情符号,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转款性质为材料款而非人工费。有时,相对人发送信息并明确要求表意人确认或者核对相关内容,此时表意人回复的表情符号通常应作肯定性解释。理由是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总之,与表情符号直接相关的前后文的语境需要考察与表情符号同时发送的相关文字信息和表情符号所回复的信息。这一语境既解决表情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的问题,也解决表情符号如何解释的问题。但是当我们进一步考察表情符号的其他层次语境时,我们已经完成了表情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的作业而进入表情符号如何解释的领域。

2.单次交易的全部信息

表情符号的当事人语境的第二层语境是单次交易中的全部信息所构成的语境。这一语境考察同样可以在符号解释语境中的语言语境找到依据。当事人缔结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往往表现为一个或短或长的多次沟通的过程。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单次交易的全部信息不仅仅包括合同文本还包括其他材料和其他行为,均构成体系解释的对象。

第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表意人在其他沟通场合所作的表示可用以解释表情符号。较为常见的情形是,相对人多次向表意人催要相关欠款,表意人在之前或者之后的沟通中认可了欠款、协商还款进度或者支付了部分款项,那么表意人发送的表情符号通常被解释为对欠款的认可。一方面如果表意人认为相关欠款不存在或者数额错误,表意人有多次机会提出异议,其未提出异议的事实表明其认可欠款存在。另一方面表意人在多次沟通中以文字或者行为的方式认可了欠款,表意人作出的表情符号通常不应作出相反的解释,以避免合同解释的体系冲突。第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表意人在多次沟通时均使用了表达积极情绪的表情符号,相关表情符号通常应作肯定性解释。在相对人多次作出明确表示前提下,表意人多次回复表达积极情绪的表情符号,法院通常认为表意人作出了肯定性的意思表示。在表意人多次使用表情符号的情形下,每一个单独的表情符号可能都存在解释上的争议,但是多次使用的表情符号相互之间形成了体系关联。此外,表意人多次使用的表情符号也强化了相对人的信赖,形成了值得保护的合理信赖。因此,相关表情符号通常应作肯定性解释。第三,当事人在单次交易中的相关行为可用以解释表情符号。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既包括磋商的行为,也包括履行的行为;既包括实际履行行为,也包括接受履行行为。根据语境主义的理论,交易过程和履约过程均构成合同解释的参考因素,即两者都是合同解释的具体语境。在分层语境主义之下,交易过程和履约过程的考察劣后于合同相关条款。因此,对当事人相关行为的考察要劣后于前述的语境考察。其一,磋商行为可以辅助解释表情符号。例如,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结合当事人多次发送合同文本、修改名称、要求开具发票等行为与“OK”等表情符号认定合同成立。其二,履行过程也可用以解释表情符号。例如,相对人作为债务人提出变更履行标准的相关请求或者作为债权人要求对方履行,表意人回复的表情符号,后续又实施了接受履行行为或者履行行为。此时,表意人的相关行为表明在先表情符号应当作肯定性解释。例如,在某租金合同纠纷案中,相对人要求租金按照八折支付,表意人回复“捂脸”表情,此后相对人按照八折后的租金转账给表意人,表意人的收款行为被认为是同意的意思。

3.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信息

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信息是第三层语境,这意味着表情符号的解释要超越交易本身,进一步拓展到多次交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语境。一方面,在当事人进行了多次交易的场合,表情符号解释的语境可以扩大至多个交易的全部信息所构成的语境。这样的解释方案符合交易的整体解释方法。此时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为表情符号的解释提供了重要的语境。

其一,当事人之间在多次交易中形成的交易习惯。在多次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形成了一定的交易习惯。交易习惯对于表情符号解释有重要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142条、第466条,习惯解释是合同解释中的重要方法。运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法理基础在于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形成了特定的交易习惯,表情符号的解释应当符合相关交易习惯而不是与交易习惯相矛盾。例如,相对人与表意人之间存在着微信对账的交易习惯,表意人对相对人发送的对账单、对账信息等信息回复的表情符号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解释为对相关信息的认可。又如,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通过微信订立合同的交易习惯,表意人回复的相关表情符号可以解释为同意的意思表示。

其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有学者将市场交易区分为熟人之间的“关系交易”和陌生人之间的“转型交易”。当事人之间在多次交易情形下形成了熟人关系,相互间的信赖度较高。相对人作出了某种表示的情形下,表意人未提出异议而发送了非消极情绪的表情符号,相对人通常有理由认为表意人作出了肯定性的表示。当事人之间的熟人关系不局限于多次交易情形,朋友关系、亲属关系等均可以构成熟人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朋友、亲属关系时,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可能都较为灵活。在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案件中,相对人转账后表意人发送的表情符号通常应当作肯定性解释。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虽然不属于《民法典》第142条、第466条或《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所明确列举的解释方法或者参考因素。但是《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采取的不完全列举的规范模式表明,合同解释的参考因素不只有明确列举的三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表情符号解释的语境应属该条的规定。

(二)表情符号解释的一般外部语境

对表情符号解释当事人语境的考察旨在通过各种方式明确表情符号的含义,这一含义通常指向当事人的共同意思或者推定的共同意思。这是表情符号解释的第一选择。但是,在当事人语境的考察不足以澄清表情符号的含义时,表情符号的解释应当进一步考察当事人之外的一般外部语境,按照合理的标准,确定表情符号的通常含义。表情符号解释的一般外部语境一般涉及以下因素:

第一,商业合理性或商业常识是一般外部语境的重要考量因素。表情符号的解释不应产生荒谬的、在交易上明显不合理的结果。从效率角度看,表情符号的解释应当促进商业发展而非阻碍商业发展。从合同目的角度看,表情符号的解释应当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目的,因为契合合同目的的解释才有助于实现商业合理性。如果一种解释结论产生商业

上明显不合理的结果时,这种解释结论不应当被采纳。例如,在某婚礼服务合同案中,新婚夫妇发送了三个表情符号“肉”“鱼”“蔬菜”来表示主菜,酒店提供的是三份冷餐。虽然新婚夫妇没有明确说是热菜,但是根据婚礼服务的商业常识,婚礼菜单上的主菜通常是热菜,酒店应当知晓这一商业常识。因此,上述表情符号应当根据商业常识解释为热菜,这样解释也符合新婚夫妇订立合同的目的。

第二,一般交易习惯和其他习惯。此处的一般交易习惯是指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之外的地域交易习惯、行业交易习惯等。例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中结合行业惯例认定“OK”表情符号构成认同的表示。又如,二手车买卖一般遵循“钱货两清”的行业交易习惯,新兴县人民法院在一则案件中结合这一交易习惯认为,原告发送表情表明其认可被告已付清购车款。其他习惯包括语言使用习惯、生活习惯等,它们也构成一般外部语境的因素。例如,“握手”表情符号根据日常交流习惯被认为是赞同对方意见想法;“抱拳”表情符号按照一般常识被认为是承认、肯定、感谢等正面意思表示;“跷大拇指”表情符号按照生活惯例可被视为认可。无论是一般交易习惯还是其他习惯,对相关习惯的考察符合《民法典》第466条所确定的习惯解释方法。

结语

表情符号解释的关键是建构表情符号的语境。表情符号的语境可以区分为当事人语境和一般外部语境。表情符号解释的当事人语境应当首先考察与表情符号有直接关联的前后文,其次考察当事人之间单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最后考察与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信息,以确定当事人赋予表情符号的含义。表情符号的一般外部语境应当重点考察商业合理性、商业常识和习惯等因素,以确定表情符号的通常含义。虽然本文运用了符号学的相关理论,但是本文构建的表情符号解释具体路径符合《民法典》第142条、第466条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所确立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等具体的解释方法,也契合合同解释的折中主义立场,并提供了具体的解释因素和示例。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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