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樊某,中共党员,A市生态环境局B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樊某在日常检查B县某水洗砂厂环保工作期间,先后三次发现该企业砂石原料未苫盖、物料乱堆放、扬尘四起等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后樊某以扬尘污染较难治理为由,未按规定
清廉先锋·声悦临翔
第128期
本期分享者:德婵
准确定性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消极处理的行为
樊某,中共党员,A市生态环境局B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樊某在日常检查B县某水洗砂厂环保工作期间,先后三次发现该企业砂石原料未苫盖、物料乱堆放、扬尘四起等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后樊某以扬尘污染较难治理为由,未按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停业整顿,仅口头告知立即整改,未再督促落实。2024年5月3日,有群众反映该企业扬尘四起、粉尘弥漫,造成空气污染,影响周边居民身心健康,损害周围大片农作物生长,群众生产生活深受其害问题。樊某收到群众反映后,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工作,仅让执法队员口头告知企业整改到位,并做好检查记录,后一直未跟进落实整改。同月7日,有群众再次反映该企业扬尘污染让周边群众深恶痛绝,当地政府却置之不理等问题。樊某得知后,仍以难治理为由无动于衷,让执法队员再次电话通知企业苫盖好砂石原料,便以已下达整改通知应付了事。直至同月11日,B县纪委监委对群众反映该企业污染问题进行调查时,A市生态环境局B县分局才对该企业环保问题立案调查并督促整改。
本案中,对于樊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樊某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环保问题,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予以定性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樊某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扬尘污染等环保问题上,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群众纪律,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予以处理。樊某不敢动真碰硬、作风飘浮、消极应付,本质上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应当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定性表述。
本案从表象上来看,樊某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企业整改扬尘污染等环保问题,可能违反工作纪律。但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在群众多次反映企业扬尘污染等环保问题后,樊某明知扬尘污染影响群众健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给予企业行政处罚并停产整顿,但其却消极应付、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没有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心上,导致群众对当地党委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质疑,表面上看是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工作纪律,但究其本质和后果,是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当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本案中,樊某在群众多次反映企业扬尘污染问题后,不愿直面问题、不敢动真碰硬,让执法队员当“传话筒”,仅电话通知企业苫盖好砂石原料,便以已下达整改通知应付了事,以形式代替落实,不实际行动,工作浮在表面,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扬尘污染问题漠不关心、消极应付,暴露出其政绩观存在偏差、宗旨意识淡漠,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本质特征,应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定性表述。在条款适用方面,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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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晓霞
编辑:付天美
编审:杨 斌
责编:赵菁菁
总编:王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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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翔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