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30日,33个国家的代表在香港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公约》),成为国际调解院的创始成员国。来自亚洲、非洲、拉美和欧洲85个国家和近20个国际组织的高级别代表,见证了这一时刻。
在香港,国际法治刚刚迈出了重要一步。
5月30日,33个国家的代表在香港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公约》),成为国际调解院的创始成员国。来自亚洲、非洲、拉美和欧洲85个国家和近20个国际组织的高级别代表,见证了这一时刻。
这是一次创新,而不是“砸场子”。国际调解院是世界上首个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法律组织,将与诉讼、仲裁等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相互补充、协同增效。
不得不说的信任危机
目前国际社会主要通过司法和仲裁进行争端的和平解决。常设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主要包括1946年成立的国际法院和1899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总部均位于荷兰海牙。此外,还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等分领域争端解决机构。
然而,近几十年来,西方主导设立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问题不断。
国际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往往遭遇“执行难”。例如,1986年国际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武装干涉和对反政府武装的支持违反国际法,美国应停止这些行为并赔偿损失。尼加拉瓜政府连续五年请求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该判决,均遭美国否决。
国际刑事法院则遭遇“信任危机”。自2002年成立至今,国际刑事法院共审理33起案件,其中83%的案子集中在非洲。与之相对的是,国际刑事法院针对北约国家的起诉记录至今为零。难怪非洲联盟委员会前主席让·平曾对记者表示,国际刑事法院只是新殖民主义的玩物。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布隆迪和菲律宾等国亦纷纷“退群”。
5月20日,匈牙利国会通过法案,批准该国退出国际刑事法院。匈牙利外长西雅尔多直言,国际刑事法院搞“选择性司法”,已沦为政治工具,早就不配谈什么公平正义。
仲裁如此,调停亦然。
现代历史中,巴以冲突、黎以冲突等此起彼伏,斡旋调停时而有之,却多以失败告终。在很多情形下,发达国家的力量并没有成为调解的利器,因为其利益时常卷入冲突之中,立场也就难以公允公道。比如在俄乌冲突中,和平的脚步还未曾迈出,美国就先与乌克兰签署了价值不菲的“矿产协议”。
全球南方国家意识到,在出现国际争端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
为什么是中国香港
国际调解院应运而生,成为全球南方国家为国际社会贡献的重要的国际法治公共产品。正如参与《公约》谈判的代表所言,“我们不是在建造一座权力宫殿,而是在播种和平”。
2022年10月,中国、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塞尔维亚等十几个国家签署或支持《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随后,中国政府根据授权,牵头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负责就订立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国际公约等事项组织开展政府间谈判。
作为积极、善意、可靠的斡旋实践派,中国发起成立国际调解院底气十足。
2023年3月,中国推动沙特和伊朗复交,在中东地区产生强烈示范效应,卡塔尔和巴林、埃及和土耳其等国纷纷加入和解大潮。中国还推动巴勒斯坦14个派别实现历史性和解并签署《北京宣言》,斡旋缅甸各方在昆明签署停火协议……
国际调解院的总部设立于中国香港,“调解之都”将成为东方之珠的新名片。香港回归本身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成功范例。香港还兼具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优势,是全世界唯一实行中英双语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拥有丰富的国际专业人才库,在国际调解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不仅是对其作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地位的认可,也表明香港正在从地区性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转变为全球法律服务中心。
有争与无讼
调解的柔性作用,古今一致。
中国历史上有六尺巷的典故。说的是邻里双方通过调解,各自退让三尺,不仅成功化解纠纷,还形成了方便大家通行的六尺巷。
《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文规定,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调解、仲裁、司法。如果说谈判、调查、调停是政治外交的争端解决方式,那么诉诸仲裁和司法之前,还有调解这一不可忽视的法律解决方式。但是,这一领域一直没有一个政府间法律组织。
国际调解院对于国际法治发展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正如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所言,国际调解院与海牙的国际法院及常设仲裁法院地位并列,是全球争端解决的重要机构。
在处于历史变局中的地球村,国家间难免发生冲突与矛盾,仲裁和司法不仅程序复杂、成本高昂,而且无法达到快速止损的目的,甚至会激化矛盾。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与西方仲裁和司法不同,调解体现了以和为贵的东方智慧,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思想的传承和实践。调解倡导所有程序均基于当事方自愿,有什么事大家商量着来,通过协商对话找到解决方案。
但是,成立国际调解院,并不意味着“中国另起炉灶挑战现有国际秩序”。国际调解院秉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在联合国框架内运行。调解也不是替代现有的争端解决方式,而是让当事方在开始对抗性程序前,拥有通过非对抗性的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的可能性。如果调解失败,仍旧可以转入仲裁或诉讼,实现“阶梯式”争端解决模式。
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国际调解院的建立无疑是个好消息。这意味着在发生国家间争端、国际投资商间事争端时,有更加友好、灵活、经济、便捷的解决方案可供选择。这有利于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并为南方国家公平参与提供更多可能性。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
香港中环的旧警署即将变身全球调解中枢,如何依据《公约》推动国际调解院有效运作,为国际争端解决提供高质量服务,还需要各方不断探索、共同努力。
来源:敦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