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大讲堂——高空抛物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5-31 06:40 1

摘要: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随手一扔”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还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他人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

2025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

秦皇岛市司法局与秦皇岛市广播电视台

联合制作特别节目

法治大讲堂·走进电台直播间

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

赵丹丹

高空抛物

大家好,我是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的赵丹丹律师,本期节目我们共同来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高空抛物”的相关内容。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随手一扔”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还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他人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下面我们来看一起典型案例。庾某在小区花园散步,经过黄某楼下时,黄某家小孩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庾某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水瓶系黄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向庾某支付了1万元赔偿。庾某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庾某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黄某签订的确认书证明,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是其监护人,黄某亦同意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数万元。

依法判决高空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更好地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今天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收听,再见!

播出时段

FM103.8 秦皇岛私家车广播

2025年5月7日至6月4日

工作日早上07:20

来源:秦皇岛市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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