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西域都护府爱国教育基地项目10·23事故调查报告公布,1人坠亡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5-30 23:48 2

摘要:2024年10月23日9时10分许,轮台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16万元。

近日,轮台县应急管理局公布《轮台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0·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10月23日9时10分许,轮台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16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轮台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0·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员工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轮台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0·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2023年05月24日成立,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辖区兰干路23号社区服务中心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CKW8****,法定代表人:高*立,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慧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2023年7月3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3]00772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2024年8月5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4/08/05至2029/08/05),证书编号:D26519****,有效期至2029年8月5日。

监理单位:中申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1月成立,注册地址:四川成都市成华区羊于山路88号路一单元16层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17559****,法定代表人:李*,房屋建筑监理甲级,承接资质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等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四川兴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16****,法定代表人:吕*琼,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78号熙悦中心D座5061号。

(二)项目基本情况

轮台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规模:10468.31平方米,建设内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附属用房、阙台、景观部分。

事故发生在轮台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该房采用框架结构建设,面积共9909.92平方米,事故地点位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二楼东侧楼梯间。

(三)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立于2024年8月19日任命俞*疆(持有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为轮台县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钢结构工程负责人,全面负责钢结构项目施工工作;黄*华为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王*明为水电班组负责人,负责人班组任务分工、安全生产管理。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靳*福,2024年8月20日与四川兴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2024年8月20日至工作完成之日止;签订合同后被委派到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钢结构项目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发生具体经过

10月23日8时28分,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钢结构水电班负责人王*民安排靳*福(死者)、余*强两人准备材料去水箱间(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二楼东侧楼梯间夹层,距楼梯平台混凝土地面5.7米高)开展水箱接水管工作。

9时左右,靳*福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二楼东侧楼梯间靠窗户脚手架有卡键的立钢管向上攀爬,爬至一层脚手架(距楼梯平台混凝土地面高2.3米)后,继续顺着立钢管往第二层脚手架攀爬时,没有抓牢脚手架,从脚手架上跌落,未系安全帽帽带,安全帽在坠落过程中掉落未起到防护作用,致使头部着地,造成后颅损伤。

2.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轮台县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作业地点在教育基地东侧二楼楼梯间,楼梯间搭设脚手架三层,第一、二层均高2.3米,左右横杆距离1.2米,事故现场掉落死者安全帽,安全帽无安全标志、无生产日期,有明显变形破损。

3.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9时40分,轮台县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杨*向轮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项目办负责人张*诚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10时20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向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11时10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向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县党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0月23日9时13分,项目执行经理张*兵向县人民医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9时40分,轮台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伤者靳*福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处于昏迷状态。

10月25日18时,将伤者靳*福转至巴州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

11月1日6时40分,伤者靳*福在巴州人民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现场负责人能够立即拨打120,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住建、应急等相关单位赶赴现场进行及时处置。

从应急处置效果上看,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报告及时、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靳*福,男,汉族,身份证号:632221********1337,57岁,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水电班组作业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42.16万元,其中医疗费用7.16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分析

靳*福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二楼东侧楼梯间顺着脚手架立杆向上攀爬至一层脚手架(距楼梯平台混凝土地面高2.3米)后,未系安全带,也未系安全帽帽带,从2.3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致使头部着地造成后颅损伤,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分析

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对新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9月7日,靳*福入职培训时只由安全员黄*华对其开展了2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发放三级教育培训考核试卷要求自行完成,以此完成了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六条,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50学时的规定。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新员工入职后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未向靳*福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其自行携带的安全帽无安全标志、无生产日期。

(3)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未按照合同要求配备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未建立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审证考核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未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9月13日,二楼东侧楼梯间脚手架搭设后用于墙面刷白、上下水箱间安装,企业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脚手架未设置爬梯作业人员攀爬存在高坠的风险隐患。

中申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2024年3月份以来,监理例会、监理工程通知单先后8次提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问题,对企业反复出现的同类问题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及时向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2)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排查整治隐患。9月13日,二楼东侧楼梯间脚手架搭设后便用于墙面刷白、上下水箱间,对脚手架缺少爬梯作业人员攀爬存在的风险,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轮台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0·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员工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靳*福,群众,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水电班组作业人员,登高作业时未系安全带,也未系安全帽帽带,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6人)

(1)高*立,群众,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俞*疆,群众,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负责人,全面负责钢结构安装施工管理工作,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王*明,群众,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项目钢结构工程水电班组组长,负责项目水电班组作业任务的安排、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黄*华,群众,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项目钢结构工程安全员。负责项目钢结构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罗*理,群众,中申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专职监理。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罗*明,群众,中申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西域都护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中申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反映了新疆兆维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员工安全意识低,对高处坠落风险及防范措施认识不足;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脚手架爬梯未设置人员上下攀爬作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突出,屡查屡犯,长期存在,教训极其深刻。

(信息来源:轮台县政府)

来源:中国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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