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步 | 整理听课记录出版的《钱穆珍稀讲义系列》侵权吗?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5-30 17:04 2

摘要:《讲义系列》的署名都是“钱穆讲授 叶龙记录整理”。注意到,在《讲义系列》中没有任何文字显示其出版是经过讲授者钱穆或其法定继承人或钱穆授权机构的授权许可的。因此,笔者对此涉及的版权问题考察如下。

目次

1.引言

2.讲授者钱穆与记录整理者叶龙

3.钱穆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与叶龙记录整理作品的著作权

(1)《中国文学史》和《中国通史》的著作权归属

(2)《中国学术文化九讲》的著作权归属

4.出版《讲义系列》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1)钱穆的著作权继承情况

(2)《讲义系列》的出版未经授权

5.结语

01引言

近读天地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仰•穆 钱穆珍稀讲义系列》全三册(以下将这三本书合称为“《讲义系列》”),包括《中国文学史》《中国通史》《中国学术文化九讲》

如图所示,引自微信公众号《美在高处》2022年08月14日刊文《钱穆珍稀讲义系列》

《讲义系列》的署名都是“钱穆讲授 叶龙记录整理”。注意到,在《讲义系列》中没有任何文字显示其出版是经过讲授者钱穆或其法定继承人或钱穆授权机构的授权许可的。因此,笔者对此涉及的版权问题考察如下。

为行文方便,本文将叶龙根据听课记录整理出版《钱穆珍稀讲义系列》一事称为“本案”。

02讲授者钱穆与记录整理者叶龙

《讲义系列》三本书的盒套封底对讲授者钱穆和记录整理者叶龙的介绍如下。

钱穆(1895-1990),国学大师、一代通儒。字宾四,江苏无锡人。先后在燕京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南联合大学任教。1949年迁居香港,创办新亚书院,任院长。1966年移居台北。1990年在台北逝世。其专著丰富,达80多种,逾1700万言。

叶龙(1928-2021),新亚书院哲学教育系及新亚研究所毕业,曾师从钱穆多年。后获香港中文大学历史学系荣誉文学士、香港大学哲学硕士及哲学博士。曾任香港能仁书院院长、能仁哲学研究所及中国文史研究所教授及所长。[1]

在20世纪50年代的香港新亚书院,叶龙是钱穆的学生。为什么叶龙的听课记录得到钱穆的认可,并且钱穆后来在许多演讲场合让叶龙去做现场记录?根据相关资料,主要有下列原因。

其一是在方言沟通方面无障碍。钱穆的无锡口音浓重,而叶龙来自浙江绍兴,对吴语系方言的天然熟悉使叶龙能精准捕捉钱穆的授课内容。例如,钱穆在课堂上习惯“边走边讲”,语速较慢但用词古朴,其他学生常因口音障碍漏记关键内容,而叶龙则“全部可以听懂”。这种语言优势是叶龙成为钱穆“专属记录者”的基础条件。

其二是具备速记技巧的专业性。叶龙曾系统学习速记,并自创草书简化记录流程,所以“做笔记极为仔细,能做到尽量不遗漏一个字”。例如,他在整理《中国文学史》时,不仅完整保留了钱穆的口语化表达,而且通过速记技术还原了课堂上的即兴发挥,甚至包括钱穆踱步时穿插的历史掌故。这种记录能力远超其他学生的笔记水平。

其三是叶龙的听课记录质量得到钱穆的亲自肯定。钱穆对学术严谨性要求极高,曾多次检查学生的课堂笔记。例如,在《中国文学史》课程中,钱穆的助教余英时(后成为著名历史学家)曾为叶龙的笔记打分75分,这是全班最高分,扣分原因仅仅是因为“参考书看得不够”,而不是记录内容有误。此外,钱穆本人也亲自查阅叶龙的笔记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极为仔细,能覆盖到每一处细节”。钱穆的亲自认可巩固了叶龙的记录者地位。由此建立的信任使笔者钱穆在公开演讲时优先选择叶龙担任记录者,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03钱穆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与叶龙记录整理作品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三本书都涉及从钱穆的口述作品到叶龙的“记录整理作品”(本文暂称)的著作权问题,但是,《中国文学史》和《中国通史》这两本书与《中国学术文化九讲》这本书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又不完全相同。《中国文学史》和《中国通史》是源于钱穆讲的这两门同名课程的听课记录,《中国学术文化九讲》则是源于钱穆在不同时间地点演讲的九篇听课记录的汇编。

钱穆生前曾经先后定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钱穆的法定继承人当时、现在分别定居在大陆、台湾,《讲义系列》涉及的出版机构分别位于大陆、香港,所以,下面的讨论有时需要涉及两岸三地与本案相关的不同规定。

(1)《中国文学史》和《中国通史》的著作权归属

讲授者钱穆备课极认真,每次都会带二三十张卡片到课堂。钱穆基于备课卡片的授课内容属于口述作品,具有原创性(如体系化的学术观点和个性化的口语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钱穆对口述作品《中国文学史》和《中国通史》本身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既包括著作人身权,也包括著作财产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可继承,但继承人负有保护义务;著作财产权可依法继承。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在大陆、台湾、香港都相同,均为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12月31日。钱穆于1990年去世,其财产权保护期应至2040年12月31日。

记录整理者叶龙的工作,可分两方面来分析。

其一,叶龙的现场记录行为。作为实时记录者,叶龙应该是原原本本地记录钱穆的授课内容(这一点可以由叶龙成为钱穆的“专属记录者”的历史事实来证实),而不添加叶龙自己的“有表达力的元素”(expressive element,参见笔者《美国版权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最新报告译评》)。这种情况类似于临摹。临摹得越像,临摹者就越趋近于没有(临摹所得作品的)著作权;临摹得越不像,临摹者就越有(作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叶龙的听课记录本身就是钱穆口述作品的书面化,其著作权仍然属于钱穆。

其二,叶龙在出版前的整理行为。从理论上说,如果叶龙在出版前的整理过程中对钱穆的授课内容加入他自己“有表达力的元素”,就可能在钱穆的口述作品基础上形成演绎作品。但是,出版署名为“钱穆讲授 叶龙记录整理”的《中国文学史》和《中国通史》,只能是按照当年钱穆授课的内容原原本本地展现。若有校订,其最大限度只能是像《中国通史》的《出版说明》所说的那样,将该《中国通史》的听课记录视为钱穆著《国史大纲》的“课堂版”,依照《国史大纲》来进行查证核对。另一方面,如果叶龙在出版前真的添加了他自己的“有表达力的元素”,那就违背了他自己整理出版听课记录的初衷。所以,应该将《讲义系列》视为钱穆口述作品在听课记录基础上的二次书面化,仍然只有钱穆是著作权人;《讲义系列》并非钱穆口述作品的演绎作品,并非新作品,也就无需讨论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注意到,在《讲义系列》中出现的按语有三种:“钱按”“叶按”“编按”,依次是指钱穆当时所解释、叶龙的按语、编者所加注释。叶龙对其所写按语当然享有著作权。

(2)《中国学术文化九讲》的著作权归属

《中国学术文化九讲》一书收录了钱穆在不同时间地点演讲的九篇听课记录(具体包括七次专题演讲记录、一门课《庄子》的第一讲记录和一门课《秦汉史》前三讲的“三合一”记录)。就这九篇的每个单篇而言,它们都是钱穆的口述作品,著作权同样归属于钱穆。换言之,前文关于《中国文学史》和《中国通史》的著作权归属的讨论同样适用于《中国学术文化九讲》中的每个单篇。

但是,将钱穆在不同时间地点演讲的九篇听课记录汇编到一起,整体上就形成一个新的作品——汇编作品,这就涉及著作权人行使汇编权的特殊问题。这时,叶龙就在现场记录行为、整理行为之外,多出一个汇编行为。叶龙就成为“记录整理汇编者”。如果这个汇编行为本身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则这个新的汇编作品就产生整体上的新的著作权,汇编者就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否则,这个新的汇编作品就成为侵权作品,汇编者不能成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04出版《讲义系列》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1)钱穆的著作权继承情况

钱穆先生于1990年去世。目前尚无资料显示他的遗嘱涉及著作权继承。

关于钱穆的法定继承人,据百度百科“钱穆”词条等资料记载,钱穆先后有三位妻子。第一位妻子邹氏,1928年去世,婴儿夭折。第二位妻子张一贯(1901-1978),1929年与钱穆成婚,生有三子二女,一直定居大陆。第三位妻子是胡美琦(1929-2012),1956年与钱穆结为夫妇,未育有子女。因此,如果钱穆没有遗嘱明确排除其子女的著作权继承权、而采用法定继承,那么,应由其在台湾的妻子胡美琦和在大陆的三子二女继承(因为五位子女中已有人离世所以会有代位继承)。

值得提到的还有素书楼文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由钱穆与胡美琦于1989年共同创立,是财团法人性质,在台湾登记注册。基金会的名称“素书楼”源自钱穆在台北的居所,这里不仅是他晚年著述讲学之地,更象征其“为往圣继绝学”的精神追求。虽然钱穆遗嘱全文没有公开,但是胡美琦作为基金会创始人和首任董事长,主导基金会运作直至2012年去世,一直实际行使钱穆著作权,而钱穆在大陆的子女并未直接参与行使钱穆著作权。有分析认为这些情况间接印证了钱穆遗嘱可能指定基金会为其著作权受益人。这里也涉及曾经发生在台湾的相关司法诉讼。因为篇幅限制,此处不展开讨论。

总之,可以确认的是,钱穆的著作权并没有进入公有领域。与钱穆著作权相关的,包括在台湾的胡美琦(在2012年去世前)、在大陆的五位子女及其代位继承人,还可能涉及基金会。

(2)《讲义系列》的出版未经授权

从《中国文学史》中叶龙的《自序》可知,最早是在“2012年冬某日”,叶龙与新亚书院老校友聚会时,在有人提议整理出版钱穆讲授课程的叶龙听课记录的动议后,叶龙就开始了这项工作。此前,胡美琦已于同年3月26日去世。

虽然叶龙的目标是“为要把中华学术文化发扬光大,为要把钱师所拥有的满腹经纶,让没有能在新亚书院听过课的同胞都能得到分享” [2],但是,整理出版他人授课的听课记录还是需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事。对于出版社来说,同样如此。

《中国文学史》《中国通史》《中国学术文化九讲》这三本书单独出版或作为《讲义系列》合集出版时,虽然原在台北的胡美琦已经去世,但是在香港的叶龙及其合作的出版机构仍然可以联络在大陆的钱穆五位子女、在台北的素书楼文教基金会。本案涉及两岸三地,虽然相关著作权法和民事法律的适用可能比较繁复,但是未经授权就直接出版整理听课记录得到的《讲义系列》的做法确有侵权之嫌。

实际上,从媒体对钱穆继承人之一的采访已可看出问题——钱穆次子钱行后来说起叶龙,所持的是保留态度。他认为今日所见钱穆版的经济史和文学史,当年并未收入钱穆全集的编纂中,而今由叶龙系统整理时,“见钱家人没有提出异议,他也没有和钱家或者素书楼文教基金会联系的意思,都是有问题的”,但也肯定,“这些书的出版对读者来说亦是一件好事”。[3]

05结语

就《中国文学史》《中国通史》这两本书来说,记录整理者和出版机构涉嫌侵犯钱穆对《中国文学史》口述作品和听课记录、对《中国通史》口述作品和听课记录分别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

就《中国学术文化九讲》这本书来说,记录整理者和出版机构除了涉嫌侵犯钱穆对其中九个单篇听课记录和对应的口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之外,还涉嫌侵犯钱穆对其中九个单篇听课记录和对应的口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汇编权。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此处叶龙的卒年由笔者根据2021年12月香港中文大学的校友通讯添加,https://www.alumni.cuhk.edu.hk/magazine/202112/pdf/CUAM_202112_22-24.pdf

【2】引自《中国文学史》,叶龙《自序》,第12-13页

【3】引自《“小人物”叶龙记录大师讲稿》,新京报,2016年06月18日,https://news.ifeng.com/c/7fcY42N44XZ

作者:寿步

编辑:Sharon

来源: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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