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子商务平台在数字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难以分割。目前,越来越多的平台都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传统意义上社交平台、购物平台、交通平台、外卖平台、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界线早已被打破,几乎所有的大型平台都具有电商平台的属性。这些平台在不同业务中
电子商务平台在数字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难以分割。目前,越来越多的平台都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传统意义上社交平台、购物平台、交通平台、外卖平台、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界线早已被打破,几乎所有的大型平台都具有电商平台的属性。这些平台在不同业务中所扮演角色不同,应承担的义务和侵权责任也不可一概而论。
电商平台业务形态
多样化
电子商务平台的首要营业目标是将不同类型的客户吸引加入平台,促使不同类型客户之间开展互动,并最终建立交易。就此而言,有能力吸引海量客户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具有天然优势。例如,通过微信朋友圈广告可直接进入微店购物,微信也具有电商平台属性。国内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如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美团、京东、滴滴出行、抖音等都是平台企业,开发智能手机和应用商店的华为等也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平台业务。可以说,电商平台的范围要比乍看上去大得多。电商平台的业务形态分为两类。一是提供网上媒介服务,即促成平台内用户建立交易。二是开展非媒介业务,即开展仓储、物流、交收等业务,甚至自己充当直销商。在促使平台内主体建立交易时,有的平台充当纯粹中立、消极的第三方,适用“安全港”规则;有的则会积极主动撮合交易成立,不适用“安全港”规则。开展非媒介业务时,一类是与平台内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自营业务,另一类旨在辅助平台内交易主体履行合同。电商平台在开展竞争性自营业务时,很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数据获得竞争优势,引发不公平竞争。电商平台在辅助平台内交易主体履行合同时,如提供仓储服务,其所扮演的角色可能是独立、强势的履行辅助人。
电商平台的帮助侵权责任
从立法沿革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早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计了“安全港”规则,范围包括网络自动接入服务、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和链接服务等,其免责条件是处于消极、中立地位。原《侵权责任法》借鉴了这一规定,将其拓展后适用于利用网络侵害所有类型民事权益的情形,包括侵害人格权益、财产利益和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法》第41条至第45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专门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建立起完整的“通知—转送通知—反通知”程序,明确了必要措施的方式、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民法典》基本上采用了《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并将其扩展至对各类民事权益的保护。
法律上有关通知规则的规定仅适用于“三角关系”中处于中间、独立地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换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向用户提供自己产生的信息内容,而是提供由第三方产生的信息内容。网络用户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向电商平台发出通知。只要通知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便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和转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不属于采取必要措施的范畴。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根据通知中侵权行为的类型、程度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手段、营业内容,必要措施的内容可以有相应变化。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能采取限制商铺发布商品数量等措施。为了维持平台内秩序,平台经营者逐步发展出精细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的种类也远远超出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几种类型。
在电商平台作为中间、独立的第三方为平台内主体之间的活动提供媒介服务时,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帮助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行为人是平台内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由于平台内经营者众多、交易数量庞大,电商平台的首要职责是审核主体的真实身份、营业证照以及特殊资质资格等。事前审核义务是电商平台积极、主动实施的作为义务。按照《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不能仅在接到通知之后才采取必要措施,而应事先主动审查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有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资质资格,如食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审核”意味着并非形式审查,而应按照合理商业标准通过与行政机关合作进行实质审查,以核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电子商务法》之所以向电商平台施加实质审查义务,是因为平台内有的商品或服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而非仅仅是涉及著作权、专利权或者名誉权等权益。总之,电商平台在平台内交易主体实施或者可能实施侵权行为时,基于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未能预防、制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平台的独立侵权责任
电商平台提供者可能不满足于充当独立的第三方为平台内主体提供媒介服务,而是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运输、医疗等服务。按照《电子商务法》第37条第2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既包括违反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包括因过错给平台内主体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时的侵权责任。此时,电商平台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与普通销售商、运输商等没有本质差异。电商平台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既可能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也可能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例如,当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存在产品缺陷时,应承担产品责任。
有的电商平台会积极参与平台内主体之间合同的履行,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效果,以增强交易主体对电商平台的信心以及依赖程度。大多数电商平台以强势的立场参与和督促合同履行,不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紧密联系,而且使后者对其产生较高程度信赖,即信赖电商平台会有力保障履行活动安全。因此,相对于普通辅助人,电商平台在提供辅助合同履行服务时应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比如,在电商平台所提供媒介的交易是以维修家用电器为内容的服务合同时,鉴于家用电器的安全性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电商平台不仅应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还应对线下实际上门的维修人员须具备相关资质予以重点提示,进而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当电商平台充当独立的事务辅助人时,平台内经营者自由选择辅助人的空间很小,几乎无法拒绝电商平台参与合同线下履行,也无法对电商平台进行指挥、监督,因此电商平台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电商平台未在辅助合同履行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在其过错范围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党媒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