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2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广西百色市田阳两级公安、消防实施的陌生水域救援,引发了社会关注,如: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从事科考与探险违反管理规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证成责任前,还需从“洞穴救援六十九小时”说起。
2025年5月2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广西百色市田阳两级公安、消防实施的陌生水域救援,引发了社会关注,如: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从事科考与探险违反管理规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证成责任前,还需从“洞穴救援六十九小时”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科考与探险的法律责任
2025年2月5日,一组洞穴水生生物综合科考队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活旺河源头的溶洞;科研及辅助人员在这里开展水下科考,主要是了解并记录洞穴鱼在自然环境下的生存状态。
科考队中有5人潜入水下洞穴,当天19:00返程时发现两名队员失联,在寻找的同时报警求助;接到报警后,田阳区两级公安消防救援与120急救中心,红十字搜救救援队、潜水协会等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联合开展了救援行动。
百色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水上勤务救援大队是国内少有的一支具备专业洞穴潜水搜救能力的队伍;抵达现场第一时间,救援队员首先了解失踪人员以及洞内情况,失踪的是某科研机构的两名工作人员,都姓周。
根据大周队友提供的情况,大周、小周应该是原路返回时意外脱离了引导绳;在迷宫一样的溶洞迷失了方向,救援队员对这个洞内情况的了解几乎为零。早已闻讯赶来的家属一直在问他们的生还概率有多大?
以往救援都是先详细勘察再救援;由于任务紧急,6名特警队员和一名洞穴潜水专家组成的潜水搜救小组只能冒险勘察与救援同步进行:
2月6日00:30左右,第一组救援队员下水。救援队员用5个200米的大线轮,从洞口往水下布置引导绳,主要任务是初步探索水下环境状况;在探索中,救援队员发现溶洞内部空间广阔,分布着多个半封闭的未知洞室,大周、小周确切位置难以确定。
在水质浑浊、暗河涌动的陌生环境中两个半小时过去了;随着时间的流逝,救援队员感到无比的焦急和失落;就在这时,3:00时左右,救援队员突然听到一阵有规律的敲击声;他们知道这是生者的呼救,敲击回应同样也是生的希望。
……,敲击声此起彼伏。4:30,救援队第四次下水,在一处溶洞的气室内找到了大周;历时4个小时的救援,大周终于脱险。
上岸后,大周一直处于兴奋的状态,逐一与救援人员握手,然后一直说“你们要尽快地把我的学生找回来”;失联超过60个小时,小周是否还有生还的希望?
救援队员向大周了解失踪的情况。大周说,他们结伴下潜,顺利拍到了鱼;但返程时他们搜索引导绳失败,接着误入一片浑浊的水域。大周判断找不到小周的原因,小周的潜水手电电量可能耗尽;在黑暗中,大周与小周失散了。
对小周的搜救工作非常不顺利。救援队员连续下水10余次,排查10多处水下洞穴;超过48小时的高强度搜救却没有收获一点线索,救援队员都有点灰心了,……
2月8日上午,水上勤务救援大队副支队长梁良认为,之前的搜救集中在大周获救场所附近的区域,过于精细;梁良决定采取更大胆的策略,接下来的搜救扩大范围,向洞穴纵深搜索:
此后近10小时内,救援队员四处搜寻还是一无所获。平复了低落的情绪,救援队员尽可能向前搜索,多前进一米、多排查一处洞穴,与死神抢夺着一分一厘;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救援还在坚持进行着,救援队员多停留一刻,……
2月8日18:00左右,正在搜索的救援队员突然感到头顶有个黑影向自己袭来;救援队员距离水面还有一米时,小周跳到水里抓住救援队员装备,并咬了一口。
20时许,在搜救队员的通力协作下,失联超过69小时的小周顺利脱险。大周、小周都获救了,但还有一些疑团没有解开,如:在水下失联后,他们到底经历了什么?
出院后大周、小周接受媒体采访,大周认为,这次科考过于“冒进”,低估了水下洞穴潜在的风险;迷失在更远处的小周除了有自救常识外,求生意志也非常强大,每天强制自己一定要喝50口到60口的水。
洞穴救援记
《科学技术进步法》不仅将每年的5月30日定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还规定了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有人或许追问,从事科考与探险的法律责任究竟是何区别?如:科考与探险的目的通常并不相同。
《科学技术进步法》立法目的之一,发挥科学技术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本法第十八条据此确定,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能“空谈”,科技工作者需要有制度,或者法律责任保障;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如下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内容意味着,本条规定主要是指,科研机构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表述,是指单位违法犯罪活动;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科学技术进步法》从科研单位规范科学技术活动管理。
将上述结论“嵌入”洞穴救援六十九小时案分析,“大、小周”所在的某科研机构可能违反了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如:从事水下科考前,某科研机构并没有掌握洞穴中的地质、水文等特征,或者信息,也没有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从事科考的民事责任、治安管理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既包括科技工作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也包括救援费用;治安管理责任可能是《治安管理法》修订时需要讨论的话题:
现行的《治安管理法》将治安管理责任定位于与刑事责任“衔接”,如:第二条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前述规定,使不少法律规定的治安管理责任无法落实,如:从事科考不报备是否属于《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刑事责任,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易于理解,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问题是,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后半句如何理解?即:“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多数司法人员的理解为,“重大伤亡”的人数,如:以死亡人数“三人”为区分等。
在作者看来,司法人员的上述理解过于“片面”,情节特别恶劣还应当包括“其他严重后果”,如:救援费用、被害人近亲属精神失常等;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从事探险的法律责任又如何确定呢?不少探险人有征服自然的心理,从而心存侥幸,如:“驴友”探险等。
多数“驴友”探险并不属于生产经营,或者科研活动;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多数探险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为此,《民法典》在“侵权编”作了以下规范:
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驴友”之间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是,在法律适用上如何判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三名“驴友”依靠一根木头漂浮;但随着木头被水浸湿仅能承载两人,“牺牲”一名驴友能否评价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牺牲”一人的行为,有人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也有人认为无罪。
从事探险的法律责任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即: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检索前述条文,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民法典》通过加重组织者责任,保证“驴友”等文体活动参与者的安全:
根据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一团队的“驴友”不是上述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多数人又可以得出结论,“驴友”的组织者法律责任,如:除了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责任外,对未成年人“驴友”还有特别责任。
不仅如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还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如:大型群众性活动以是人数,还是以风险判断,或者综合分析等。
人类探索自然边界的脚步不应该被阻止,但应摒弃侥幸心理与征服自然的傲慢,方能在敬畏中实现安全探索;此为“洞穴救援六十九小时”《今日说法》的结束语,或许有人追问,主持人为何要用这样的结束语?
大周、小周接受媒体采访时究竟没有一句感恩答谢,此为教育讨论的话题;其所在单位也是如斯,在作者看来,某科研单位应承担全部施救费用。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案情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评价的内容可能略有差异,甚至相反;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