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走私淫秽物品案件,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组织拼团的方式跨境网购大量淫秽书刊,最终因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5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走私淫秽物品案件,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组织拼团的方式跨境网购大量淫秽书刊,最终因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据介绍,2021年,李某在浏览某社交媒体账号时,被一本国外的漫画吸引,于是留言询问购买渠道,很快便有网友回复称在某二次元代购网站(该网站已被依法关停)可以买到。恰逢该网站当时正在举办周年庆活动,李某便下单购买了几本该作者的书。下单时,高昂的国际邮费让她有些犹豫,但她发现网站有拼友功能,可通过拼团分摊运费,便尝试加入拼团。在拼团过程中,李某觉得原团长处理订单不够可靠,又考虑到相较之下自己收书更为方便,于是便主动接过团长角色,开始频繁开团。
每次拼团成功后,涉案书籍先从国外邮寄至国内,在李某收到包裹后,她会按照网站提供的订单信息分拣书籍,再通过国内快递寄给位于全国各地的团员。
法官介绍,李某每周都固定开一次团,单次团购量在30至50本之间。向团员收取国际邮费和国内邮费时,李某会从中赚取部分国际运费差价。通过这种方式,李某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走私淫秽书刊2000 余本,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2024年4月,北京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淫秽书刊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对于李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李某走私淫秽书刊2000余册,传播数量大、传播范围广,其虽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等悔罪表现,但其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此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四中院判决李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淫秽物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张勇表示,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核心在于其明知所购漫画包含大量淫秽内容,仍通过互联网联络、分拣并组织邮寄,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传播。该案中,李某主动承接团长职能,频繁组织拼团进口2000余本淫秽书刊,并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属于《刑法》第152条规定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书刊”情形。走私淫秽物品严重侵蚀社会道德风尚,诱发犯罪倾向,尤其是向青少年传递错误价值观,动摇社会公序良俗根基,必须依法严惩。
法官认为,个人嗜好不得逾越公序良俗与法律底线,但李某却借“拼团代购”之名行跨境走私之实,这既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衅,更是对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严重背离。在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任何个人爱好的自由都应以不损害他人权益、不危害社会秩序为前提。
来源:一个人很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