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以防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为确保政府采购中的业绩条件不会构成歧视,采购人应遵循以下原则和建议:
一、法律法规遵循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以防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禁止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业绩条件设置原则
1、避免特定区域和行业限制:不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以确保公平竞争。
2.合理设定业绩要求:业绩条件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避免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要求。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避免以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评审因素设置建议
1、非指向性原则:评审因素应避免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2、非限定性原则:避免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确保市场竞争的开放性。
四、具体操作建议
1、明确同类业务范围:清晰界定同类业务的具体范畴,避免过于狭窄或宽泛的定义。
2、限制业绩分值比例:合理设置业绩在评审中的分值比例,避免过分强调业绩而影响公平竞争。
3、采用综合评分法:在评审中综合考虑技术、服务、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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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闲的宇宙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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