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话术也算商业秘密?00后女主播成被告,这份维权指引请收好!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5-28 17:30 3

摘要: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各种新颖的直播形式层出不穷,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主播行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播和服务平台、媒体公司之间常常引发一些纠纷。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网络主播维权那些事儿。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各种新颖的直播形式层出不穷,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主播行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播和服务平台、媒体公司之间常常引发一些纠纷。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网络主播维权那些事儿。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敲响,一场关乎00后主播小美职业生涯的庭审在夷陵法院拉开帷幕。原告席上,传媒公司法务团队整齐列席,提交厚达近100页的证据目录;被告席的小美紧攥衣角,身旁的法律援助律师正逐条反驳。

案情回顾:初入社会的“第一课”

刚毕业的00后女生小美怀揣梦想,与宜昌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成为一名网络主播,随后又签订《信息保密协议》,约定小美3年内未经许可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平台直播,否则需赔偿10万元违约金。一年后合同到期,小美离职不久即被公司发现以新账号直播,随即被诉至夷陵法院要求赔偿高额违约金。面对人生第一场官司,经济拮据的小美陷入困境。

法理剖析:明辨关系 平衡权责

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公司主张小美违反竞业限制,泄露“商业秘密”;小美则抗辩合同为无效格式条款,且公司未实际遭受损失。

“我方投入大量资源培训被告,双方明显构成劳动关系!”原告律师高声强调。

“请原告明确,你们是否为被告缴纳社保?工资是否固定发放?”姜静法官一针见血地发问。当原告方承认“收益按打赏分成”时,旁听席响起低声议论。小美的律师立即补充:“合同明确载明劳务关系,且收入完全依赖观众打赏,这分明是民事合作!”

庭审进入白热化阶段。原告播放小美新账号直播录像时,姜静法官突然暂停质证:“被告离职后直播的内容是否涉及原告商业秘密?请具体说明。”原告代理人数次回避实质回答,最终承认:“主要是通用直播话术……”

“一个刚毕业的新人主播,掌握的核心秘密价值10万?”法官的反问让原告方陷入沉默。小美此时含泪陈述:“他们教的都是‘欢迎新粉丝’这样的基础话术,我现在直播的产品,根本没用他们的内容,而且直播了5天才收益200元……”

判决结果:守护公平的司法担当

法院最终驳回传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则不意味企业可滥用竞业限制。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警示企业,以格式合同限制普通劳动者就业权利的行为,难以获得司法支持。姜静法官表示:“年轻人初入职场难免踩坑,司法裁判既要严守法律底线,也要传递人文关怀。”

“义正辞严锄强扶弱,剑胆琴心救困济危”——小美送来的锦旗道出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谢谢姜法官为我主持正义,也让跟我一起的小姐妹知道了,原来公司不能随便限制我们找工作!”

未来,夷陵法院将继续以精细化裁判规范新业态用工秩序,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法治阳光下安心逐梦。

维权指引

问:

主播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实践中,许多公司以《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导致主播无法享受劳动法保护。主播签约时应注意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若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公司要求固定工作时间、按月发放底薪、缴纳社保,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若公司作为经纪人与网络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无社保缴纳,则更倾向民事合作,需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合同中如出现“自愿放弃社保”“接受灵活管理”等条款,可能暗藏风险,签约前务必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问:

直播话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非公知性)、价值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保密措施)。通用直播话术已被大多数同行从业者甚至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未被采取有效保密措施,话术本身也不具备商业价值,不属于商业秘密。

问:

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天价违约金”我该赔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经纪公司应举证证明主播属于该三类人员之一。司法实践对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的审查趋于规范与严格,即使符合竞业限制法定条件,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平衡,“天价违约金”也不一定会得到全额支持。

问:

应留存哪些证据维权?

一是保存已签署的合同文本原件,避免公司事后篡改;二是保留培训记录、沟通记录、收入明细等记录工作过程的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情况;三是办理规范化离职手续,书面提交离职申请,并明确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合同证明。

来源丨夷陵法院采编丨何骏怡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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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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