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租客私自养宠物造成房屋损坏,是否需要担责?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5-28 09:37 2

摘要:小林在租住的房屋内饲养了几只宠物,租赁合同约定到期后按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但未就饲养宠物相关事宜作出约定。租期届满,房东上门验收房屋时,发现装修、家具均有不同程度的抓挠损坏,地板上残留异味。对于宠物闯祸造成的实际损失,小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林在租住的房屋内饲养了几只宠物,租赁合同约定到期后按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但未就饲养宠物相关事宜作出约定。租期届满,房东上门验收房屋时,发现装修、家具均有不同程度的抓挠损坏,地板上残留异味。对于宠物闯祸造成的实际损失,小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本案中,鉴于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间不得饲养宠物,故小林未提前告知房东饲养宠物并无不妥。租期届满后,对于合理使用造成的正常损耗,小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宠物闯祸损坏屋内装修及家具的,则属于保管不善,小林应当赔偿房屋装修及家具损失。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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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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