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管辖制度是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处理的重要基础。专属管辖作为一种特殊的管辖制度,旨在将特定类型的案件交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作者:周军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制度是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处理的重要基础。专属管辖作为一种特殊的管辖制度,旨在将特定类型的案件交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那么,以一、二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会受理吗?
最高院在《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沿黄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建设工程位于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树林召至独贵塔拉段,因此本案应当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和二审法院并非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一、二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一、二审法院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情形,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违法缺席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有违审判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程序错误。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便利,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其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该合同纠纷的管辖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
最高院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陈某海、陈某、王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也明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中并无管辖权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的事由,故其关于管辖错误而提起的再审申请并无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因管辖错误并非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有违审判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程序错误。因此,通常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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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军律师聊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