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告显示,王某某在个人账号发布的涉案文章指向对象为原告杨紫,被告具有侮辱、诽谤原告的故意,其通过转发涉案不当言论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结合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受众多等特点,被告转发涉案微博时还通过@原告及其他相关人等方式
天眼查司法案件信息显示,近日,因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致歉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杨紫与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公告显示,王某某在个人账号发布的涉案文章指向对象为原告杨紫,被告具有侮辱、诽谤原告的故意,其通过转发涉案不当言论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结合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受众多等特点,被告转发涉案微博时还通过@原告及其他相关人等方式,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判决王某某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杨紫精神损失和律师费合计2万元。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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