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导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抚养关系重构、社会环境复杂、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等多重挑战,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如我在诉”、精准施策,致力于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王硕文 王文君 王立全 文/图
导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抚养关系重构、社会环境复杂、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等多重挑战,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如我在诉”、精准施策,致力于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前夕,承德中院梳理了一批涉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展现了法院在妥善处理抚养权监护权纠纷、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司法智慧,既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指引,又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彰显了法院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担当。
图为法院干警送法进校园。
法护童心定抚养 情融家庭促和谐
卜某(男)与杨某(女)同居期间生育了小志,2017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3岁的小志随父亲一起生活。后卜某与王某同居生活,共同抚养照顾小志,但二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卜某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小志获赔抚养费和死亡赔偿金等70万元。事发后,小志生母杨某与小志实际抚养人王某自行达成协议,内容为小志由杨某抚养,杨某自愿从小志获得的赔偿款中给付王某2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始终未能完成抚养关系交接,由此引发诉讼,双方均争夺孩子抚养权。王某主张照顾孩子期间抚养费,而杨某称探望孩子受阻,王某侵害其监护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请求赔偿。
法官通过家访、校访了解到,已经12岁的小志在实际生活上依赖王某较多。而小志生母杨某与卜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多年内极少探望和关爱过小志,亦未给付过抚养费,在小志的脑海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位“妈妈”。另查明,杨某没有固定收入,另有一个孩子也需要抚养。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并非发生在法定监护人之间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小志的实际抚养人王某有抚养意愿,而没有监护资格和义务,但却被孩子坚定地选择。小志的法定监护人缺乏对孩子的关爱,未尽到抚养之责。在法定监护人和实际抚养人均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经法院反复、多次、联合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杨某同意以委托监护的方式委托王某代管小志;王某代管期间协助杨某行使对小志的探望权,每月1至2次,探望地点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王某代管小志期间不再向杨某主张抚养费。
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性格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孩子在特殊家庭环境下成长,性格本就敏感脆弱,此时更应该倾听孩子的真实意愿。本案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时,充分平衡法定监护与实际抚养关系,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并采用委托监护的方式,妥善解决了法定监护人与实际抚养人之间的纠纷,化解了一场爱与法的“矛盾”。本案在办理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支持其情感需求,从法律上保障未成年人稳定地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彰显了法院在化解未成年家庭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隐私保护守底线 裁判兼顾惩教结合
小慧(女)与小亮(男)均为未成年人,双方在恋爱期间录制过亲密关系视频,小慧也曾给小亮发送过涉及自己隐私的照片。二人分手后,小亮将视频和小慧自拍的照片通过微信转发给小慧的同学张某、石某等人。上述同学均与小慧发生过口角,对小慧心存不满,收到上述信息后将之扩散给更多的同学,还在自媒体平台公开发布。视频扩散后被小慧亲属发现并报警。小亮的上述行为造成小慧个人隐私泄露,小慧受此事影响,精神受到刺激,被诊断为存在“重度焦虑”症状,导致休学。小慧的监护人以小慧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小亮、张某、石某及其监护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亮、张某、石某私自将涉及小慧隐私的视频散布给同学,并将视频上传至自媒体平台,这些行为构成以非法公开、侵扰的方式侵害小慧隐私权,造成小慧精神上的不安、焦虑和痛苦,导致其产生一定心理疾病。隐私视频是小慧与小亮恋爱期间隐秘拍摄,小慧发给小亮的自拍照亦是点对点私发,其拍摄和发送行为不能作为他人公开传播的免责理由,故小慧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亮、张某、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储存及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关于原告小慧的隐私视频;被告小亮、张某、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小慧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被告小亮、张某、石某赔偿原告小慧医疗费649.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6万元。判决后原、被告息诉服判,判决内容在一个月内全部履行。
未成年人身心尚在发育,隐私被侵犯,极易对其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另外,部分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侵犯他人隐私的非法传播行为缺乏基本法律认知。为此,一方面要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使其明确隐私权的法律边界及侵犯他人隐私的法律责任,增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意识,培养尊重他人隐私的法治观念。另一方面,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应协同合作,全方位引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法院在本案办理中发现,所有涉案未成年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教育缺失。究其原因,一些家长忙于工作、疏于管教,一些家长“教而无方、教而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出现违法行为。此案后,法院联合妇联搭建“知子花开”巾帼家庭教育平台,邀请心理咨询师以“注重家庭教育让孩子成为更好的自己”为主题共同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并向家长发出教育指导令,旨在通过案件发现问题,让家长们深刻懂得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与影响,把握好家庭教育的重点与方向,引导家长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提升家庭教育的能力,避免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未成年人中出现盲区。
走出家暴阴影 依法倾斜保护权益
小美与小亮系再婚夫妻。小美在婚前育有一女李某某,随其共同生活。小亮亦于前段婚姻中育有一子吴某某,由其自行抚养。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小柯,组成了一个含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的重组家庭。然而,家庭成员之间未能建立稳定的情感纽带,夫妻双方矛盾不断,婚后多次因琐事发生激烈争执,甚至演变为肢体冲突,小美数次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先后依法对小亮出具了三份《家庭暴力告诫书》,村委会、妇联组织亦多次介入调解,均无实质进展。
矛盾愈演愈烈后,小美在一次冲突发生后,带小柯和李某某搬至县城租房生活。分居后,小亮不仅拒绝支付婚生子小柯的抚养费用,也未履行探视义务。小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小柯由其抚养,并请求小亮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主要原因系小亮在婚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虽然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小亮未予改正,矛盾长期处于激烈状态,调解亦未能挽回夫妻关系。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着眼于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环境和心理健康,法院审慎认定婚生子小柯由母亲小美抚养。小亮作为家庭暴力加害人,其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亦未主动承担抚养义务,显现出对亲权责任的漠视。综合考虑后,判决小柯随母亲生活,小亮按月支付抚养费用。
在财产分割部分,法院结合小美长期独自承担家庭照料义务及对未成年子女持续性照顾的情况,依法适用民法典有关条款,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适度倾斜分配。同时,对小亮持续性家庭暴力行为对小美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认定,并依法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彰显了法院在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倾斜性保护。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保障了儿童的心理安全与成长环境。在证据认定上,综合运用公安告诫书、基层组织记录及邻里证言,构建家庭暴力认定的完整链条。同时,引入妇联组织、心理咨询力量,对三名未成年子女开展生活与心理评估,合理划分抚养权并同步提供心理干预。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则体现了“过错责任量化”思维,对家暴受害人给予支持,构建了“证据固定—权益倾斜—心理修复”的未成年人保护闭环机制。
设施失修酿祸 物业担责理所当然
6周岁的张某某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独自玩耍,在趴靠一张石桌时,石桌桌面突然从支撑柱上脱落,砸中其右脚,致其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某右足拇指近节趾骨近端骨骺骨折,右足第2、3趾近节趾骨颈骨折。张某某随即入院接受治疗,医疗期内产生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在内的损失共计23946.65元。
事发后,张某某父母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方,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子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以张某某为原告,将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主张自身无过错,且指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活动应受监护人监管,因家长未尽监护职责,责任应由监护人自行承担。与此同时,物业公司称其已购买物业管理责任险,若确有责任,亦应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保险公司对此主张表示认同。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石桌作为设置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固定设施,具有明确的管理归属,其安全性能直接关联小区居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履行日常巡检、维修和隐患排查等职责,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使用安全性。然而,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就石桌使用安全性、维护记录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亦无法证明其已履行合理管理义务。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石桌桌面脱落负有过错责任。
关于受害人行为与监护人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小区内进行日常活动并无违法行为,其趴靠石桌亦属于常见的儿童行为模式,不构成危险动作。正常情况下,一张公共石桌应具有基本的承重能力,应能承受儿童或成年人日常接触带来的压力。石桌桌面在无预警、无破坏性外力的情况下脱落,反映出其存在显著安全隐患。此类设施缺陷并非因受害人缺乏监护所致,监护人即使在场,也难以有效避免设施本身的不安全性所带来的伤害风险。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主体对事故负责,应对张某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物业公司已投保相关保险,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充分考虑儿童行为特性,强调儿童在公共区域进行正常、非危险性活动时,其人身安全应受到设施管理者的有效保护,在公共设施有缺陷的情况下,不得将事故归责于儿童“淘气”或监护人“疏忽”。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强化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当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管理义务时,应推定其对损害结果具有过错,从而激励管理主体提升安全保障意识和设施维护标准。尤其是在当前城市社区公共设施日益复杂、儿童户外活动空间逐步扩展的背景下,该判决有效传达了公共设施管理不能仅靠“免责条款”或“安全警示”规避责任的导向。
来源:蚌埠检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