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大侦探》同人文被判侵权,二次创作的边界在哪里?

B站影视 2024-12-26 06:10 1

摘要:写文、画图、磕CP……“同人作品”,你了解多少?这个在大多数人脑海中还很陌生的词汇,在部分青年群体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圈层。“同人作品”是指利用原有的小说、影视或动漫人物设定、故事情节而进行的二次创作。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欣然

写文、画图、磕CP……“同人作品”,你了解多少?这个在大多数人脑海中还很陌生的词汇,在部分青年群体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圈层。“同人作品”是指利用原有的小说、影视或动漫人物设定、故事情节而进行的二次创作。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人民法庭(马栏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关于爆款综艺《明星大侦探》的一起“同人文”侵权纠纷。

平台主打“同人”元素,收割“泼天的流量”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共同运营某小说平台的网站、APP、微信小程序,主打图文对话模式,设有专门的“同人频道”,向用户提供各种影视同人、明星同人小说的在线阅读。

2020年4月,该平台上传了综艺节目《明星大侦探》的“同人小说”,小说除新增一个“侦探助理”的角色,其余人物名与其中一期节目的明星嘉宾名字完全重合,部分文字是节目对话的完整再现,并且小说配图均源自节目截图。

(案涉小说在被告运营平台上的截图。)

截至2023年8月,该小说在平台已累积了900万人气。

综艺节目制作方某传媒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将两家公司和刘某告上法庭。传媒公司认为,小说很容易被误认为来源于自己的授权,而且通过多渠道传播,其行为侵犯了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被告坚称,该小说由用户上传,自己只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没有参与任何内容创作,并没有侵权。

平台并非“同人文”创作者,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承办法官刘珊表示,案涉小说是对原综艺节目的二次创作,与《明星大侦探》节目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小说作者侵犯了节目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并且没有经过节目制作方的许可,大量使用了节目截图,侵犯了某传媒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为小说是经后台审核才可发布,并且对于影响力较大的作品,平台方应当可以感知,但平台对案涉小说未经严格审核予以上线,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从中获利,所以,两家公司和刘某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刘珊说。

最终,马栏山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综合考虑《明星大侦探》节目的知名度以及案涉侵权小说的阅读量、影响范围、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金额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二创作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不同原作者持不同态度

此前,最具关注度和影响力的“同人作品”侵权案,要数金庸生前诉作家江南所写“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一案。2023年5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此间的少年》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然而,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并非所有原作者都对“同人作品”持批判态度。

当《哈利·波特》作者罗琳得知小说有数以万计的“同人文”时,她表示“深感荣幸”并祝福这些作者获得成功;《暮光之城》作者斯蒂芬妮还在其个人网站上添加了“同人作品”链接,鼓励读者和粉丝去欣赏。

这不难理解,因为“同人作品”的创作者往往是原作品的狂热粉丝,他们的“为爱发电”,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人重新关注原作品,某种程度也为经典IP的再度爆火贡献了流量。

二次创作的边界在哪里?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邹琳认为,由于二创作品往往融合了原作品中大量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如果擅自改编,将有可能侵犯其改编权,因此在二次创作之前,最好向原作者取得相关授权,注明原作来源。

一般而言,二创作者是组织松散的粉丝群体,无法对其直接管理。为进一步从源头上减少侵权纠纷,邹琳建议,一方面可以建立行业联盟、强化平台内容审核,以此规避侵权风险;另一方面,可搭建版权方与同人作品创作者的沟通平台,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构建透明的授权体系,允许创作者在明确的规则下进行创作。

“罗琳曾推出‘哈利・波特’系列在线拓展网站Pottermore,对‘同人作品’进行公共授权。”邹林表示,国内也可采取这样的方式,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组织等机构,开放一定的素材库,为“同人创作”提供合法来源,集中管理、统一引导。

本文来自【湖南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来源:人民日报党媒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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