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不到两月迟到15次开除

B站影视 2024-12-25 18:19 1

摘要:郭某于2023年4月26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郭某入职后,陆续发生15次迟到行为,迟到原因多为路上堵车、吃早餐耽误、等电梯时间过久等。某科技公司在此期间多次予以提醒,要求郭某改正,但效果不佳。

郭某于2023年4月26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郭某入职后,陆续发生15次迟到行为,迟到原因多为路上堵车、吃早餐耽误、等电梯时间过久等。某科技公司在此期间多次予以提醒,要求郭某改正,但效果不佳。

2023年6月21日,某科技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郭某送达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

郭某认为,入职时某科技公司并未书面约定迟到次数与录用条件的关系,其虽然存在迟到行为,但不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协商未果,郭某向仲裁委员会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郭某的仲裁请求,裁决现已生效。(工人日报客户端)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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