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新郑市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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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推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将有

关于申报新郑市2025年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推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将有关场所和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现将新郑市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

二、申报要求

1.凡是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

2.2024年已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定为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上报,经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3.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报备案。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三、界定标准、申报程序和方式

对于全市范围内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畴。全市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及《关于将有关场所和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见附件1、2)认真核对本单位信息,按有关要求申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见附件3),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盖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一并提交至新郑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新村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东1000米路北,联系电话:0371—62604677),待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后完成备案登记。当场提交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事先联系沟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递交申报材料。

附件:

1.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关于将有关场所和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

附件1: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

2.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附件2:

关于将有关场所和单位

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三、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月子中心等孕婴服务场所;

四、县级以上数据中心;

五、4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

六、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七、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产品等企业且生产车间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八、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附件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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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郑发布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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