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2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嘉兴警方侦查的“冰柜里的秘密”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为何没有追究食用“三有”野生动物人的刑事责任等;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当地的一起匿名举报说起。
2025年5月2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嘉兴警方侦查的“冰柜里的秘密”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为何没有追究食用“三有”野生动物人的刑事责任等;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当地的一起匿名举报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三有”野生动物保护
2025年2月,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接匿名举报称,市区内一家主打地方菜的餐馆涉嫌非法售卖野生鸟类;此类违法餐馆多隐匿于城郊偏僻处,为了排除同行间的恶意竞争而发生的举报,警方决定先作一番初查。
被举报的餐馆老板姓徐,平时她和丈夫一起在人流密集的繁华地段经营一家土菜馆。于是,警方决定先从食客入手展开了调查;通过监控排查,民警很快找到了张启:
张启是一家公司的主管,就在土菜馆附近,他经常来餐馆吃饭;一来二去,张启与徐某便熟络起来。据张启回忆,徐某曾悄悄告诉他,野生麻雀味道鲜美,并且有滋补作用;“动心”后,张启在土菜馆点了15只“麻调”,每只是20元。
有了食客的证言,结合举报情况,警方初步判断这家土菜馆很可能存在售卖野生鸟类行为;为了获取更多证据,2025年2月20日,嘉兴警方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土菜馆突击检查,并从冰柜里查获疑似野生鸟类20只。
疑似野生鸟类已做了脱毛处理,对此,徐某辩称说是从市场上买来的家养鹌鹑;可当民警询问具体购买地点时,徐某却紧张地支支吾吾说不清楚。民警现场查阅土菜馆的点菜单,徐某只得如实供述:
菜单记录均有“麻调”字样的菜品名,在嘉兴地方言中,“麻雀”被读为“麻调”。那么,徐某夫妇土菜馆内查获的这些疑似野生鸟类到底是什么呢?
一方面,警方将查获疑似野生鸟类送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对外售卖的野生鸟类主要是珠颈斑鸠、白眉鹀和灰头鹀。
另一方面,警方将徐某夫妇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徐某夫妇仅承认了非法售卖野生鸟类的事实,对上家始终避而不谈。
随即,侦查员对徐某手机里的聊天记录进行了查看,一个网名为“百威(收购蚂蝗)”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野;聊天记录虽已清空,但侦查员从徐某转账记录中留意到:
近一年间,每天下午4点左右,徐某都会向“百威(收购蚂蝗)”的微信转账,金额从几百到上千元不等。
随后,通过微信转账、监控画面,侦查员锁定“百威(收购蚂蝗)”是嘉兴某乡下的戴某;2025年2月20日,警方在其老家将戴某抓获,并在冰柜里“起获”了被处理过的野生鸟类434只。
经鉴定,查获的434只野生鸟类大部分也是珠颈斑鸠、白眉鹀和灰头鹀;戴某也因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那么戴某家中查获的野生鸟类是不是他自己猎捕的呢?戴某对此表示否认,并如实供述:
从2023年起,犯罪嫌疑人戴某为市区10多家餐馆提供野味。此前售往各大餐馆的鸟类多从集市收购,而家中冰柜里储存的野生鸟类的供货人叫陈羽。
陈羽76岁,居住在苏州市吴江区。2025年2月21日,侦查人员赴吴江将陈羽抓获,并在其家中搜查出89只折翼的野生鸟和7张捕鸟网。
犯罪嫌疑人陈羽交代,2024年之前,他在老宅旁的几亩田地与树林里捕捉蚂蝗、鳝鱼等水产品,后来发现戴某在收购野生鸟类。于是,陈羽买来捕鸟网安置在他家附近的农田和树林里,……
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24年年初,至2025年2月止,犯罪嫌疑人使用捕鸟网共猎捕了300多只野生鸟类。目前,猎捕者陈羽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同样,餐馆负责人徐某、贩卖者戴某也因涉嫌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罪名,有人或许追问,为何规定本罪?
“冰柜里的秘密”侦查记
“冰柜里的秘密”是《今日说法》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特别策划节目之一,回答为何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前,应首先讨论食用“三有”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根据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食用“三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适用时间也为“同日”。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将食用“三有”野生动物规定为犯罪,有人或许追问:
《刑法》倘若不增设新罪名,如:食用野生动物罪,司法机关能否类推适用相关罪名?此回答与“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有重要关系,如:学者认为,食客经常到餐馆里面去明知道是野生动物仅是违法行为,明显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不符。
《刑法》第三条前半句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多数普通人根据日常生活逻辑也能得出结论,前述规定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一,即:为了保护法益,司法人员可以适用类推,如:现行《刑法》为此删除“原”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类推制度。
《刑法》第三条后半句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多数法律人根据体系解释也能得出结论,前述规定也是罪刑法定原则之一,即:为了保护法益,定罪处刑应由法律授权,如: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但不少学者却不这样认为,如:法考辅导用书论述罪刑法定原则时认为,具体要求包括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适用(严格的罪刑法定)等。
根据法考辅导用书采纳的观点,《刑法》倘若不增设食用野生动物罪,食客食用“三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不构成任何犯罪;但在英美法系,多数刑事裁决就是用“先例”类推确定,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成文“刑法”并不排除类推,如:“原”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被《刑法》第三条所“吸收”。
至于少数学者为何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上述解释,作者不再“赘述”,如:《垄断法》修订规定了刑事责任,实施垄断仍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既然任何人也不能从《刑法》等法律中体系解释出类推制度已被废除,有人或者进一步追问,食用“三有”野生动物构成何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包括“三有”野生动物。
多数人通过日常生活逻辑也能“明知”,类推解释是否构成犯罪,社会危害至少要有“同等性”;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早已为司法人员归纳了方法,如:“入罪”应“举轻以明重”;“脱罪”应举重以明轻等:
例如:机动车牌照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表现之一,因《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将警用车辆号牌规定为警用装备,本罪法定刑轻于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根据“举轻以明重”规则,买卖:机动车牌照不构成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犯罪。
将“举轻以明重”入罪原理分析食用“三有”野生动物,收购野生动物并不一定食用,如:为饲养而收购,而食用的后果之一是“杀害”;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收购“三有”野生动物为轻,构成犯罪,“轻”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食用“三有”野生动物为重,情节严重的应当“入罪”,即构成本罪。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刑法》为何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如:有人认为,增设本罪的目的之一,严密法网等。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刑事判决将诸如居民搬家运输已经祖传数代的虎皮大衣认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文义解释的根据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少司法人员还可以文义解释出以下行为也构成本罪:
第一,未经批准,运输“发情”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配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二,未经批准,上树“掏”珍贵、濒危野生鸟饲养同样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如此等等;有人或许追问,司法人员为何这样认定呢?《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名;多数学者认为,前述规定是选择性罪名,即:非法猎捕和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在作者看来,上述认识缺乏基本的“语文”修养,其中,上述条文中顿号的含义之一为,“同时具体”;为了纠正学者的上述认识,《刑法》据此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其中,食用对应了本条第一款的“非法杀害”。
有人或许追问,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为何又规定“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其原因之一为,我国有立法规划,如:《刑法》增设本罪时,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可能早已完成。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不再构成犯罪;根据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未经备案不仅不构成犯罪,且最高行政处罚为二千元罚款。
有人或许追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为何如此规定?多数人可能深有体会,如:由资本养殖的家禽家畜已没有往日的味道;不仅如此,农药、化肥不规范使用,本法据此放松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条件:
例如:以人工繁育为目的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再构成犯罪;问题是,出售非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还值得讨论,如: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饲养等,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
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的含义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案情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评价的内容可能略有差异;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