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AI技术深度赋能直播行业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数字人+真人驱动”的新型直播模式,这种方式在提升运营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纠纷与矛盾。当企业提供AI数字人账号招募直播人员,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吗?
在AI技术深度赋能直播行业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数字人+真人驱动”的新型直播模式,这种方式在提升运营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纠纷与矛盾。当企业提供AI数字人账号招募直播人员,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吗?
案情回顾某网络公司招募人员合作开展数字人直播经营,后陈某报名参与,双方签订了合作合同,该网络公司免费提供期限一年的数字人账号,由陈某用该数字人形象自行选择平台进行直播,每日直播时长不低于4小时,直播内容不限,每周需提交直播数据并按总营业额6%向某网络公司分成,若未成功开播应7日内更换账号或直播平台。
然而陈某并无AI直播经验,多次向公司反馈操作困难并请求现场指导,公司回复让其自行按照教程操作,未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及技术支持。此后陈某始终未能成功开播。于是该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网络公司通过设定直播时长、强制提交后台数据、单方制定营业额6%分成条款等规则,对陈某的工作时间、成果交付及收益分配形成实质性控制,同时要求陈某严格遵循操作流程,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过程的干预。但陈某仍保有选择直播平台与内容的自主权,且公司设定的直播时长未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履约条件亦具备灵活空间。
法院因此认定,该网络公司对陈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但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公司基于对陈某实施劳动管理的事实,仍应履行保障陈某的职业培训等义务,但公司在陈某多次反馈学习困难并请求指导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必要培训措施,放任陈某陷入履约困难。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也欠缺退出机制,损害了陈某的自主择业权。某网络公司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什么是支配性劳动管理?
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一起来了解
如何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事实+支配性劳动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2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
(1)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
(2)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
(3)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4)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
(5)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
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问关于支配性劳动管理
我们需要知道什么?
劳动关系的共性“本质”
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支配性劳动”的判断要旨
“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判断要旨是:
使用劳动力的一方对提供劳动力的一方实施了劳动管理,并且这种管理达到了支配性的程度。
该要旨从三个方面予以把握:
主体方面
应当确认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提供劳动力的一方是具有劳动能力,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自然人;
使用劳动力的一方是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机构,对应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
事实方面
应当确认单位一方使用了自然人一方的劳动力,已发生劳务给付。劳动关系的内核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过程管理使用劳动力,以此与承揽、中介等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分。
在新就业形态领域,我国平台用工的形式多样,根据平台功能可分为自治型平台和组织型平台:前者发挥劳务中介功能,平台提供缔约机会,不使用劳动力,例如线上招聘平台;后者发挥劳务组织功能,平台承接消费者订单并组织劳动力予以完成,例如网约车和外卖平台。
但是,不能仅凭平台具有组织功能就认定其使用了劳动力,而要结合其业务模式考察用工主体结构,尤其是存在多个平台合作企业并多次转包的情形,应当抓住“关系最密切的企业”。
效果方面
应当确认使用劳动力的事实已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使用劳动力必然存在某种劳动管理,但劳动管理不等于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管理,即该管理是否达到支配性的程度。
要注意的是,网络主播和传媒公司之间,传媒公司作为使用劳动力的一方对该主播演艺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法院确认该约束是一种劳动管理,但因不存在支配性,“不属于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管理”,未超出双方订立的《经纪合同》履行义务范围,因此不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管理“支配性”的要点
从业者在劳动过程的完整期间内不能自主决定是否工作、何时工作、何地工作,必须按照管理方的指挥命令给付劳务,即从业者没有自由进出平台劳动场景的权利就是受到了支配性管理。
劳动管理“支配性”的推理方法
使用劳动力---劳动管理---支配性劳动管理。
平台算法等新的用工要素对从业者权益有直接影响,属于劳动管理,应当与从业者的自主性证据相结合,判断整体管理程度是否构成支配性。
如果平台算法等管理要素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可理解为从业者以平台新型灵活就业的形式提供劳动力,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2021年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网络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新业态从业人员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奖惩办法、劳动过程是否受到管理和控制、工作是否具有持续性等因素,认定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从业人员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如果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那么就成立劳动关系。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