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发现后……武穴法院判了!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5-21 17:55 1

摘要:近日,武穴法院大金法庭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陈某将一面印有“法平如水为公 高效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胡志勇和法官助理汤俏手中。鲜红的锦旗,金色的字迹在阳光下熠熠生辉。这一幕背后是武穴法院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写照,是

近日,武穴法院大金法庭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陈某将一面印有“法平如水为公 高效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胡志勇和法官助理汤俏手中。鲜红的锦旗,金色的字迹在阳光下熠熠生辉。这一幕背后是武穴法院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写照,是司法为民理念深植基层的具象化呈现。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间,已婚的张先生闲暇之余迷上了手机直播,在抖音直播间结识女主播小糖(化名),并通过直播间、微信与小糖互动。小糖在得知张先生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张先生以“老公”“老婆”的夫妻名义互称,两人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交流对话。张先生在与小糖交往期间,通过抖音平台向主播小糖累计打赏62万元,扣除平台、签约公司的抽取及平台的代扣缴税款,小糖可得收入计24余万元。张某之妻陈某发现后,以“赠与无效”为由起诉要求小糖返还全部款项。

PART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平台主播通过直播进行表演,用户获得精神文化产品,并基于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质量及效果在直播平台上的打赏,打赏的内容还会在直播屏幕中得到展示,可能得到主播的感谢或其他用户的评价,数额高的打赏甚至会列入榜,吸引其他用户关注、羡慕及崇拜,由此使打赏者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故一般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本案中,小糖与张先生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小糖明知张先生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交往,多次通过后续会结婚等理由引诱张先生打赏,且张先生打赏的数额明显已经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因此应当认定张先生部分打赏系为维护与小糖之间的婚外不正当关系,通过平台向小糖进行的赠与。现陈女士作为夫妻另一方,以张先生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要求小糖返还全部款项。小糖抗辩称“打赏属于网络消费”,但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构成无效赠与,判决小糖返还24万元(扣除平台分成部分)。判决作出后,陈某、小糖均未提起上诉,小糖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主动向陈某退还了24万元。

PART 03

【法律焦点:为何认定为赠与而非消费?】

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法律逻辑与事实认定:

法律性质界定: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与单务性

《民法典》第657条明确,赠与合同是“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意。本案中,张某的打赏行为虽通过平台购买虚拟礼物实现,但小糖未提供与金额对等的特定服务(如定制表演或合同约定的回报)。结合张某与小糖线上聊天、线下见面的事实,可知张某打赏的动机为维系与小糖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符合赠与的“无偿性”特征。

反观网络消费(服务合同),需双方存在对价关系(如付费观看、会员特权)。小糖的直播内容面向所有观众开放,打赏并非获取服务的必要条件,故不符合网络消费的有偿性要求。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限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处分需双方一致同意。张某在短短半年内累计向小糖打赏62万元,远超家庭日常消费合理范畴,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若允许以“消费”为名规避财产处分规则,将损害婚姻家庭的财产共有制度。

PART 04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娱乐和社交体验,但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已婚人士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消费或赠与他人时,需征得配偶同意,避免因个人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广大网友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在网络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遇到类似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直播从业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可诱导他人进行不合理消费,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法官寄语】

网络世界的光鲜背后,是法律与道德交织的复杂图景。武穴法院大金法庭的判决不仅是62万元财产的归属之争,更是一场关于家庭责任、消费理性与社会价值的深刻对话。

法律的温度,在于守护每一份真实的生活;司法的智慧,在于平衡创新与秩序的边界。愿此案成为一记警钟,唤醒公众对家庭、对责任、对法治的敬畏之心。

来源:遗爱网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