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实施:以法治保障视频图像信息安全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5-21 16:03 1

摘要: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2025年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针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安装、使用、数据管理及隐私保护等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向法治化、精细化迈出关键一步。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2025年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针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安装、使用、数据管理及隐私保护等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向法治化、精细化迈出关键一步。

今天,小兴带您了解新颁布实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特点。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旅馆、饭店等经营性食宿场所、为特定人员提供的住宿空间等隐私内部空间,为公众生活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等区域不得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同时对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区域的监控布局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技术应用不越界,保障公民隐私不受侵犯。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安全系统的访问、查询采取严格的授权制度和登记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设备建设需要备案信息,使用单位需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公安机关履行统一监管职责,从设备采购到监控数据销毁,每个环节均记录保存在案,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共安全系统图像设备的视频查阅严格限制访问权限,涉及人脸识别、车牌识别等涉及重大个人隐私的场景需要通过安全评估,并定期进行风险排查,严防数据泄露或者滥用。

《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安装厂家和国家机关人员的监管责任,要求建立备案和举报制度,对安装方违法安装图像信息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的偷拍偷录、数据非法交易等问题愈发严重,引发广大群众的关注和担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管理信息系统条例》的施行是对公共安全监控体系和相关灰色产业链问题的系统回应,填补了我国在公共监控领域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公共安全加装“智能锁”,公安机关通过科学布局监控网络,可以快速定位走失人员、追踪违法犯罪线索,提升应急响应效率。二是为公民隐私筑起“防护墙”,以“清单式管理”明确监控设备安装禁区,并设定最高50万元罚款的违规处罚,从源头遏制乱象,让公众在公共场所“安心驻足”。三是为数字社会铺就“法治路”,平衡安全需求与隐私保护,既避免“一刀切”禁用技术,又防止监控无序扩张,为技术应用划定法律边界。

来源:大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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