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问询回复:(1)各期聚水潭销售订单与金蝶ERP出库单差异金额分别为-184.86万元、-74.94万元、-20.21万元及-36.56万元,第三方平台结算数据与聚水潭销售订单数据差异金额分别为-11.86万元、-55.20万元、-71.10万元及-67.3
问题1.关于信息系统审计及线上销售收入确认准确性
根据问询回复:(1)各期聚水潭销售订单与金蝶ERP出库单差异金额分别为-184.86万元、-74.94万元、-20.21万元及-36.56万元,第三方平台结算数据与聚水潭销售订单数据差异金额分别为-11.86万元、-55.20万元、-71.10万元及-67.33万元。
(2)针对线上销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主要采取IT专项审计、实质性分析程序(如下单时间、复购频率分布)、电话回访等,未说明金额、数量及占比等具体情况。其中,保荐机构通过采取“大额抽样+随机抽样”方式对公司中国境内线上销售平台的终端客户进行电话回访,累计选取3,442名,完成访谈数46名。
(3)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审计报告》,大数据分析(如物流匹配分析等)、金蝶出库/退货单数据与金蝶应收单数据核对存在较大差异。
请发行人:(1)说明聚水潭系统从第三方平台获取公司相关财务与业务数据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数据受限情形,是否可从其他渠道验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结合聚水潭、金蝶系统内部数据与外部第三方数据(电商平台结算单数据、第三方支付流水数据)、收入确认金额的差异情况,详细分析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
(2)详细说明“公司财务在ERP销售出库单中选择可确认收入的产品项目及数量下推应收单”的具体流程,在发行人客户高度分散、订单多且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上述人工处理的可行性,与之相关的内控措施。
(3)说明各期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差异情况及原因,相关情形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说明各期未开票收入期后发票开具情况及税款缴纳的合规性。
(4)说明各期自有网上商城客户数量、销售规模,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中对个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涉及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1)-(3)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4)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的复核情况,对异常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对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结合复购频率、单笔订单消费金额、累计消费金额分布、物流匹配分析、买家退款金额或次数分布等,通过细节测试、函证或走访等方式进一步详细核查线上销售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2)补充IP地址分析业务数据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一个支付账户对应多个客户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从个别账户频繁收款或大额收款等情形。
(3)说明信息系统审计报告中“有待加强产品物料信息维护工作”等问题整改规范情况,该问题对发行人业务可验证性的影响。
(4)说明信息系统审计中是否已对发行人线上店铺新增用户数量较多的情形予以重点关注,是否已对新增用户数量与获客成本、获客渠道的匹配性以及新增用户的销售金额、采购频次等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
(5)量化说明“双十一”“双十二”“618”等活动的影响,说明下单时间段等购买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平台刷单等导致收入不真实的情形,下单情况与店铺营业时间、正常作息时间的匹配性。
(6)说明是否对电商平台走访或函证核查经营情况、佣金或推广费等业财信息,说明境内外线上销售复购次数为0次、大于10次的买家数量、消费金额情况差异较大的原因。
回复:
电商平台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
1)公司线上业务收入确认流程和收入确认时点
公司线上业务收入确认流程和收入确认时点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中国境内线上 B2C 各平台自动确认收货时间如下:
2)电商平台业务的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①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在不同销售模式下分别以平台结算报告和平台账单流水等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具有合理性,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与收入准则关于控制权转移迹象的相关规定对照分析如下:
②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公司政策一致
A、中国境内 B2C 模式
B、境外 B2C 模式
C、京东 FCS、京东自营模式等 B2B 模式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线上 B2C 模式、线上 B2B 模式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时符合同行业公司通常做法。
来源:小方科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