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6月,李某委托原告某中介公司在某找房平台上售卖李某名下一套房屋,约定若成功售卖后,将按售卖房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原告中介服务费,随后双方签订服务协议。
近日,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6月,李某委托原告某中介公司在某找房平台上售卖李某名下一套房屋,约定若成功售卖后,将按售卖房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原告中介服务费,随后双方签订服务协议。
同月,被告孙某联系原告称自己有购房需求,原告便带着孙某去看了李某在中介公司平台上出售的房屋。后因孙某很中意该房屋,原告多次带孙某了解此套房屋并且积极促成孙某和李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同时告知孙某将收取2%的中介服务费。期间,孙某认为中介服务费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随后,孙某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李某的联系方式,就案涉房屋买卖达成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因李某、孙某跳过原告进行了房屋买卖,导致原告无法获得应得的中介服务费,原告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虽原告与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中介服务合同》,但原告向二被告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服务合同依法生效。二被告跳过原告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中介服务费和赔偿相关损失的违约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情绪激动。法官在清晰了解到该案双方的争议和矛盾后,先安抚了双方的情绪,通过释法说理让双方缓和下来。随着法官背靠背”的调解和耐心细致的劝说,结合案件本身法律关系的分析,双方均表现出愿意调解的想法。见有化解的可能,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当庭调解。
调解过程中,二被告认识到是原告前期提供的中介服务,最终让两被告之间的交易得以顺利完成,遂同意各向原告支付4000元的中介服务费,原告也表示接受。最终,二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中介服务费,原告撤回了起诉。至此,该案纠纷得到实质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贵州省龙里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