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某系某蔬菜批发商店的常客。此前,金某到该商店购物时,钥匙串不慎掉落,被商店老板刘某饲养的猫叼走。在猫松开了钥匙串,金某试图捡起钥匙串时,其手部多处被猫抓伤。受伤后,金某前往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1572.2元。
近日,和龙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被猫抓伤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后,该案得到妥善化解。
金某系某蔬菜批发商店的常客。此前,金某到该商店购物时,钥匙串不慎掉落,被商店老板刘某饲养的猫叼走。在猫松开了钥匙串,金某试图捡起钥匙串时,其手部多处被猫抓伤。受伤后,金某前往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1572.2元。
由于金某与某蔬菜批发商店就赔偿款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蔬菜批发商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标的额不大、事实较为清楚,存在调解的可能性,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倾听金某诉求,了解金某受伤情况,释明其主张的举证责任。
法官向某蔬菜批发商店负责人刘某阐明宠物猫出现在公共区域,其作为猫的饲养人,未对猫尽到合理看护义务,对于在店内发生猫咬人事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耐心释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应赔偿标准。
随后,法官又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解双方念及多年情分,引导双方秉持互谅互让的态度,心平气和地看待问题。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当场向金某支付1600元赔偿款,金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来源:彩练新闻
来源:平安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