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间无不散之筵席,在亲人离世的悲痛之余,遗产继承成为另一道横亘在金钱与情感之间的双重难题。在继承法律体系中,自书遗嘱作为被继承人处置个人财产的重要方式,凭借其简便与私密的特点,在日常生活中广为应用。
世间无不散之筵席,在亲人离世的悲痛之余,遗产继承成为另一道横亘在金钱与情感之间的双重难题。在继承法律体系中,自书遗嘱作为被继承人处置个人财产的重要方式,凭借其简便与私密的特点,在日常生活中广为应用。
然而,一旦继承纠纷产生,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及其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核心。本文将深入探讨遗嘱继承中关于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旨在帮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Part.01 #遗嘱对继承顺序的影响#
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应首先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若存在遗嘱,则依照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理;若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执行。若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表明,在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内容将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除非该遗嘱无效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换言之,遗嘱人通过遗嘱所表达的意愿将直接决定其遗产的分配,不论这些意愿是否与法定继承的顺序或比例相符。遗嘱既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按照其设定的比例继承遗产,也可以包含对非亲属的遗赠,从而确保遗产分配严格遵循遗嘱人的意愿。
Part.02#认定遗嘱真伪的方式#
除了审查遗嘱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外,遗嘱的真伪同样是遗嘱继承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焦点。相较于需要见证人在场签字的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甚至经过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仅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此可以由遗嘱人完全独立完成并交付。在实务操作中,一方出示自书遗嘱,而另一方对此一无所知的情况屡见不鲜,对自书遗嘱真实性的质疑也已成为常态。
最具证明力的方式是对遗嘱进行鉴定,通常涵盖对落款处签名笔迹、日期笔迹的鉴定,以及对遗嘱全文的鉴定。然而,笔迹鉴定需提供一定数量的相同字或相同部首的文字材料,且与检材的形成时间不宜相差过远。对于签名的鉴定,还需提供风格相同或相近的签名为样本。在实践中,样本通常可从遗嘱人生前的日记、工作中涉及的签署文件、办理档案、缴纳费用的支出单、信用卡账单等材料中寻找。尽管如此,对于许多年纪较大的遗嘱人而言,早期样本已无法采用,后期也往往不会留下太多手迹。因样本不足导致鉴定终止或不予受理的情形在实务中极为常见。特别是鉴定正文相较于鉴定签名、日期,所需的笔迹样本更多,实际鉴定难度更大,被终止鉴定的可能性也更高。
除了司法鉴定程序外,法庭还会依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结合遗嘱人的精神状态、与相关主体的扶养关系、感情状况以及遗嘱内容是否合乎常理等因素,综合认定遗嘱的真实性。
Part.03#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归属#
无法通过鉴定确认遗嘱真实性的情况并不少见,逝者已矣,我们已无法再探询立遗嘱者的真实意图。当我们讨论举证责任的归属时,实质上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遗嘱真伪确实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进行认定。
事实上,各地各级法院对这一问题持有不同的见解。
一种观点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即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应承担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
典型案例可见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明确指出:在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若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无法进行,若有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却拒不提供,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由否认遗嘱真实性的一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若由制作者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推定为真实。若私文书证存在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形式瑕疵,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自书遗嘱从性质上亦属于私文书证。若自书遗嘱无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形式瑕疵,应推定为真实;相对方若否认其真实性,则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私文书证存在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形式瑕疵,提供该私文书证并主张其真实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有进一步说明的义务;若一方对盖章或捺印的真实性存疑,对方当事人亦需进一步说明,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Part.04#结语#
不难看出,在遗嘱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实务中存在显著分歧。当事态发展到这一步,继承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已然陷入高度不确定的风险境地。为了更好地实现逝者的遗愿,消弭纠纷,维护亲人间的情谊,选择更为明确且效力更有保障的遗嘱形式,无疑是未雨绸缪的最佳选择。从法律实证角度而言,公证遗嘱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可能性更高,且公证遗嘱的内容一般由公证机构指导订立,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加符合法律要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遗嘱的效力。即便后期进入诉讼程序,也无需联系见证人出庭作证,能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来源:法探法研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