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办了,当事人对结果不理解怎么办?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5-19 14:25 1

摘要:一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法理解,怎么办?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法院作出最后裁判,当事人发出“凭什么这么判”的疑问,又该怎么办?

一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法理解,怎么办?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法院作出最后裁判,当事人发出“凭什么这么判”的疑问,又该怎么办?

司法实践活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的当事人难以全面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和裁判依据,对司法机关办案不理解、不满意,从而导致矛盾并未得到真正解决,甚至引发后续的申诉、信访等问题。

为了及时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增强司法透明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与南安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办案释法说理工作,分别推出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和“判后答疑+释法析理”模式,将司法过程和办案结果背后的法律原理讲清楚、讲透彻,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当事人从内心真正接受办案结果。

漫画:高岳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今年2月,南安市公安局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南安市检察院,当事人李某和黄某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李某动手导致黄某轻伤二级。

作为此案的承办检察官,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陈灿辉在办案中发现,这起轻伤害案件是由工作伙伴间的偶发矛盾引起的,且李某认罪态度积极,与黄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诸多交集,以后也免不了打交道,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于是,他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刑事和解的口头说理工作。

起初,黄某对刑事和解十分抗拒,认为检察机关的本意是想对李某免予一切刑事处罚。陈灿辉结合法律依据和实际效果释法说理,最终促成李某道歉、黄某谅解。

鉴于李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南安市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书面释明后双方无异议,案件妥善办结。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案件虽然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办理,但一些当事人仍会通过上诉、申诉或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意愿,这就说明我们只会办案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中的释法说理能力。”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黄海波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今年3月,南安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释法说理工作的原则、责任主体和适用范围,针对不捕不诉、信访处置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提出文书制作、口头说理及说理内容等具体要求,系统构建释法说理工作的全流程标准。

“制作法律文书时,检察机关要向当事人详细说明案件事实及证据采信情况,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等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件事实说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陈灿辉介绍说,此外针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检察机关也要逐一回应,在明确表述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社会影响,说明决定的社会效果。

除了书面说理外,《规定》也对口头说理提出要求,明确口头说理应注重语言表达的通俗性和逻辑性,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法律术语,确保说理对象能够理解。说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说理对象的意见,对其提出的质疑或异议进行针对性回应,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

为了保障释法说理机制的长效运行,南安市检察院将该制度纳入质量评查、考评奖惩、培训指导等工作中,通过定期评选优秀说理文书、释法说理能力培训、记录与归档等方式持续完善法律文书说理标准体系,向当事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

“逐案释法说理的制度安排,可以让老百姓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形成合理预期。因此,释法说理不仅是为了说给当事人听,更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体现。”南安市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的值班律师苏秀云评价道。

直观感受司法公正

南安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因为对诉讼程序缺乏了解,导致在审判过程中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对某些程序环节产生误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举证;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审查是否采纳。

“比如在离婚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解不够全面,可能会错过举证期限而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当未采纳而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预期时,当事人就容易将责任归咎于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小金说,法院因此推出“判后答疑+释法析理”模式,将审判背后的法律原理、证据采信情况等进行详细阐释,让群众能够更加直观地感受到司法公正。

在一起货款纠纷中,王某向陈某购买黄金麻石材未签合同,后以褪色为由拒付48万元剩余货款。一审法院以王某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检验、未提出异议且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为由,对王某关于质量问题的主张不予采信,并判决王某偿还剩余货款。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南安法院水头法庭受理了这起重审案件,发现王某对于法院不予采信其关于质量问题的主张有很大意见,并强烈要求对案涉石材进行质量鉴定。

因此案涉及石材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水头法庭及时与石材协会政协委员履职解纷室联系,向有丰富专业经验的政协委员黄国端“取经”。

“石材的品类定义比较复杂,鉴定难度大、耗时长且费用高,关于石材质量的纠纷,大部分是由当事人对石材特性的认知不一致和石材存在色差的天然特性导致的,双方往往花费大量成本进行鉴定,却不能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结合石材质量纠纷的特点,黄国端向双方当事人说清了其中道理。

经过专业分析,双方当事人均打消了鉴定的念头。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从有利于双方合作的角度出发,释明法理:“石材是非标准产品,你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都存在过失,合作期间又未能加强沟通,及时查验货物,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一番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货款部分减价后分期付款的合意,并顺利签订了调解协议。

引导合理表达诉求

“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南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陈渲介绍,除了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答疑外,法院还从各业务庭室选拔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判后答疑团队,针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

从答前申请到答后跟踪,南安法院全程保障,让释法析理工作进展更加顺利,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答疑结束后,南安法院通过对接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志愿者队伍,对案件库中的家庭开展走访评估、联合调解、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利用首次判决的“黄金时段”开展答疑跟踪,预防矛盾进一步扩大,提升服判息诉率。

“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仅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还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王小金说。

为此,南安法院快速融入辖区基层治理格局,通过巡回审判、邻里法庭、法官工作室、巡回宣讲等方式,做实释法说理、法律咨询、典型案例“八进”等各项工作,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2024年2月,南安法院探索完善“巡回审判+判后答疑”模式,依托综治中心群众基础优势,在综治中心设立巡回法庭。

针对当事人就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问,法官当庭释法,引导当事人及旁听群众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让巡回庭审“变身”为法治课堂,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治效果。

南安市检察院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的同时,持续优化案件质量评查、听庭评议、检律协作、涉法涉诉信访联合接访等“一揽子”制度,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质效和服务群众能力,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取得积极成效。

经纬观

“事前释法+判后答疑”

提升司法公信力

□ 刘超

释法说理是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现代司法理论强调“阳光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公开裁判结果,还需阐明裁判理由。释法说理是司法公开的深化,能够消除有些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对司法机关“暗箱操作”的疑虑,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仅依赖于国家强制力,更取决于社会公众是否认可。通过释法说理,司法机关能够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释法说理要求法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论证法律适用逻辑,有助于形成可参考的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南安市法检两院的释法说理机制是司法透明的有益实践,不仅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更是向社会传递司法价值导向,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法律认知,促进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专门规定,明确释法说理的范围、标准和责任,聚焦不捕不诉、信访案件等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强化说理要求,从文书制作到口头解释,形成系统化说理标准,做到全流程覆盖,有助于减少因法律理解偏差引发的信访、申诉问题,提升检察决定的接受度,同时通过规范化说理提升检察官的法律论证能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南安市人民法院组建专门答疑团队,确保判后答疑的专业性和连续性,制定详细答疑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和操作标准,采用“巡回审判+邻里法庭+法官工作室”等方式,延伸司法服务触角,通过回访、调研等方式评估答疑效果,确保问题真正解决,体现了团队化运作、流程规范化、方式多元化,不仅帮助当事人理解裁判,还通过普法活动扩大司法影响力,使法律解释从个案走向社会,增强司法透明度和社会认同感。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的“释法说理”与法院的“判后答疑”形成互补:检察院聚焦决定前的说理,从源头降低争议风险;法院侧重裁判后的解释,通过答疑减少执行阻力。南安市法检两院共同构建了“事前释法+判后答疑”的完整链条,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可预期,从而整体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司法机关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说理深度不足,部分文书说理格式化,未能针对争议焦点充分论证;基层司法资源紧张,法官、检察官办案压力大,难以保证精细化说理;公众参与度有限,部分群众仍对法律术语理解困难,说理方式需更“接地气”;数字化应用不足,智能答疑、在线释法等功能尚未充分开发。

未来,司法机关仍需在说理质量、资源保障和公众参与方面进一步优化,如强化说理培训,定期开展法律文书写作与沟通技巧培训,提升司法人员说理能力;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繁简分流、辅助人员分担事务性工作,减轻一线办案压力;创新普法形式,运用短视频、漫画等通俗化方式解读法律,增强传播效果,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作者系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开封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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