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2024.12.12)

B站影视 2024-12-12 00:37 12

摘要:飞扬租车公司将一辆汽车租给尤某长期使用,某日尤某将车驶入某大厦地下停车场,未及时取车,便因违法被行政拘留。期满后尤某前往取车,因未交费,停车场锁住了车轮胎。数日后,尤某趁人不备砸开锁冲破关卡开走该车,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飞扬租车公司将一辆汽车租给尤某长期使用,某日尤某将车驶入某大厦地下停车场,未及时取车,便因违法被行政拘留。期满后尤某前往取车,因未交费,停车场锁住了车轮胎。数日后,尤某趁人不备砸开锁冲破关卡开走该车,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停车场的锁车行为合法

B该停车场有权基于留置权请求尤某返还车辆

C尤某强行开走汽车的行为侵害了该停车场的物权

D该停车场有权请求飞扬租车公司支付停车费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留置权、留置权的消灭以及合同相对性原理。

首先,民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4)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题中,汽车的有权占有人尤某(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占有汽车)不交停车费,某大厦依法有权对动产标的物汽车行使留置权。因此,该停车场的锁车行为合法。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

其次,留置权系占有型担保物权。虽然留置权人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是,留置权人是标的物的占有人。占有的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尤某趁人不备砸开锁冲破关卡开走该车,侵犯了停车场的留置权,停车场有权基于有权占有人的身份请求尤某返还车辆。故B、C项说法均正确,当选。

最后,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是尤某和某大厦停车场。该停车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尤某请求支付停车费,而无权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飞扬公司请求。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甲公司与肖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肖某出售一台钻机,肖某支付货款500万元,后肖某发现该钻机质量与产品说明不符,双方产生纠纷,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肖某承担违约责任

B肖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C甲公司应向肖某承担产品责任

D肖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负责钻机的修理、更换、退货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瑕疵给付、违约责任的形式和产品责任,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A项考查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关键词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存在违约行为;

(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本题中,甲公司与肖某存在合法有效的钻机买卖合同,出卖人甲公司存在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出售的钻机质量与产品说明不符)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因此,出卖人甲公司应当向买受人肖某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

B、D项考查违约责任的五种形式,关键词为“赔偿损失”和“修理、更换、退货”。违约责任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3)损害赔偿金(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本题中,出卖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瑕疵给付,即钻机质量与产品说明不符,买受人肖某当然有权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即修理、更换、退货。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但是,甲公司的瑕疵给付行为并未造成买受人肖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因此,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产品责任,关键词为“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可知,产品责任属于典型的侵权责任。本题中,虽然甲公司出售的钻机质量与产品说明不符,但并未造成他人损害,属于瑕疵给付,系单纯的违约责任问题,不存在侵权责任问题。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汪某于2016年6月6日与志华中学达成捐赠协议,约定汪某每年向志华中学捐赠价值5万元的图书,连续捐赠十年。2016年8月8日,汪某向志华中学交付了第一批图书。2020年5月,汪某罹患重病,无法工作,为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家庭生活陷入了困难,遂向志华中学表示无法继续捐赠。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汪某有权撤销赠与

B汪某与志华中学之间的赠与合同于2016年6月6日成立

C志华中学可以免除汪某捐赠义务

D汪某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债务免除和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A项考查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关键词为“有权”。赠与合同系最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

因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原则上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是,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有三种例外:

(1)公证的;

(2)公益性质的;

(3)道德义务性质的。

本题中,受赠人志华中学系事业单位法人、公益法人,该赠与系公益性质的赠与。

因此,赠与人汪某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赠与合同的成立,关键词为“成立”。赠与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不要物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合意,合同即成立。本题中,赠与人汪某和受赠人志华中学之间于2016年6月6日达成赠与的合意。因此,当天合同即成立。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C、D项考查穷困抗辩权,关键词为“不再履行”。 赠与合同系最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

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以“穷困抗辩权”,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穷困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1)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2)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3)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程度;

(4)受赠人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

本题中,2020年5月,汪某罹患重病,无法工作,为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家庭生活陷入了困难,遂向志华中学表示无法继续捐赠。此时,受赠人志华中学可以免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免除,则赠与人依法可以行使穷困抗辩权,不再履行赠与合同。故C、D项均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台机器出租给乙公司,并于一周后交付。租赁合同成立次日,甲公司就同一台机器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依合同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付。一周后,甲公司将机器交给乙公司使用,并按照约定收取押金若干。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B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C丙公司已取得机器所有权

D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押金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动产物权变动和违约责任,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B项考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关键词为“适用”和“不适用”。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虽然将机器出租给乙公司但双方约定1周后交付。次日,甲公司将机器出卖给丙公司时,乙公司并未占有租赁物。因此,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已占有为准】。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

C项考查动产物权变动,关键词为“已取得”。

动产交付包括两类,分别是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其中,

观念交付又包括三类,分别是:

(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动产机器出卖给丙公司,双方约定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该约定合法有效。丙公司自该约定生效时取得机器的所有权。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考查违约责任,关键词为“有权”。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存在违约行为;

(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后甲公司在交付机器前将设备又出卖给丙公司导致乙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非违约方依法有权追究违约方甲公司的违约责任,请求其返还押金。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方某从国外购得一匹名贵布料,为取悦女友,找到当地著名旗袍设计师包某,为女朋友量身定制旗袍。因材质复杂,包某认为需要高端裁剪设备一台,双方约定15日之内完工,价款2万元(包括设备5000元)。当包某全力赶工至第13天时,方某通知包某已与女友分手,不需加工旗袍。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有权解除该合同

B方某应当支付大部分报酬

C设备所有权归包某所有

D未完工旗袍所有权归方某和包某共有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承揽合同,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关键词为“有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本题中,方某为女友定作旗袍与包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方某系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当然,因方某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包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

B项考查承揽人的报酬请求权,关键词为“大部分”。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题中,双方约定15日之内完工,当承揽人包某全力赶工至第13天时,定作人方某通知解除承揽合同。因此,定作人方某应当向承揽人包某支付大部分报酬。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C项考查设备所有权的归属,关键词为“归包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高端裁剪设备系由包某以自己的名义采购,所有权依法归包某所有。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关键词为“共有”。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材料所有权归定作人方某所有,因此,承揽人定作的未完工旗袍所有权,依法归定作人方某所有而非方某和包某共有。故D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来源:小天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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