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某等10人与A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张某等人从B公司处运输煤炭3000余吨(共计100余万元运输费)到C公司。签订合同后,张某等人按照约定将煤炭运输至C公司某处,A公司仅支付运输费20余万元,尚欠80余万元,经张某等人催要,A公司一直拖延,故张某等人起诉至
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慎审巧调,以保促调,推动涉企纠纷实质化解,曾对簿公堂的两企业重新握手言和,继续深化合作。
张某等10人与A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张某等人从B公司处运输煤炭3000余吨(共计100余万元运输费)到C公司。签订合同后,张某等人按照约定将煤炭运输至C公司某处,A公司仅支付运输费20余万元,尚欠80余万元,经张某等人催要,A公司一直拖延,故张某等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发现该系列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经原告张某等人的代理人申请,通过诉前保全已足额冻结了被告A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综合以上,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具备调解的基础,于是在开庭前,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后,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良好的氛围是调解的基础,一方面,承办法官向被告A公司释法析理,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告知其不支付尾款的法律后果,被告A公司表示有意愿足额支付剩余尾款,但因为其也有债权未能收回,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希望能分期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另一方面,承办法官通过结合实际情况,劝导众多原告在付款期限上适当做出让步,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时间顺序来达成欠款偿还顺序,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在不解除保全的情况下,被告A公司制定分批还款计划。至此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
诉讼保全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重要手段。“诉讼保全+诉中调解”机制,有效打破了“保全即对立”的思维定式,在财产冻结与解封裁定书之间,开辟出市场主体共生共赢的第三条道路。本案中,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足额冻结了被告A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后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A公司分期向原告偿还欠款,既保障了原告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能得到足额的履行,又避免了因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给被告A公司带来的资金压力,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这种“以保促调、以调促履”的方式,不仅提高了案件的处理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让市场主体在面对纠纷时,能够更加理性、平和地寻求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而引发的进一步对立和冲突,为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下一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将持续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贯彻“全流程调解”的工作方法,不断优化“诉讼保全+诉中调解”服务模式,在涉企案件办理中进一步发挥其独特优势,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更多司法动能,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任丹)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