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光伙同被告人佟某凤、毛某辉,利用刘某光担任北京某公司外综服及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将手机等电子产品以低于公司采购价的价格,分多笔销售给毛某辉经营的香港某公司,造成北京某公司亏损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北京高院5.19发布
北京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刘某光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案例二:刘某贵等人合同诈骗案——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案例三:宁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依法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为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四:冯某等人职务侵占案——全力追赃挽损,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五:庞某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促推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光伙同被告人佟某凤、毛某辉,利用刘某光担任北京某公司外综服及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将手机等电子产品以低于公司采购价的价格,分多笔销售给毛某辉经营的香港某公司,造成北京某公司亏损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2021年至2022年,刘某光伙同被告人许某,利用刘某光担任北京某公司外综服及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北京某公司与香港某集团等开展国际贸易业务过程中,向上述公司虚构刘某光实际控制的CX公司系北京某公司的供应链服务商,必须通过CX公司才能和北京某公司进行交易的事实,虚增CX公司作为北京某公司海外销售业务的中间环节,从中赚取利润差价合计240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9余亿元)。
2019年6月至2021年,刘某光利用担任北京某公司外综服及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毛某辉所经营的香港某公司从北京某公司获取稳定充足货源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毛某辉给予的钱款共计900万余元。
2021年至2022年,刘某光利用担任北京某公司外综服及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毛某辉所经营的华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引入作为北京某公司托盘商等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毛某辉给予的钱款共计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刘某光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刘某光能如实供述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对其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均从轻处罚。判决:刘某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责令刘某光退赔北京某公司财产损失;继续追缴刘某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依法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国际竞争力,是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重要举措。本案被告人刘某光任职的公司系我国头部电商企业,被告人作为公司的国际贸易部负责人,在企业开展内部业务中实施职务侵占和受贿行为长达四年时间,数额高达1亿余元,对企业当下和长远的财产利益造成严重侵害,亦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形象。法院坚持打击犯罪和保护企业并重,在被告人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慎分析和综合判断,精准区分经营策略与腐败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利,重振市场信心,为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刘某贵伙同原审被告人雷某、上诉人徐某焱及原审被告人许某、吴某岗等人,于2017年至2021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北京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义,谎称能够为被害单位进行融资,与被害单位签订融资协议等文件,骗取20余家被害单位律师见证费、评估费、担保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4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了刘某贵名下若干房产及银行账户。各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期间退赔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贵、徐某焱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刘某贵伙同上诉人徐某焱及原审被告人雷某、吴某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融资为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其中上诉人刘某贵、原审被告人雷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徐某焱及原审被告人许某等犯罪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吴某岗等数额较大,上述人员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徐某焱及原审被告人吴某岗等系从犯,法院依法对上述人员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责令退赔和涉案款物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刘某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雷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余被告人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不等的刑罚;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退赔各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涉案财物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严惩金融领域团伙犯罪的典型案例。刘某贵出资购买空壳融资公司,与各被告人之间互相配合、分工负责,利用小微企业主急于融资的迫切心理,以帮助融资为由,收取客户考察费,并指定客户到合作的中介机构制作各类报告后收取中介机构返款,客观上没有帮助客户成功办理一笔融资业务。其系全链条诈骗,隐蔽性强、危害性大,被害公司多达29家,遍及全国,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严重危害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法院坚持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犯罪,案件审理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程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提振市场信心,为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宁某、彭某双伙同他人在江西省抚州市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内,未经著作权人、注册商标权利人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同意,生产、销售假冒的该公司“温度”系列、“夜之城”系列玩具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经查部分产品进入抖音直播间等平台向全国进行销售。民警在江西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起获假冒的文化创意公司玩具产品8万余件,价值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宁某、彭某双于2024年1月24日被查获归案,侦查机关同时扣押犯罪工具制作侵权产品模具13套、包装1900个、侵权产品83350个等物品。归案后被告人宁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彭某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美术作品;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被告人的行为系一个行为侵犯数个罪名,依法择一重判处。鉴于宁某、彭某双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宁某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彭某双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为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首次提出了盲盒的文化概念,本案被告人在没有获得权利人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也没有获得复制权利人美术作品授权的情况下,生产的玩具在整体结构、轮廓、线条流向、基础色彩、本体部分主要结构等方面与侵权产品基本一致,可以认定涉案产品与侵权产品构成复制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的生命,本案销售盗版、仿冒玩具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企业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给被害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审理,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强司法保障,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以高质效司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对守护创新创意,助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冯某利用其在某互联网公司服务商与区域运营成长部工作、负责某互联网公司电商服务商业务的职务便利,分别伙同唐某超、杨某红等人(均另案处理),骗取某互联网公司服务商奖励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法庭审理期间,冯某主动向某互联网公司退赃4200万余元,某互联网公司对其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冯某在法庭审理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分得赃款已全部追缴或退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并责令冯某退赔被害单位某互联网公司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全力追赃挽损,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冯某作为互联网企业的普通员工,在任职一年多的期间内,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高达1.4亿余元,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益。法院在审理期间,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固定赃款、物证据,依法处置涉案财物。同时强化释法说理,积极促成认罪认罚工作,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最终追回赃款6000万余元,其中4200万余元系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主动退赔。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全力追赃挽损,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是刑事审判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庞某刚先后担任某汽车集团关联公司内外饰采购高级经理,在与多家供应商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9.538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其中,收受宁波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冯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8万元,收受重庆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刘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2.5385万元,收受昆山市某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杨某嘉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9.5385万元已退缴。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刚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庞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庞某刚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庞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依法惩治涉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庞某刚任职我国某汽车集团关联公司采购高级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多家供应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破坏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影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法院在依法惩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有力震慑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对于民营企业中常发高发的商业贿赂行为,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发送司法建议、定向回访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和廉洁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来源:民商法茶座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