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旺仔小乔”是谁?一个目前被禁言的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以蒙面演唱为卖点。在传统媒体时代,一个蒙面的人,靠着自己的声音和唱功就能收获千万拥趸,是无法想象的。但是在网络直播时代,这种事情不仅可以想象,而且还是正在不断被创造的现实。
“榜一大哥”状告网红索赔几十万元打赏款,引起网络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2025年10月15日,网红旺仔小乔的“榜一大哥”发视频称已经委托律师正式起诉旺仔小乔,要求全额退还充值打赏款80万元。
“旺仔小乔”是谁?一个目前被禁言的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以蒙面演唱为卖点。在传统媒体时代,一个蒙面的人,靠着自己的声音和唱功就能收获千万拥趸,是无法想象的。但是在网络直播时代,这种事情不仅可以想象,而且还是正在不断被创造的现实。
《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为8.33亿,职业主播规模达3880万。如此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兴行业,其会带来财富神话,必然也会带来新的法律争议。
旺仔小乔的“榜一大哥”不是第一个要求返还直播打赏款的人,也必然不会是最后一个。在以往的纠纷当中,有人拿回过全部或部分打赏款,也有人一分钱都没有要回来,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背后反映出一个司法实践的现状,面对这样的新兴行业争议,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都存在巨大的争议。
“打赏”顾名思义是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因而有学者认为直播打赏行为在主播与用户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用户对主播的表演是否打赏以及打赏多少纯属自愿,打赏是用户的情感表达方式,具有单务性、无偿性,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甚至还有观点认为赠与对象还包括平台以及主播经纪机构。
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在俞某某诉华多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网络主播应当履行明确、具体的合同义务,否则用户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通常可认定为赠与。该案还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出版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
但是该裁判要旨并未在全国形成统一,相反有越来越多的案例支持“服务合同说”。关于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有学者给出以下几点理由:网络直播是传统表演的互联网化,主播的表演者权具有有偿性,主播接受“打赏”并非毫无对价。该说认为网络直播打赏是互联网背景下的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
2021年在陈某某与北京微播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苏州两级法院均认为,用户打赏行为系与主播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2024年,四川高院在胡某某与邓某某、魏某某赠与合同纠纷再审申请裁定中明确,消费者在网络服务平台购买礼物后打赏给网络主播,是消费者与网络服务商或者平台公司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邱某与北京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认为用户充值、打赏行为,均属于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
“榜一大哥”说“一切交给法律”,但是法律定性的不同会如何影响“榜一大哥”请求返还打赏款的想法呢?按照目前司法实践,要求返还直播打赏款的原因有四类。第一类基于打赏人行为能力的原因,如打赏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无效。或者打赏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打赏金额过大,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第二类基于打赏人意思表示的原因,打赏人由于重大误解或者受欺诈、胁迫所实施的打赏,可以要求返还;第三类是侵犯第三人权益类,主要是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以以打赏人“无权处分”或“挥霍”要求返还;第四类则是主播或平台违约类,根据违约程度部分或全部返还打赏款。
据此前“榜一大哥”7月31日公开发布的律师函显示,因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声称“消费升至20级灯牌可添加私人微信”诱导打赏,他基于对添加私人微信的合理期待持续向平台充值并打赏。而且旺仔小乔一方承诺提供演唱会门票;保证过年期间线下见面、提供签名等。但这些承诺都没有兑现。
从律师函的内容可以推测,“榜一大哥”要求返还打赏款的理由有二:一被骗了,即受欺诈;二承诺未实现,即违约了。如果是网络服务合同,用户获得的打赏对价是平台提供的特定的特效体验、等级升级等增值服务及精神满足。欺诈作为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是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仅限于针对交易事项进行欺骗。对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欺骗,如对交易目的、交易动机、行为能力、代理权进行欺骗,并不构成欺诈。如果旺仔小乔在直播中或通过其他途径明确向“榜一大哥”承诺“签名、演唱会门票、线下见面等”,“榜一大哥”基于该承诺才打赏80万元,则该承诺构成双方网络服务合同旺仔小乔的服务内容,旺仔小乔没有兑现承诺即构成违约。但是用户打赏的因素很多,是否主要基于承诺而作出的打赏证明难度不低。
而如果是赠与合同呢?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榜一大哥”明确知晓自己的打赏行为针对的对象,很难称得上受欺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需要证明受赠人确实作出了承诺,比如在直播当中主播亲口承诺,而平台私信由于无法直接证明是主播亲自承诺,主播可以不受该承诺约束,即便运用代理理论,职务代理人也无权代理主播作出涉及线下见面这类人身性的承诺。
不同的法律性质,会影响其受欺诈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从而影响请求权的基础。从目前的司法趋势而言,越来越多的判决支持直播打赏行为属于网络直播服务合同关系。一来将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定性为服务合同,从而让有关部门针对打赏行为的行政监管有了法理基础,如果是赠与行为,行政机关无权对公民个人自愿赠与行为进行规制;二来有助于统一打赏资金的性质,合理分配平台、机构以及主播的权责利。对于打赏资金,平台、机构以及主播会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平台和机构会按照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定性为赠与,则意味着一笔资金具备两种不同的收入性质;三来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赠与收入依法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收入则属于综合所得,按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旺仔小乔的“榜一大哥”能不能实现要回直播打赏款,还需要看各方的证据以及法院的审理。不是谁都可以是“榜一大哥”,但总有人想成为“榜一大哥”。成为“榜一大哥”也是一种服务的对价,这种内心的虚荣何尝不是很多直播打赏之人的精神需求呢。
• (作者系律师,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柯锦雄
责编 辛省志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