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16 18:23 2

摘要:区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或劳务关系,需要考虑双方用工合意(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身、经济及组织隶属性,用工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有较强的管理和控制。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

(2023)渝03民终2141号

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区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或劳务关系,需要考虑双方用工合意(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身、经济及组织隶属性,用工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有较强的管理和控制。

3、判决摘录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某文化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4日,经营范围为演出经纪、网络文化经营等。张某系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在校学生。2023年5月14日,张某与某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灵通过微信联系主播事宜,意在做暑期工获取报酬和实习证明,何某灵知晓张某系学生。2023年5月15日,张某接受某某文化公司7天培训后,于同月22日入职某某文化公司从事主播工作。某某文化公司提供《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样本,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合作期限3年;由某某文化公司担任张某演艺经纪公司,处理张某演艺经纪事宜,享有张某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益,经纪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张某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等所有与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及事务;张某在不违反协议约定前提下,每个自然月在某某文化公司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直播有效天不少于156小时、不少于26天(每天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数),某某文化公司每月向张某支付签约费3,000元等。同年7月22日,某某文化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停止其工作。同月31日,张某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某文化公司补发2023年5月22日到5月31日期间工资871元,2023年7月工资2,076元(工作18天)、2023年6月提成150元、支付违约赔偿金3,000元。同日,该仲裁委以无材料显示某某文化公司为适格被申请人为由作出渝涪劳人仲不字(2023)第37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后,张某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利用暑期打工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到某某文化公司工作。某某文化公司也知晓张某为在校学生,到该公司工作目的为打暑期工。双方并无主播合作经纪之意向,其签订《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在规避法律,故该协议无效。该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提交至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约定亦无效。张某与某某文化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经纪关系,亦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张某实际向某某文化公司提供了劳务,应当获得相应报酬,本院参照《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中每个自然月直播26天,每月支付签约费3,000元的约定确定其报酬计算标准。张某2023年5月工作9天、2023年6月工作26天、2023年7月工作18天,应当获得报酬6,115.38元[3,000元÷26天×(9天+18天)+3,000元],某某文化公司已支付3,702元,还应支付2,413.38元(6,115.38元-3,70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报酬2,413.38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二、某某文化公司向张某支付费用的标准如何认定;三、张某的实际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某某文化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某某文化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约定为张某提供了演艺经纪事宜。现有证据只证明,张某按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约定进行了直播等劳务。结合张某系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张某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是在做暑期工获取报酬和实习证明等事实足以认定,张某与某某文化公司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实为劳务合同,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

来源:王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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