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这句流传千年的箴言,常被简单解读为“君子只讲道义,小人只逐利益”,甚至衍生出“君子当安于贫穷”的刻板认知。我曾经历的困惑:将“赚钱”与“羞耻”绑定,视“贫穷”为君子的标签,实则是对传统义利观的窄化与误读。孔子并非全盘否定“利”,
一、被误读的“义利之辨”:从“君子故穷”到“义利相济”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这句流传千年的箴言,常被简单解读为“君子只讲道义,小人只逐利益”,甚至衍生出“君子当安于贫穷”的刻板认知。我曾经历的困惑:将“赚钱”与“羞耻”绑定,视“贫穷”为君子的标签,实则是对传统义利观的窄化与误读。孔子并非全盘否定“利”,而是警惕“见利忘义”;孟子亦言“义,人之正路也”,真正的儒家智慧,从来不是“义”与“利”的二元对立,而是“义以为上”“见利思义”的辩证统一。
我后来的顿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光明正大,依法挣钱依法纳税有何不可”——恰恰触及了义利观的核心:“利”本身并非洪水猛兽,关键在于“取利”的路径是否合“义”,“获利”的过程是否利人利己。正如鲍叔牙经商,以诚信为本、以义气为先,既成就了商业佳话,也印证了“义利相济”的可能性。这种认知的转变,为我重新审视职业价值、重构君子与小人的分野,提供了重要的现代视角。
二、律师职业:“义”为初心,“利”为归途的专业实践
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为业,这一职业天然交织着“义”与“利”的双重属性。若以传统误读的义利观审视,难免陷入“逐利即小人”的误区;但若以“取之有道”的标尺衡量,律师职业恰恰是“义利统一”的典范——“义”是其职业使命的内核,“利”是其专业价值的合理回报。
(一)律师之“义”:守护正义的专业担当
律师的“义”,绝非空泛的道德说教,而是具体到每一次法律咨询、每一份法律文书、每一次庭审辩论中的责任与坚守。这种“义”体现在三个层面:
对当事人的“义”: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为蒙冤者洗刷冤屈,为弱者撑起法律保护伞,还是为企业规避风险、化解纠纷,本质上是通过法律工具帮助他人解决困境,这正是“利人”的直接体现。
对法律的“义”:在个案中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让条文落地为公平正义的实践。正如我所言“依法挣钱依法纳税有何不可”,律师的工作本身就是对法治秩序的维护——通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规则,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对社会的“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当弱势群体因不懂法而权益受损时,律师的介入是“雪中送炭”;当商业主体因纠纷陷入困境时,律师的调解是“化干戈为玉帛”。这种专业服务不仅解决个体问题,更在微观层面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是“利己”与“利社会”的统一。
(二)律师之“利”:专业价值的正当回馈
律师收取律师费,绝非“小人喻于利”的逐利,而是对其专业价值、时间成本与责任风险的合理补偿。这种“利”的正当性,体现在“取之有道”的三重维度:
“道”在专业:律师的知识储备(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案例经验)、技能积累(逻辑分析、沟通谈判、庭审应变),是长期学习与实践的结果。正如医生靠医术救人、教师靠学识育人,律师靠专业能力解决法律难题,其“利”的本质是“知识付费”“技能付费”,与鲍叔牙经商“诚信讲义气”同理——以过硬的专业品质赢得信任,以透明的服务流程获取报酬。
“道”在规则:律师费的收取需遵循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不得漫天要价,不得承诺“包赢官司”,更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行贿、伪造证据)谋取利益。这种对规则的敬畏,正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现代诠释:合法合规是底线,诚实守信是准则。
“道”在共赢:优质的法律服务必然是“利人利己”的双赢——当事人通过律师的帮助维护了权益、降低了损失,律师通过专业服务获得了报酬、实现了价值。这种“你好我好”的良性循环,恰恰打破了“无商不奸”的偏见,证明“逐利”与“守义”可以并行不悖。
三、重新定义君子与小人:以“义”为尺,而非以“利”为界
基于律师职业的实践,我们对“君子”与“小人”的关系可以得出全新认知:君子与小人的分野,从来不是“是否逐利”,而是“如何逐利”;不是“是否讲义”,而是“是否以义取利”。
(一)君子:以义为纲,利在其中
君子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苦行僧”,而是在追求合理利益的过程中,始终将“义”作为行动的指南针。对律师而言,“君子”的画像应是:
有专业之“能”:深耕法律领域,以扎实的学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有职业之“德”:坚守诚信底线,不滥用专业优势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有社会之“责”:明白法律服务不仅是谋生手段,更是维护法治、守护正义的社会责任。
这样的律师,收取律师费是“劳有所得”,提供服务是“义有所归”——“义”是初心,“利”是自然结果;“义”是底色,“利”是锦上添花。正如鲍叔牙经商,因“义”而赢得信任,因“信”而成就事业,其“利”不过是“义”的副产品。
(二)小人:舍义逐利,利令智昏
小人并非“逐利”本身,而是为了“利”而抛弃“义”的底线。对律师而言,“小人”的画像则是:
无底线之“欲”:为了高额律师费,明知当事人诉求不合法仍强行代理,甚至协助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
无职业之“耻”: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故意夸大风险、隐瞒信息,通过“套路收费”“捆绑消费”牟取暴利;
无社会之“责”:将法律服务异化为“金钱游戏”,只看报酬多少,不问是非曲直,沦为“谁给钱就为谁说话”的工具。
这样的行为,正是孔子所斥的“小人喻于利”——为了利益而背弃道义,为了私欲而践踏规则,最终损害的不仅是个人声誉,更是整个行业的公信力与社会的法治根基。
结语:义利相济,方为现代君子之道
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本质上是对“价值排序”的指引:义为上,利次之;义为体,利为用。当我们跳出“义利对立”的误区,以律师职业为镜,便会发现:真正的君子,是让“义”成为“利”的灵魂,让“利”成为“义”的果实。
律师收取律师费,不是“喻于利”的小人行径,而是“以义取利”的君子之为——他们以专业守护正义,以规则获取回报,在“利人利己”中实现职业价值。这种“义利相济”的现代实践,不仅重塑了我们对传统义利观的认知,更揭示了一个永恒真理:君子与小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拒绝利益,而在于是否让利益的追求服务于道义的坚守;不在于是否远离世俗,而在于是否在世俗中为道义留下一方天地。
这,或许就是对“君子”与“小人”最深刻的现代诠释。
来源:一品姑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