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显示,迟某案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华能贵诚信托、徽商银行、深圳人保,截至案发前尚有17亿元资金尚未收回。另有信息显示,**保理实际控制人邵某等人通过“冒用人头方式”骗取贷款,金额高达12.68亿元。至案发前,共造成金融机构损失超过4.21亿元。
今年7月,深圳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某因被指控犯有骗取贷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两宗罪认罪获刑。
信息显示,迟某案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华能贵诚信托、徽商银行、深圳人保,截至案发前尚有17亿元资金尚未收回。另有信息显示,**保理实际控制人邵某等人通过“冒用人头方式”骗取贷款,金额高达12.68亿元。至案发前,共造成金融机构损失超过4.21亿元。
在原本的“信保贷”业务结构中,华能贵诚信托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徽商银行作为“信保贷”业务下的资产管理服务方负责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深圳人保则作为担保方为对应贷款提供信用保险服务。迟某的信息科技公司在该业务中则承担类似撮合或信息服务商的角色。
由于保险机构提供增信是该业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徽商银行负责推动该业务的负责人员在推动该业务时,将上述信息科技公司负责人迟某引荐给了华能信托。迟某在参与后又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联系到了时任深圳人保车险直属支公司的总经理邓某。
“几人经过合谋后,由迟某,邓某等人将华能贵诚工作人员带到深圳人保分公司与该公司总经理见面会谈信保贷合作事宜”。
至此,以华能信托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广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为金融服务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保险人的“信保贷”业务敲定。
此后,迟某通过行贿徽商银行相关负责人的方式,通过其科技公司伪造深圳人保的保单,并推送借款人的信息、保单号、借款合同等到徽商银行的“信保贷”系统获得批量贷款。徽商银行相关人员则在未核实借款人身份真实性和借款意愿情况下,为所谓的“借款人”,“开立借款银行账户,并关闭借款人账户状态短信通知”。
第一笔款以这样的方式放给了曾某的广北融资租赁公司:迟某从曾某推送的借款人资料信息中选了321名“人头”,按照总额为2500万元左右的借款申请信息,推送给徽商银行;同时,以广北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投保人获取了深圳人保的保单,通过徽商银行审核后得到该笔贷款,共计2512余万元。这2512余万元贷款资金原本分散在数百个“人头”的账户中,迟**等人将这些资金进行归集,再转至曾向璇掌握的账户里。该笔资金后被挥霍使用,曾某也并未归还。
**保理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某用同样的方式骗取了更多贷款:邵某以个人名义,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保理向兴睿科技公司提供5亿元的信用担保,后该保理公司通过支付好处费购买人头的方式组织骗贷。
迟某参与该业务的原本动机十分清晰:通过华能信托“信保贷”套取资金,再进行高利转借,以获取价差,赚取服务费。类似上述**保理的下游资金用户,还有10多家。后来,由于下游客户无法及时还款,资金亏空越来越大,迟某进一步采取用之前获得的信贷人员信息重复贷款的方式以新还旧,导结信托资金持续损失。
最终,该保理公司通过该种方式借款超12亿,除归还的本息外,造成金融机构损失超4亿元。
在商业保理野蛮发展的年代,商业保理作为各类“非标”放款通道通过非法途径进行融资甚至非法集资也时有发生。商业保理统一新规或将重塑行业发展,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能。
小供此前引用财联社报道:一个全国性的商业保理管理办法已经下发到机构征求意见,这将在未来两年深刻影响这一规模3万亿的地方金融行业。
报道中还提到,新规将引导商业保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于企业应收帐款领域,不得介入各类“擦边球”消费贷业务。将要求,“不得基于消费应收账款开展名为保理实际为消费贷的融资业务”。
如果该条规定严厉执行,部分保理公司开展的以C端客户为最终债务人的包括医美分期、手机租赁分期、房租分期等业务或将迎来更严合规挑战。
除此之外,仍在酝酿中的多条监管规定或深度影响现在保理公司发展及业务格局:新规或真正把保理公司视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贯彻金融监管姓“金”这一监管特点。
新规或将对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模式加以引导,205号文曾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未来出台的监管新规或对保理公司正向保理业务比重予以限制(要求>50%或更高),以目前业务结构来看,盛业保理等强场景类保理公司或再次引领行业发展。
新规对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或将出台新规,过往部分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比重过高,以“纯通道”模式运作,造成了保理公司资本实力与服务规模的严重不匹配,新规下,也许像当初监管蚂蚁一样,ABS等产品或将纳入风险资产,从保理公司杠杆率对部分“虚胖”保理公司进行监管。
对跨区域经营,也或将有细则发布。
过往多年,商业保理缺乏统一监管规定,部分业务场景探索与监管存在“不同频”的地方,随着统一监管规定的发布,保理公司的业务边界将更加明晰。
2019年10月18日,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即205号文),通知对保理公司合规经营、规范经营、风险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并将对各地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授权予各地方金融监管局。
结合205号文,包括北京、浙江、广西、陕西等多地陆续出台了商业保理监管暂行办法,但由于在多个领域缺乏统一规定,因此各地监管办法在保理公司设立、股东背景要求、跨区域经营等多方面存在差异。
去年金监总局、市场总局及证监会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简称“8号文”),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坚持“管发展必须管风险,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这项实施时间为3年的规定,列出了包括加快清零存量不合规机构、严控新批新设机构、严格限制跨省展业、严管杠杆和融资来源、切实加强消费者保护、严肃治理市场乱象、有序处置四类机构、依法规范登记注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监管质效等11项重点任务。在8号文发布后,商业保理的新设注册也基本宣告暂停。
8号文还重点强调:严禁商业保理公司协助核心企业不合理拉长账期,变相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严谨地方金融组织超范围无序扩展,超范围展业、违规借道、出租出借业务资质等。
今年,监管针对前期在供应链金融及商业保理经营领域检查的问题,发出警示,重点就供应链ABS、再保理等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指导。相信未来,或将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监管重点。
一是,商业保理公司在签订保理合同前,已知悉应收账款由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结清,仍与债权人开展保理业务,并将虚假应收账款设计成ABS、ABN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场所挂牌转让等的情形。
二是,商业保理公司以发放保理融资款为用信理由,利用已结清的应收账款获得银行贷款,并通过公司控制的供应商账户回流信贷资金,用于非约定用途。
三是,商业保理公司向银行申办再保理融资过程中,原保理融资业务未向债权人支付应收账款对价,再保理资金由银行直接受托支付给原保理债权人。
小供期待,上述新规为商业保理监管规则的统一奠定基础,也真正为商业保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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