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开盒”(以下简称“开盒”)通常是指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或信息搜索渠道,挖掘并获取特定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并在网络空间予以公开披露,给他人造成权益损害的恶意行为。“开盒”是一种类似于“人肉搜索”的新型网络暴力活动,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文 | 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精武;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 郭文慧
“网络开盒”(以下简称“开盒”)通常是指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或信息搜索渠道,挖掘并获取特定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并在网络空间予以公开披露,给他人造成权益损害的恶意行为。“开盒”是一种类似于“人肉搜索”的新型网络暴力活动,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并在网上公布,既会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造成严重侵害,甚至可能引发在现实生活中的连锁伤害。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网暴戾气容易在这一群体中蔓延,也极易成为“开盒”行为的跟风参与者及受害者。为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专门法规形式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构建了基本框架,为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中央网信办在2025年5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整治“开盒”问题,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从治理实践来看,未成年人“开盒”行为及其治理仍面临诸多挑战,其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有必要厘清“开盒”现象的特征、治理困境及成因等问题,结合网络暴力治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理论,科学设计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网络保护治理架构。
一、“开盒”的现状、特征与治理困境
在探索“开盒”乱象的法治回应路径之前,应首先回归“开盒”问题本身,在全面梳理其现状、基本特征等基础上,精准识别核心症结,进而剖析影响问题治理的障碍性因素。
(一)“开盒”乱象的现实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以及未成年人触网年龄的日益降低,“开盒”案件屡见不鲜,这不仅给“开盒”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还易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塑造产生严重误导。目前,对未成年人网络“开盒”的规制仍面临技术与制度层面的双重挑战:一是动态化的信息传播路径与匿名化的交互场景,显著提升了在技术层面拦截“开盒”行为的难度;二是跨平台监管协同机制的缺位与未成年人保护规范的模糊性,构成了治理上的制度障碍,直接影响治理效果。
(二)“开盒”的定义、危害与基本特征
“开盒”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搜集并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最初多为个体行为,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社工库”的建立(“社工库”全称为“社会工程学数据库”,是通过数据抓取、信息泄露等途径非法收集、整合并存储大量个人信息而形成的数据库),已逐渐演变成具有规模化和产业化的新型网络暴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大量敏感个人信息,并将其公开传播,其手段更加隐蔽、便捷,且信息传播范围更广,甚至会引发线下骚扰、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开盒”对未成年人而言是一种系统性伤害。一方面,若未成年人是“开盒”受害者,可能因遭受网络暴力、隐私泄露等,产生恐惧、羞耻、自责等强烈情绪,继而产生心理创伤、自我否定、社交回避等行为,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与安全感,不利于正常的校园生活和人际交往,甚至可能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若未成年人是“开盒”发起者或参与者,易受不良信息引导,形成“网络空间不追究法律责任”“网络空间是极端情绪发泄地”等错误认知,甚至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加剧社会与家庭对其网络行为的担忧。因此,有必要基于“开盒”乱象的实践特征,实施动态化、同步性的治理策略和治理措施,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概言之,“开盒”行为具有以下典型特征:一是成本低、危害性高。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爬虫、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利用网络匿名性、平台监管漏洞,以较低成本获取他人信息并公开,给受害者带来极大伤害,具有极强社会危害性。二是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利益驱动下,网络空间中已经形成包括信息获取、交易、公开等环节的“开盒”产业链,专门用于收集与储存大量个人信息的“社工库”不断涌现,平台公然招揽“开盒”生意或售卖教程的现象屡见不鲜。三是涉及群体具有复杂性。其中不乏未成年人参与,他们或因缺乏隐私保护意识、受流量诱惑,或因不法分子的误导参与其中,这为未成年人保护带来更大挑战。四是“开盒”数据具有高度敏感性。在多数“开盒”事件中,被公开的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身份、家庭住址,还有可能指向个人的行程路线、行为活动等。在打击与治理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追溯难、执法难、行为群体众多等现实难题。综上所述,“开盒”行为不仅侵害个人隐私,还对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严重威胁,亟须加强法律治理与技术监管。
(三)“开盒”屡治不止的深层原因
“开盒”乱象之所以屡治不止,不仅在于其治理难度大,还在于其背后存在的诸多现实症结。具体表现为:一是案件处理效果有限。部分“开盒”案件涉及群体范围窄,涉案金额低,处理多以赔礼道歉或行政处罚为主,惩罚力度不足,震慑效果较弱。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参与的案件之中,因其未达到责任年龄,往往以教育为主,难以在社会范围内发挥有效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二是技术隐蔽性问题突出,执法成本较高。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比较广泛,可能是用户自己在平台上主动发布或无意暴露,也可能是不法分子利用技术爬取、内部人员非法泄露等。这些信息不仅源头复杂,还往往由碎片化内容集合形成,难以追溯具体责任人。“开盒”行为通常还借助虚拟身份、匿名账号、假IP地址等手段掩盖行为者真实身份,或是使用多个账号、在多个平台分发信息,信息溯源困难。此外,境外平台的数据泄露与贩卖行为,可能因跨境执法合作存在困难而无法得到及时规制。三是社交平台监管存在滞后性。一方面,由于平台的自动审核系统多依赖关键词识别,难以及时识别图像类、拼音变体或谐音形式的隐私泄露内容,加之平台依赖算法推送机制,在流量驱动下极易主动推送相关信息,导致信息迅速扩散。另一方面,平台的响应机制存在滞后性,人工审核响应较慢,难以及时屏蔽或删除相关“开盒”内容。四是未成年人群体易受不良价值观诱导。未成年人群体的社会经验不足、辨别能力较弱,缺乏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不良价值观的影响下极易被引诱成为“开盒”行为的参与者。
二、面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开盒”治理基本逻辑
现阶段,涉未成年人“开盒”行为的治理应以充分落实现行立法对各类主体的义务要求为核心,实施多元化、灵活性的防范措施,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治理目标,构建系统性的涉未成年人“开盒”治理体系。
(一)核心原则: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在治理“开盒”行为时,所有治理措施和治理机制都应当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这是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且正处于社会性发展的关键奠基阶段,相关政策、制度和法律在涉及未成年人时,必须将其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与成长发展置于首位。
从短期来看,应注重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边界和自身网络行为后果的认知水平,引导他们树立初步的法治观念。未成年人处于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塑造的关键时期,模仿欲和参与欲较强。如果不能及时引导其充分理解网络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的边界,那么他们极易将网络暴力、“开盒”行为等违法行为视为“网络义举”或“发泄方式”。从长期来看则需构建系统化的教育机制,从法律素养、信息判断能力、网络安全技能等方面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
(二)基本策略:聚焦多层面成因精准施策
“开盒”现象在未成年人中蔓延,主要源于网络匿名性带来的“网络去抑制效应”,即个体在匿名环境中更容易淡化其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产生情绪化表达或攻击性强的行为。在平台层面,算法驱动的流量推送机制进一步加快了相关信息的传播。由于网络平台多是采取热搜、流量头条、同类推荐、弹幕互动等形式,借助自动的算法机制推送以获取流量,尤其是针对某些热点事件的推送更甚。在社会层面,网络空间的“去个体化”效应使得未成年人易受群体影响,尤其是在部分意见领袖的煽动之下,易使青少年误认为参与的不是网暴,而是有理有据的“网络义举”。这种群体化环境提供的“正当性借口”更易导致未成年人形成扭曲的“正义观”与“道德感”,导致网络暴力行为的扩散。
就此而论,“开盒”的信息源头复杂,难以溯源,因此“开盒”的治理需要跳脱出关注单一环节的思维惯性,多管齐下,针对开盒信息的源头采取针对性与链条化的治理措施,做好全方位的预防与保障工作。同时,构建政府、平台、学校、家庭与司法机关等多主体参与的协作体系,构建从预防到修复的闭环治理模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的良性网络生态。通过这种链条式的治理模式,能够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及接触场景的全面覆盖。具体而言,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和“干预强度”明确各类法律主体的义务内容。例如,平台需承担未成年人参与其中的防范与监管责任,司法机关则应以事后惩戒为主,以此合理划分责任。“开盒”治理不等于“处罚式”处理,需要将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惩治与修复等多种治理手段相结合,既要注重未成年人的主体特殊性,也要强化触网全流程的教育与引导,形成“预防、修复为主,干预、惩治同步跟进”的治理闭环。
三、面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开盒”治理机制建构
涉未成年人“开盒”治理的基本立场应当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设置系统性治理机制”。国内有关“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等治理理念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但是多停留在治理方向层面,未能触及不同主体之间如何实现合理分工、协同合作这一根本性问题。各方法律主体履行各自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仅是法律实施的环节之一;同样重要的是,各方法律主体应当确保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各个治理环节能够相互衔接和联动,进而实现体系化保护的立法目的。
(一)监管部门协同治理
监管部门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时,不能仅限于内容监管和平台问责,更应深入打击滋生“开盒”行为的网络黑灰产业链,真正从源头遏制隐私泄露和暴力链条的生成。“开盒”行为通常涉及敏感信息,其信息获取主要依赖的是非法数据交易、爬虫程序滥用等黑灰产业链。未成年人由于频繁使用社交账号、防范意识弱等原因,更易成为黑灰产的侵害对象。此外,黑灰产平台还会提供非法获取的真实身份证信息、账号租赁服务、破解程序与工具等,帮助未成年人绕过平台实名制认证、青少年模式等防护措施。在极端情况下,网络黑灰产与舆情营销、网络暴力组织融合,一些未成年人甚至被操控参与“开盒挑战”,在诱导下成为被利用的“操作者”或“工具人”。在此情形下,一方面,应联合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开展对信息贩卖渠道、非法网络爬虫程序以及其他非法插件的专项整治行动;另一方面,应建立涉黑灰产预警数据库和跨部门协同机制,提升对非法信息交易链条的动态监测与快速处置能力。
(二)平台主体义务的充分履行
平台是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世界的重要主体,在防治“开盒”乱象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可忽视的责任,为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着重强调了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及责任。从实践治理来看,平台不应仅局限于被动监管,而应坚持算法限制与内容治理双轨并行,建立系统性的风险防控机制。
在算法限制方面,“开盒”行为的实施者为了规避平台的关键词过滤和内容审核,往往会采用谐音词、缩写、暗号等方式来发布或传播敏感信息,这种动态规避方式导致平台的关键词过滤机制难以有效识别并拦截“开盒”内容,因此需要平台持续优化算法,建立基于行为模式的敏感信息识别模型和网络暴力风险预警机制,进而在限制算法推送具有“开盒”信息内容的同时,优化青少年账号推荐机制,对高风险内容采取自动降权、动态监测等限制措施。
在内容治理方面,平台需进一步细化发布内容的审查规范,优化内容分级和标签分类机制,将含有侮辱性言论、隐私泄露的违规内容划定为高风险等级,及时采取屏蔽和下架措施,并严禁向未成年人推送。与此同时,平台应在界面的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举报入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平台内容的监督,并及时甄别与处理举报内容。此外,有关部门需依据《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平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的监管,对未有效落实责任的平台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家校协作联同共育
学校与家庭在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和行为引导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但其协作机制在实践中存在明显短板。一方面,由于对网络平台功能、网络新兴风险的认知有限,家长可能难以对子女的网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与引导。另一方面,学校的数字教育内容和形式可能滞后于网络发展速度,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展网络风险教育。家校联动教育力度的不足,使得未成年人在面对“开盒”等网络风险时缺乏必要的辨别能力和防范能力。对此,应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家长普及网络安全知识,重点提升其对于新兴风险的识别能力,推动他们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此外,还应着力加强家庭和学校的定期沟通机制,共同监督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情况,家长主动向学校反映未成年人的居家用网异常情况,学校针对性增设有关理性上网的素质教育课程,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良网络行为。以此,从家庭和学校这两个未成年人主要的活动场所入手,帮助提升未成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社会公众监督参与
社会公众是网络空间的重要参与者,要积极发挥其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监督者、发现者、引导者作用,使其成为保护未成年人行动的参与者和规则的守护者。公共舆论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者作用,尤其在面对算法误判、平台不作为、监管存在盲区等情况下,能推动平台和监管部门迅速作出反应。此外,面对未成年人被“开盒”事件,公众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避免跟风传播,防止网络暴力内容的再次扩散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尤其要警惕以“正义”为名实施的网络暴力。网络大V、社区工作者、律师等群体,也要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以身作则传播法律知识,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全社会合力。
涉未成年人“开盒”乱象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社会治理工程,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要求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核心逻辑,针对“开盒”成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治理机制,以系统思维整合“法律、技术、市场、教育”等多元治理工具,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发力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闭环,方能斩断“开盒”的网络暴力链条,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的网络法治空间。
来源:中国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