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去喝酒,原是黄泉路!1991年福州“4·14”无头碎尸案侦破始末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5-17 03:09 2

摘要:1991年4月14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第二化工厂第三生活区公共厕所排粪槽堵塞不通,粪水外溢,散发出阵阵恶臭。该厂“学雷锋,做好事”的干部、职工自发组织清理。

1991年4月14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第二化工厂第三生活区公共厕所排粪槽堵塞不通,粪水外溢,散发出阵阵恶臭。该厂“学雷锋,做好事”的干部、职工自发组织清理。

使他们大为骇异的是,从排粪槽阴沟内掏出来的不是常见的砖头、杂物,却是大量若浮若沉的肉块,仔细看去像是人肉。

干部和职工们即报厂保卫科,由保卫干部向福州市公安局报案。

市公安局局长徐聪荣、副局长张诗正、林秀光和刑警大队长张东鸣带领刑警侦技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验。

法医看后斩钉截铁地说:“这些都人体组织块。”于是,组成了“4·14”专案组,拉开了专案侦缉犯罪的帷幕。

为了全面搜集尸块,现场勘查组雇来清洁工疏通排粪阴沟,把化粪池中10多吨的粪水一瓢一瓢地掏干。主检法医师许锺宏夜以继日地守在现场,将捞上来的一块块尸块用水洗净、收存。至次日午后共收集到43块,然而没有头颅,也没有肋骨、脊椎骨及四肢的主要长骨,真是名副其实的无头碎尸案。

有经验的刑警都明白,杀人分尸案都是熟人干的,勘验的首要任务是为寻找尸源提供线索;一旦找到尸源,查明死者身份,就可进而深究因果关系,破案就大有希望。

为此,专案组领导把省市有经验的法医都请到现场和实验室加强指导,以确保法医检验鉴定的准确性。

尸块移到实验室后,法医、痕迹、化验、照相等专业人员各尽所能,密切配合,进行各种技术处理和检验;并经多次反复研究,集思广益,作出了如下判断:

1、根据尸块上的阴毛呈正三角形分布及乳头形状,认定死者系男性;

2、具体年龄推断已失去条件,从皮肤粗糙程度看,应是青壮年(25岁至45岁);

3、按其右足底全长24厘米测算,身高1.67米左右;

4、取其阴毛测定血型,属AB型;

5、从胃内配酒的食物(红糟肉、海带等)看,档次不高;

6、从两小指指甲较长来看,身份不高,可能是半体力劳动者;

7、他的右小指较为特殊,留着2厘米长的指甲,可供死者亲友辨认;

8、根据尸块腐败程度,胃内食物尚未充分消化,总量达300毫升,推断死亡时间在4月11日左右,于最后一次进食后约2小时死亡;

9、现有尸块无法确定死因,其胃内容物未检出毒物,可排除中毒致死;

10、从遗留在尸块上的髌骨、掌骨无刀痕,尸块所在部位的大骨骼全被剔除来看,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解剖或屠宰技能;

11、肢解尸体所需时间较长,杀人分尸地点应在室内,且有可能残留大量血迹。

在现场勘验的同时,侦查员深入第二化工厂生活区调查访问,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走访了67人次,从中获得重要线索。

据该厂一目击者反映:4月12日上午9点多,有两个男青壮年,一个身高约1.7米,另一个约1.65米,均着灰色西装,头戴白色头盔,各骑一辆类似雅马哈、铃木的红色摩托车;其中一辆车后架上绑着一个好像装涂料的白色塑料桶。两人把桶抬进厕所排粪槽旁。其中一个拧开桶盖,从桶里捞东西往排粪糟扔;随后两人一起把桶里的东西倒入排粪槽。其间听到含糊不清的简短对话,其中一个说“这肉真臭”,两人均操福州口音。

据此,专案组认为:目击者所见的这两个人就是抛尸者。两名抛尸者具有驾驶摩托车技能;驾车直入公共厕所抛尸,熟门熟路,说明他们熟悉现场环境。

在技术检验作出判断和调查访问获得线索的基础上,专案组决定从两方面同时展开工作。一方面,在全市范围内排查红色摩托车。

经过紧张工作,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科掌握的3万多份档案中,排出3899辆红色摩托车。其中2316辆经核查予以排除,其余1583辆的核查工作则陷入困境。

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寻找尸源。案发后次日,专案组即印发了“紧急协查通报”,迅速发给各公安派出所、厂矿企业保卫部门、邻县公安刑事侦察部门,并在省、市电视台、报刊上登“寻人启事”。为了引起人们的关注,市局领导于5月15日作出决定,公布案情,除描述死者一般体貌特征外,突出强调被害人右小指留长指甲的特殊特征;再次印发2万多份协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各界发出“警方呼吁”。

采取这一措施果然奏效,群众提供了17名可疑受害者线索。其中一姓杨名春的,家住鼓楼区西峰里12号,1961年出生,原系鼓楼铝合金厂工人,因盗窃被开除,与死者体貌相似,手指甲特长,已失踪多日,可能就是死者。

为此,侦查员满怀希望地走访了杨春的母亲和弟弟、妹妹,得到的回答却是令人失望。杨春弟弟称:“4月15日(即案发后第二天),杨春还在家。”

那么死者究竟是谁,仍然是个谜。

为了准确地认定死者,刑警大队痕迹技术工程师黄应端,想方设法提取死者指纹。为确认尸源,他将打捞上来的一双手掌,放在流水中浸泡七昼夜,然后小心翼翼地剥下手皮,套在自己手指上,捺印了死者的十指指纹,解决了一个关键性的难题。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正当寻找尸源工作受阻时,专案组于5月28日连续接到3个知情者打来的电话,他们异口同声地反映:看了“警方呼吁”,总觉得被害者就是杨春,此人自4月10日后无影无踪,其右小指指甲也是那么长。杨的亲属不敢认尸,可能有其苦衷。

据此,专案组派出老练的侦查员再次走访杨的亲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说,终于使其亲属转变态度,承认死者的确像杨春;并提供下述情况:“4月10日晚上7点光景,杨春与一个姘妇在家喝酒,吃了糟炒肉、海带、波菜等食物,后应一个‘经理’邀请到暖流大酒店去吃‘鸡尾酒’,一去无回。”

了解杨春有无招惹什么麻烦,他的家属讲出:杨在鼓楼铝合金厂做工时,因盗窃铝合金被开除,被鼓西派出所治安拘留15天。今年三四月间,杨与姘妇曾被台江新港派出所传讯过。

了解到这些情况以后,此时此刻,侦查员不是急于去追究杨春亲属上回为何说谎,而是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取证工作。他们便马不停蹄地赶至鼓西派出所调阅拘留杨春的通知书,期望通过指纹比对来查明尸源。

然而事与愿违,通知书上杨春捺印的指纹模糊不清,无法比对。侦查员并不因此气馁,紧接着又赶到台江分局刑警队查档案。

到底功夫不负有心人,此行不仅获得印有杨春指纹的讯问笔录;还查明杨的姘妇王某,原籍四川省,现住福清县音西乡美林村等情况。

当晚,黄应端和其它痕迹专业技术人员即利用讯问笔录上的指纹与尸块上提取的指纹仔细比对,认定两者同一,从而确认死者就是杨春,案件的侦破取得可喜的进展。

认定死者是杨春之后,侦察员继续做杨母的思想工作。经开导的杨母,对上回提供的情况作了补充:那个邀请杨春去吃“鸡尾酒”的“经理”,据说是暖流大酒店的。年初,那个“经理”曾几次骑红色摩托车来找杨春。4月10日晚,杨春按时赴约失踪后,这位“经理”就再也没出现过。

杨母身旁的人进一步补充说:这位“经理”曾在榕城酒家做事,后来才转到暖流大酒店闽菜厅的。

据此,侦查员顺藤摸瓜,找到暖流大酒店,在该店人事部门的协助下,很快就查到该店闽菜厅确有一个姓李名德荣的厨师长与所谓经理的体貌相似;李平时骑一辆红色的洪都摩托车上下班。随后又证实,此人来闽菜厅当厨师长之前,曾在榕城酒家当厨师,家住鼓楼区浦下新村22座406室。

调查的情况表明,杨春称之为“经理”的人,很可能就是李德荣。

专案组人员取来李德荣的照片分别给杨的亲属及其姘妇王某辨认,接着又精心安排他们到暖流大酒店和浦下新村,秘密察看李德荣本人。经辨认,均认为他们所说的“经理”就是李德荣。

专案组的同志通过仔细查访,于6月3日找到了杨春的姘妇王某。王某胆小怕事,顾虑重重,害怕说出实情会遭报复。干警耐心地说服教育,并请她住在刑警大队,以示保护她的安全。她才提供:4月10晚7点多,在杨春家吃过晚饭后,与他一起骑自行车到暖流大酒店咖啡厅,喝咖啡、聊天。约过两个钟头,有位“经理”送来两张歌舞厅优待券。没过多久,这位“经理”又来叫杨春。杨走时随手把香烟搁在茶几上,说马上回来;但等至午夜还不见回来。王某只好独自返回杨家。此后,再也没有看到杨春。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分析:杨春是在4月10晚离开其姘头之后不久遇害的;遇害地点很可能就在暖流大酒店内;李德荣具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李德荣列为侦缉对象后,专案侦察工作重点转向排查李的关系人,以期进一步搜集他的作案嫌疑依据,进而查明参与作案者。经采取多种侦察措施,查出下列疑人疑事:

(1)李与妻子张某议论本案时,张某边谈边哭;表明张某已意识到李犯罪的严重性。

(2)李与家住郊区台江乡台东村的寡妇郭某(杨春的前妻)关系暧昧,常在康山一带约会;李赴约时需经过抛尸现场,证实李熟悉现场环境。发案后,两人约会频繁。侦察人员与她谈及摩托车一事,郭某言行举止异常。种种迹象表明,郭某是知情人。

(3)李与暖流大酒店锅炉司炉员郑木森关系密切。郑身高1.75米,不仅有一辆本田红色摩托车,还有一个装下脚料的白色塑料圆桶;且具有携带此桶进出该酒店免受检查之便。据此分析,郑应是参与4月12日晚抛尸的那个高个子。

(4)与死者杨春和作案嫌疑人李德荣都有特殊关系的某人反映:李德荣与杨春的前妻郭某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杨发觉后,杨多次诈取李的钱财。案发后杨春亲属不积极配合认尸,是担心公安机关追缴诈取的钱财。这一重要情况,为说明李杀人分尸作案动机提供了依据。此后,侦察人员又有意安排某人去接近李德荣。李告诫某人说:“公安局的人可能就在对面盯着我们。如果他们找你了解情况,凡事就说不知道。”

根据侦察获得的上述情况,李德荣具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场所和作案工具,具有肢解尸体的技能和抛尸的运输工具;案发后表现反常等,可以认定李德荣就是杀人凶手。

专案组按照省、市公安机关领导的指示,于7月4日拘留李德荣、郑木森;随后又对该酒店闽菜厅和冰库进行搜查,查验证实冰库内确有大量AB型人血。

在人证物证面前,李德荣供认了作案的全过程:年初,跟杨春前妻郭某搞男女关系被杨春发觉。杨多次对我敲诈勒索钱财还不满足;最近又要勒索巨款,实在受不了,遂起杀人恶念。于是设计邀杨春赴宴。4月10日晚9点多,把杨春骗到酒店闽菜厅,趁他不备,用厨刀把他砍倒在地,紧紧地扼住他颈部致窒息死亡后,肢解尸体,暂存于冰库内。4月12日晚,把皮肉尸块预先装在盛下脚料的白色塑料圆桶内,用处理变质肉的名义,叫郑木森协助处理。两人各骑一辆红色摩托车,将尸块抛弃在二化公共厕所排粪槽里。返回酒店后,再独自用塑料袋将头颅、骨骼包好,装进啤酒箱,连夜运至洪山桥扔到闽江里。”

至此,全案侦查胜利终结。

1991年7月4日对李德荣、郑木森实行刑事拘留。李德荣转为逮捕,最后被判死刑执行枪决。郑木森因受骗,不知倒的是碎尸块,以为是坏猪肉,很块就解除了刑事拘留,释放回家。

请吃“鸡尾酒”原来是这么个吃法,也属大千世界一奇闻。它告诫世人:世途多陷井,涉足要小心。

本案运用法医技术很高明,关于死者年龄、性别、身高、身份、职业、死亡原因、分尸地点的判断,血型的测定,死亡时间的推断,以及犯罪分子技能的判断,八九不离十,在破案中起了决定作用。特别是运用痕迹技术,不避臭秽,像绣花一样,巧妙地取得被害人的十指指纹,为确认尸源,提供不容置疑的证据,尤为难能可贵。所以一位技术精湛的法医,就是一个“福尔摩斯”。

离了婚的双方,在已解体的婚姻关系上,均不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两性关系,另一方无权干涉。本案死者借已离婚的妻子与人发生性行为而诈取财物,招来杀身之祸,可谓咎由自取。当然这并不能免除罪犯的罪责;但它昭示,做人还是厚道些好,不要机关算尽,反害了自家性命。对于李德荣来说,原夫来敲竹杠,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干吗要杀人?!还要碎尸?!

法盲如此,可悲可叹!

来源:豁达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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