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现有社会定义,独立媒体人是在经济、思想观点和报道内容上保持独立性、不依附于任何机构或势力的媒体从业者,凭借专业素养和独特视角进行新闻报道,致力于呈现客观事实并推动社会进步。其核心特征为独立性,既包括经济上的自主性,更强调观点和报道内容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干扰
作者 秦拓夫
在信息爆炸时代,独立媒体人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角色,逐渐进入公众视野。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什么是独立媒体人?独立媒体人与自媒体人有什么区别?
根据现有社会定义,独立媒体人是在经济、思想观点和报道内容上保持独立性、不依附于任何机构或势力的媒体从业者,凭借专业素养和独特视角进行新闻报道,致力于呈现客观事实并推动社会进步。其核心特征为独立性,既包括经济上的自主性,更强调观点和报道内容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干扰。其专业素养具备扎实的新闻采编能力、社会阅历和敏锐的洞察力,以深入视角做出报道。在社会使命方面,主要聚焦公共事务,倡导公民参与社会议题,推动真相呈现与公共利益。
这是目前在官方未对独立媒体人作出正式定义的情况下比较明确的社会定义,它与自媒体人有着明显的区别。自媒体人主要依托社交媒体平台自主传播信息,强调个人化、平民化,不需要新闻专业化(自媒体从业者已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而独立媒体人则侧重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报道。传统媒体从业者则通常受制于机构或组织,报道内容可能受多方因素影响不能完全自主报道,而独立媒体人则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报道方向。
独立媒体人(简称JM)兴起于网络时代,美国网络新闻学创始人丹•吉尔默曾系统阐释了blog时代草根媒体发展背景。香港独立媒体网较早倡导市民以民间记者身份介入社会议题,此后该模式扩展至台湾、广州、上海等地。由于独立媒体人个体要求较高,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能力,而是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体现。因此,国内目前从事独立媒体工作的人并不多,尚未形成群体或规模化。
独立媒体人如何依法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新闻法》,媒体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依据的是部门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记者站管理办法》,独立媒体人属个体行为,不可能依据前面这两个部门规定开展工作。那么,独立媒体人的舆论监督行为是否有法可依?受不受保护?
首先,独立独媒人不受制于任何机构和组织,也就是不依靠于任何机构和组织,属于独立的个体、自然人,在法律定义上称之为合法公民。我们只能从公民定义上为其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挂,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设,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为独立媒体人也是合法公民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政治制度保障。而《民法典》的相关法条则具体化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法律条款适用主体涵盖性来看,条款中的“行为人”未限定为特定主体,自然人、媒体机构或其他组织均包含在内。只要报道中不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均可免责:
(1)捏造、歪曲事实:若行为人在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中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则不能享受免责保护。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若行为人使用了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且未进行合理核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同样需承担民事责任。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在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中,若行为人使用侮辱性言辞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名誉,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平衡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它既保护了新闻媒体和公众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报道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边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这一条款为新闻工作者和公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关于舆论监督免责条款的规定,既体现了对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重视,也强调了保护个人名誉权的重要性。在享受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行为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样,《宪法》在赋予公民相关权利时,也作出了严格规定,不允许公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诬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3年9月20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典》以及相关规定,独立媒体人开展舆论监督活动,只要坚持“事实求是,有理有据,客观公正”地报道,不捏造或歪曲事实,不造谣诽谤、不恶意中伤,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是受保护的,也是行使公民正当合法权利一种方式。
在信息碎片化、观点极化的当下,独立媒体人的存在,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实践,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选择。他们以个体之力,在复杂舆论场中坚守理性与真相,成为连接公众与事实的桥梁。其价值不仅在于揭露问题,更在于激发公共讨论、促进制度完善,推动社会在监督中走向透明与公正。
正如法律所赋予的盾与剑,独立媒体人既要以法为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以实为剑,刺破迷雾与不公。他们的工作,本质上是对“公民社会”理念的践行——每一个独立的声音,都可能成为照亮社会前行的微光。而当无数微光汇聚,便是推动时代进步的磅礴力量。
作者简介:秦拓夫(实名:秦顺福),曾在新闻机构担任财经记者、法治记者、执行主编等职近30年。现为独立媒体人、自由写作者。长期关注司法公正、社会公平及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尊严问题,在国内100多家报刊和门户网站发表大量深度调查报道和文学作品,出版发行个人著作多部,部分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和被领导批示,为推动问题解决起到一定作用。被网络平台评介为“融合法律专业与新闻专业和文学感染力,利用多平台发声,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正能量暖阳一点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