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东营市共同举办“三江源与黄河口”司法对话活动。活动现场,两地法院联合发布了6件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国家公园建设典型案例。
9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东营市共同举办“三江源与黄河口”司法对话活动。活动现场,两地法院联合发布了6件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国家公园建设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多个领域。在被告人李某合、张某伟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李某合、张某伟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使用禁捕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渔获物,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19名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罚金三万五千元到两万元不等,并判决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100余万元。
在李某甲、李某乙等12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李某甲等人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湿地山林地区投放剧毒农药毒杀野生动物,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改判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此外,还有被告人羊某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刘某青和肖某海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马某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以及征某新诉垦利黄河河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司法对黄河流域国家公园建设的保障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李某合、张某伟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合、张某伟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使用禁捕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渔获物被当场抓获。另查明,二被告人前期在该地多次非法捕捞渔获物4819.23公斤后出售给被告人田某富、蒋某先。田某富将其中部分野生花斑裸鲤分售给被告人沈某成等15人兜售,部分未分售出去的渔获物存放于某冷库,经鉴定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
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李某合、田某富等19人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合、张某伟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富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蒋某先等16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罚金三万五千元到两万元不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薛某林等3人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决19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100余万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鄂陵湖是青藏高原黄河源头两大重要水系之一,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是黄河源头重要的生态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明确规定对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和禁止在黄河上游扎陵湖、鄂陵湖等湖泊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共同破坏了鄂陵湖区域内水生生物资源,同时也损害了以鱼类为食的其他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对黄河源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本案涉案人数众多,且使用禁捕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大、涉案价值高,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收购、销售水产品犯罪行为,在全面考虑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及法定情节的基础上,统筹把握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幅度,对各被告人进行准确量刑,全面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将罚当其罪理念落到实处。同时判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加强黄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二
李某甲、李某乙等12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湿地山林地区投放剧毒农药呋喃丹毒杀野生动物,并多次提供毒药给其他被告人投放于保护区外围农田、鱼塘水边毒杀野生动物。李某甲将毒杀的绿头鸭、斑嘴鸭、白天鹅、苍鹭等出售,并从其他被告人处收购野生动物倒卖获利。李某甲还大量收购白鹤、灰鹤等野生动物活体,非法出售获利。白鹤是濒危灭绝的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灰鹤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嘴鸭、绿头鸭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李某甲、李某乙等12人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等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133500元,各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两个罪名,合并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量刑原则,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改判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典型意义
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誉为“鸟类的国际机场”,是数百万只候鸟重要的中转站、越冬地和繁殖地。现有野生动物1627种,已发现鸟类384种,数量600万只,在此栖息的鸟类中有38种超过全球种群数量的1%。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自然保护区及周边湿地山林地区投放剧毒农药,社会危害性大,影响鸟类栖息、繁育,威胁黄河三角洲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既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的打击、震慑、预防、教育功能,依法惩治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确认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法治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对于引导社会公众爱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推动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被告人羊某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羊某加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雇佣拖拉机将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尕巴松多镇某村其所承包的草场,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448.03亩,用于种植披碱草,致使草原上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但草原种植条件未毁坏。2023年5月,被告人羊某加在涉案天然牧草地上按照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提出的方案进行了被毁坏草场植被恢复。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羊某加违反草原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场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羊某加积极配合非法开垦草原植被恢复工程,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我国集中连片的草原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等地区,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严重损害了草原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本案案发地同德县地处黄河上游关键水源涵养区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中华水塔”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严格依法保护青藏高原的草原,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鉴于该类型案件高发、易发的特点,人民法院深入到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有力保护了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四
刘某青、肖某海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刘某青先后租赁某集团分公司1005.60亩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589.37亩。其间,刘某青在肖某海的帮助下,擅自剥离土地耕作层,形成坑塘后进行渔业养殖和莲藕种植,建设了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售卖部分土方。刘某青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某集团分公司投资对涉案部分土地进行了修复,经鉴定,仍有145.99亩土地未达到修复验收标准。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青、肖某海的行为导致耕地熟化层遭受破坏,严重减损周边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青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各项费用2400余万元,肖某海在140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考虑到刘某青正在服刑,肖某海的土地修复和赔偿能力较差等实际情况,经多次组织土地修复现场勘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沟通对接,促使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等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通过分期缴纳赔偿金和劳务代偿两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其中,肖某海以劳务代偿方式对黄河生态廊道约100亩土地上的12280株公益林进行为期2年的养护。
典型意义
黄河下游地区耕地资源宝贵,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仅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也是维护黄河防洪安全与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涉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不仅直接导致耕地遭受破坏,还对周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造成损害,可能威胁黄河沿岸的生态安全和行洪能力。人民法院坚持损害担责原则,树牢生态修复优先理念,妥善处理本案,避免了判决后因被告无法按期缴纳高额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造成土地不能得到有效修复、生态效益难以切实保障的困境。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约定分期履行,由肖某海以劳务代偿方式对黄河口国家公园规划区建设的公益林进行定期管护,既实现了侵权责任认定、生态环境修复移送执行、生态环境权益有效保护之间的统筹协调,又有利于提升黄河口国家公园生态环境整体保护水平。
案例五
被告人马某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被告人马某甲组织同村人员肖某财、祁某、甘某珍,前往祁连县与甘肃省肃南县交界一带采挖黄金未果。被告人马某甲提议猎捕野生动物,并非法猎捕雪豹幼崽三只,带回居住地后让甘某珍进行喂养并伺机对外出售。后联系西宁市野生动物园,称有三只雪豹幼崽需要救护,并向西宁市野生动物园索取补偿饲养费用30000元。2014年12月,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同村马某乙等6人捕获成年雪豹一只、岩羊两只及暗腹雪鸡三只,在返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3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同他人非法捕杀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幼崽三只、雪豹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岩羊两只、暗腹雪鸡三只,涉案价值人民币505010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马某甲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2024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列入2025年经济工作九大重点任务。青海是三江源头,独特的地貌特征和地理环境,造就了特有的生态系统及生物物种。青藏高原生态系统丰富多样,但也十分脆弱,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尤为重要。雪豹是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雪豹被非法猎捕,不仅会导致种群数量减少,还会破坏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本案严厉打击了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行为,同时对警示社会公众具有积极意义。以司法之力助力野生动物保护,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效。
案例六
征某新诉垦利黄河河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征某新未经许可私自在黄河内安装了一台水泵违法取水。垦利黄河河务局向征某新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取水行为,拆除取水设施,恢复河道原貌。征某新接到通知后,未停止取水行为,也未拆除取水设施。3月,征某新以垦利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垦利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某新安装的水泵位于黄河主河道内,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征某新未经许可擅自在黄河中设泵取水,违反法律规定。垦利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征某新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的基本原则,并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出专章规定,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黄河三角洲湿地作为我国暖温带保存最完整、最广阔、最年轻的湿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也有赖于黄河水提供的重要补给。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黄河河务部门水行政执法行为,整治非法取用水乱象,有效助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更为黄河三角洲湿地的生态恢复提供了关键支撑,保障了入海水量和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对于促进黄河三角洲湿地水环境的改善、生态功能的修复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记者:张帅 编辑:俞丹 校对:汤琪
来源:热点情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