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4-21 08:00 1

摘要: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自古延续至今、从未中断的文明。五千年风雨,不仅见证了中华民族的坚韧与智慧,更孕育了璀璨夺目的优秀法律文化。“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贯穿于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始终。

张晋藩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自古延续至今、从未中断的文明。五千年风雨,不仅见证了中华民族的坚韧与智慧,更孕育了璀璨夺目的优秀法律文化。“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贯穿于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始终。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中国古代法律虽不讳言天命,但更关注现实现世,重视人的价值与尊严。早在皋陶“作士理民”之时,就提出“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将民心置于天意之上。《尚书》有云:“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夏王圣训是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精辟概括。

儒家“仁学”思想体系创立后,“敬鬼神而远之”,民本之声更是不绝于书。孟子的“民贵君轻”思想,荀子的“君舟民水”理论,都是对“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内涵的丰富与发展。

夏、商、秦、隋四朝兴亡教训也使历代统治者深刻认识到“得民心”为治国之要。比如唐太宗以隋亡于暴政为戒,认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并坦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元仁宗也称:“民为邦本,无民何以为国。”无数次王朝兴衰与治乱更迭都雄辩地证明,“得民者昌,失民者亡”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历史规律。

养民利民,改善民生

“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由于中国古代以农立国,因此农是民的主体。养民利民首先在于保证农民的土地;与此同时,国家税收也从利民、富民角度进行制度安排,轻徭薄赋、纾解民困。

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之后,土地私有制逐渐成为主流。但是,国家仍保留着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并通过“占田制”“均田制”等制度设计,平衡土地分配,抑制土地兼并。魏晋南北朝至隋唐逐渐发展完善的“均田制”成为贯穿数百年间的主要土地制度,社会各色人等都可以依据《均田令》取得法定的土地所有权。比如,唐朝法律规定:“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可传子孙的永业田“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这不仅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也刺激了他们生产的积极性。

“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中国古代的盛世与轻徭薄赋的经济政策密不可分。汉初,鉴于秦末农民大起义后的严峻经济形势和社会动荡,统治者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政策。高帝时,将原本沉重的“泰半之赋”改为“什五税一”;文帝改为“三十税一”,还曾因自然灾害一度下令减免田租之半;景帝以后“三十税一”成为定制,最终造就“文景之治”。康熙朝宣布的“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朝实行的“摊丁入亩”,都是落实轻徭薄赋政策的利民之举。

教民安民,化民正俗

孔子在回答冉有“既富矣,又何加焉”的提问时,明确回答“教之”,由此奠定了儒家“富而教之”的理论基础。孟子更是将“善政”与“善教”联系在一起,提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历代统治者无不将教化百姓作为治国之要,宣文治、设学校、正风俗、育人才。

在中国古代的教化体系中,教化的对象是全国人民,对农民的教育更是重中之重。苏辙称:“帝王之治,必先正风俗。风俗既正,中人以下皆自勉以为善;风俗一败,中人以上皆自弃而为恶。”国家法律也从改良风俗入手,通过旌表、宣讲圣谕、举行乡饮酒礼等活动导民向善;与此同时,剔除不良风俗,使百姓明是非、知礼让、遵守法律,从而维持社会的和谐有序。此外,为了提高农民的道德品质与文化素养,广励学业,学校教育也面向农民。比如清朝即在各州县设立社学、义学,并规定:“凡愿就学者,不论乡城,不拘长幼,俱令赴学肄业。”经过教育的农民子弟,成为有才干的国家栋梁者大有人在。

重视民命,矜恤弱者

《尚书》有云:“惟人万物之灵。”中国古代法律重视生命价值,肯定人的地位和尊严。其立法与司法实践,无不体现对民众生命的尊重和爱护。早在先秦时期,就形成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的慎刑思想与“刑期无刑”“明刑弼教”的治理理念。对于可能判处死罪的大案、要案,更是设置了比较严格的审判程序,唐代即有“三司推事”之法、“九卿议刑”之制,明代更是发展出朝审、热审、大审、九卿圆审之制,以保证少杀、慎杀。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复核程序。如《唐律疏议》规定,死刑“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中国古代特别注重对于弱者的特殊保护。一方面,对于老幼妇残、鳏寡孤独等群体的犯罪,国家法律针对不同情况,给予免刑、恤刑等不同对待。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所蕴藏的“人道主义”精神与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世界法制史上亦属罕见,是中华法治文明独特魅力的具体展现。另一方面,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使其“养生丧死无憾”,这也是民本思想的内在要求。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欲了解作者更多观点,请参阅《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1期《简论中国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一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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