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的“好朋友”(下):贷款诈骗与诈骗罪不能相互类推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4-19 12:13 1

摘要:2025年4月1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苏州检方办理的“伪装的‘好朋友’”案(下集),引发了社会关注,如:警方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钱某、姚某,而检方认为全案涉嫌贷款诈骗罪;贷款中介人员为何又另案处理,欲知其中的“奥秘”,还得从警方调取的一段监控视频说起

2025年4月1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苏州检方办理的“伪装的‘好朋友’”案(下集),引发了社会关注,如:警方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钱某、姚某,而检方认为全案涉嫌贷款诈骗罪;贷款中介人员为何又另案处理,欲知其中的“奥秘”,还得从警方调取的一段监控视频说起。

伪装的“好朋友”上一集提到:今年30岁的苏州市民小陆大半年来和朋友钱某、姚某打得火热;他们经常一起吃饭喝酒、唱歌,最后小陆还欠钱某200多万元的赌债。

明知小陆智力残疾,两个朋友将他名下两套拆迁安置房在某银行抵押办理了200万元经营贷;2023年7月,小陆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他的家人才知道这件事。

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钱某、姚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警方调取的一段监控视频改变了案件走向:

这是一段银行的监控视频:画面右下角坐着的白衣男子正在办理业务,让银行来录像,他正是小陆;这时一个穿着棕色衣服的男子走到他的身旁,他是贷款中介人员何某。

何某将一个耳机塞入小陆右耳,离开办理贷款业务监控区打电话;小陆通过耳机复述通话内容,如:读免责声明:“我自愿帮就是将我名下的两套房作为贷款担保”。

警方补充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姚某向小陆“推荐”了贷款中介赵某;在赵某的帮助下,小陆被包装成一家商行的法定代表人向湖州某小贷公司获取了抵押贷款80万元。

因小贷公司利息过高,一个多月后,钱某联系赵某向银行做抵押贷款;赵某又推荐了其朋友何某对接了某银行贷款。

在某银行工作人员的“启发”下,小陆又被何某包装成一家注册资本500万元的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最终获得200万元经营贷款。

2024年3月,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变更罪名,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钱某、姚某提起了公诉;而涉案几名中介人员则被另案处理。

2024年6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钱某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姚某也因犯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贷款中介人员退回中介费用12万元;有人或许追问,何某等中介人员是不是主犯呢?如:伪装的“好朋友”中的辩护人认为贷款中介是主犯,此为另案处理讨论的话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同案犯原则上不另案处理,但过分延迟审判的除外;为了强调被告人钱某、姚某是主犯,伪装的“好朋友”(下)做了不少“功课”,如:拿了49.2万元后,钱某立即飞往澳门赌博,并输了30多万元。

在作者看来,主从犯并不是另案处理的充分理由;不仅如此,主、从犯的划分主要以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根据,犯罪所得并不是唯一根据,如:为他人盗窃,行为人可能没有财产收益;他人不知情,行为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有人或许追问,主从犯究竟如何区分呢?在共同犯罪中起不可或缺的作用,或者主犯无法选择从犯的两种情形下,共同犯罪人均为主犯。前一种情形反面例子为,盗窃现场的望风人通常是从犯;后一种情形反面例子为,多数单位故意犯罪中的职工是从犯。

将上述原理切入伪装的“好朋友”分析,因检方将罪名变更为贷款诈骗罪;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下列人员为主犯:

一是,犯意提出人为主犯。因小陆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犯是钱某、姚某,小陆仅是被利用的工具。

二是,贷款中介人员是主犯。从银行监控视频分析,没有何某耳机通话,小陆不可能通过银行录像验证。

三是,银行工作人员也可能是主犯。如:没有银行工作人员提示如何包装,何某可能不知如何将智力残疾的小陆包括为法定代表人。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贷款为何不履行审慎经营义务呢?长期以来,通过贷款建设公路、铁路等重大项目,由此造成了货币资金过剩的状况;但从历史观察,此类项目建设通常发行国债。

就贷款诈骗罪而言,伴随的罪名便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伪装的“好朋友”中的中介人员倘若不另案处理,银行工作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检察人员能从银行监控视频识别出耳机通过审核,银行工作至少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此为另案处理实质原因之一。

从刑事角度分析,另案处理还有另外一个实质原因,即:退赃是犯罪情节。刑法没有规定退赃法定情节,有人可能追问,退赃究竟是何情节?在传统中国,退赃不予处罚,如:按唐律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正赃犹征如法”。

“犹征”含义是也可以免罪,不可免罪的情形为案外情节,如:因盗窃、诈骗造成当事人自杀、精神失常等;目前司法实践认为退赃是从宽情形,但在作者看来,退赃为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合同来源于侵权,如: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典”将侵权、合同等归类为债,或者债权;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适用合同等债权。

将上述原理切入伪装的“好朋友”中,多数人还可以得出结论,贷款诈骗罪中的主、从犯对200万元经营贷应承担连带责任,从犯,如中介人员退赃还影响主犯的量刑,甚至影响定罪;受重刑观念影响,多数司法人员并没有实质分析退赃情节,以及合同与侵权的关系。

同案犯另案处理的例外

有人或许要问,诈骗与贷款诈骗是否可以相互类推,并以重罪处罚,如:刑法理论中的竞合便是类推制度;不少学者一方面强调罪刑法定,一方面又提出犯罪适用的竞合理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但两罪的类罪名不同,如,前罪的类罪名为金融诈骗罪。由于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两罪为竞合关系,如:法考辅导用书认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竞合关系。

基于上述原因,遇有伪装的“好朋友”案情,多数法律人贷款诈骗与诈骗罪可从一重处罚;但是,法律人仅需“往下”看刑法条文便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如:第二百六十六条最后一句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人或许追问,哪些情形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竞合关系呢?现代科技进步提供了简单方法,具体操作如下:

下载刑法电子文本,在查找栏内输入“第二百六十六条”就能得出结论,如:搜索的第一个结果为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搜索也是唯一结果,其原因大致为,逃税的方法也是欺诈,且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如:由他人虚开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据此将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为诈骗。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不同,如: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据此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倘若没有商业银行法的前述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便没有依据:

例如:证券法没有上述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根据证券法规定了欺诈发行证券罪;人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为何多数司法人员认为贷款诈骗与诈骗罪可以相互类推?

除了刑法竞合理论影响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如:贷款诈骗不需要隐瞒身份;而普通诈骗罪除了三角诈骗外,有隐瞒身份的构成要件;比较两罪法定刑,如:两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同,相互类推的主要作用可以方便破案,将民事欺诈认定为诈骗等。

贷款诈骗与诈骗罪不能相互类推

就伪装的“好朋友”下集而言,最为重要的法治意义在于,检方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为小陆涤除了某银行的抵押登记:

例如: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检方根据本款规定为小陆联系了法律援助机构,2025年3月18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涤除判决。

但在作者看来,全面维护残疾人利益可能还远远不够,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伪装的“好朋友”可能还遗漏了被告人,如:根据本条规定,造成残疾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情节与今日说法“同步”;因视角不同内容可能略有差异,敬请各方谅解。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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