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鹤壁市事业单位考试考场分布图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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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请提前查看了解考点、考场分布,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违纪违规者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5号令)处理。

5月15日,鹤壁市人事考试中心发布提醒。

请提前查看了解考点、考场分布,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违纪违规者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5号令)处理。

一、考试时间

2025年5月18日

上午09∶00-10∶30 《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5∶30 《公共基础知识》或《教育类专业知识》或《卫生类专业知识》

二、考点学校及地址

(一)鹤壁技师学院(鹤壁市淇滨区微子大街和八一路交叉口向北350米路东)

(二)鹤壁市齐贤中学(鹤壁市淇滨区柳江路和黄山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三)鹤壁市桃源小学(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287号)

(五)鹤壁市实验学校(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和淇河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六)鹤壁市鹤翔小学(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90号)

(八)鹤壁市天山小学(鹤壁市淇滨区天山路和柳江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东)

(九)鹤壁市鹿鸣小学(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北路2号)

三、考点平面图、考场分布图

四、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前请妥善存放手机、电子手表等贵重物品,严禁带入考场。

(二)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三)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五)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十)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来源:鹤壁政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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