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18 14:22 1

摘要:《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2月1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5年2月13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2月1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修改为“开发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删去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市、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应急、体育、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场所的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五)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对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浅山区规划建设管控要求以及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一类保护区、二类保护区和三类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第三款中的“森林公园”前增加“地质公园”。

(七)将第二十六条第七项中的“乡村规划区内”修改为“乡村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八项修改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八)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九)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法规中的“相关县市区”修改为“相关县(市)、区”,“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改为“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3.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的“恢复治理”修改为“修复治理”。

4.将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协调管理机构”修改为“人民政府”;删去第十六条中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中的“目标考核”。

5.将第十七条中的“审批手续”修改为“相关手续”。

6.删去第三十条第一项中的“制定北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7.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修改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8.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修改为“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等信息”。

9.将第三十九条中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修改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10.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焦作篇章提供法治保障。”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和评估,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立法建议项目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规划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计划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掌握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总体实施进展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

(九)增加三条,作为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深入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智库建设,发挥专家在立法论证咨询、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治理。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推动立法与普法相结合。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公益宣传。”

(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二条中的“废止”后增加“解释”。

2.在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经济社会发展”后增加“和全面深化改革”。

3.将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年度立法计划”修改为“立法计划”。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修改为“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5.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一个代表团或者”。

6.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后增加“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7.在第四十三条中的“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后增加“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8.将第四十七条中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9.在第五十六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源:婷婷姐

相关推荐